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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26 14:47:23| 人氣27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淺談廢除人種差別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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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廢除人種差別條約


~給一個忠心耿耿的黑奴最好的報酬便是允諾他下一輩子可以生為白人。~
『一千零一夜』

前言

  從印度的種姓制度、南非的種族分離政策、納綷的血統優越主義等歷史經驗,我們知道對人種差別歧視不單單只是一種膚淺的表面現象,而是深植於眾多人們的內心深處。然而,倘若我們授受了人權為一普世的價值,所有的人權皆為普偏而不可分且互相依存,影響。為確立其公平讓正義有所存在,那麼癈除一切的人種差別乃是必要之事。於是在國際人權條約之中,就有「癈除人種差別條約」展生的必要性。
在眾多人權條約之中,其會員國數以及批準數最多的便是「兒童人權公約」,因為較無爭議性,且與各會員國間較無利益引響,政治角力等,較易為各國所接受。相對於此「廢除人種差別條約」就顯得政治性較強。在目前所有「國際人權規約」中,其締約國的人數僅次於「兒童人權公約」的就是「廢除人種差別條約」,是在1965年在聯合國通過 ,我國(中華民國)在當時亦是會員國之一。但是人權先進國的美國遲到1944才批準。而日本更遲,直到1955年12月才批準此約。如此看來,就條約所表現的「人權的普遍性」而言,會員國選擇性的締約,不只違反了「人權的非選擇性」,同時也顯示出國際人權乃有許多須要改善的地方。
  但不管如何,此條約的確對各國差別禁止等法令影響相當深遠。對於人種差別的禁止規定之實施加以監視,並對違反之情事進行通告。本報告擬以「廢除人種差別條約」為主題,向老師及各位同學進行說明。

一、「廢除人種差別條約」的簽定和背景

  本條約是聯合國於1965年12月21日(聯合國第20屆大會第1406次全體會議)在聯合國大會通過此約,正式名稱為「廢除一切形式上有關人種差別之國際條約」(あらゆる形態の人種差別徹廃に関する国際条約 )。1969年1月4日發生効力,當時締約國有一百三十二國,中華民國亦為締約國之一國。
  到了1995年12月15日日本國加入此約之後,其締約國數為146。此約為開放各國簽署,宜至2002年7月10日為止,其締約國已達162國。顯示如今人種差別的問題逐漸獲得重視,諸如非洲、南斯拉夫等「種族隔離」等政策在今日極受非難,甚至因而被提訴至國際法院。而條約所要癈除的「人種差別」其範圍極為廣大。因而可對締約國要求的立法、行政等相關措施也非常的多。為國際人權條約中非常重要的條約之一。
  此一條約共有三部二十五條, 內容主要是排除一切對人種、膚色、門地、以乃國民之出身,種族之區別等,禁止其差別以及特權。以及在政治上、經濟上、社會上、文化上、各其他所有在公領域上對其中權以及其本的自由平等之立場給與承認。 換句話說即是基於自由平等的觀念上,以成文化的形式明白地顯於條約上,對各種族以至個人都應給與一致無差別之對待,以達人類間之和諧。而國際法院則有權對此條約相關之定義,以及在聯合國憲章中的差別禁止條項之意義及範圍來做出解釋。
  此條約起草背景在時間上是發生在六○年代的反猶太主義運動盛行之時。而地點則是在歐洲。特別是當時的西德(包括西歐各國)納綷非常地反猶太民族,因而公然地唱導「反猶太主義」,高舉「新納綷」的種族優越大旗。 聯合國鑑此,立即加以批判並開議設法對應,於是在一九六三年時,於1904號決議案時發表「癈除有關人種差別的國際聯合宣言」。此宣言雖然並沒有法的拘束力,卻是國際上第一次針對「人種差別」的問題所發表的宣言,對往後有著深遠的影響。
  在西歐反猶太浪潮興起之時,恰巧在非洲亦因戰後而產生許多新興的獨立國家。而少數的白種人在過去植民主義統治基礎下進行實行所謂的「種族隔離政策」(apartheid),這些也對「廢除人種差別條約」的形成有著推波助瀾的作用。

二、締約國的義務
 
  「廢除人種差別條約」的締約國必須要確保在各自的國家領域之內,對於各種的人權行使及享有必須禁止有所差別,並且有義務制定為逹其目的所必要之法律。並且對相關之施政,約束其不得加以延遲(第二條) 另外設置「廢除人種差別委員會」,對該國之行政、立法、司法等機關進行監視,共有課以這些機關有義務向「廢除人種差別委員會」進行報告。(第九條,當事國的報告義務)
  該約第九條明文規定,在委員會的要求之下,於條約在該國生效後一年以內,以及之後每二年都要提向委員會提出報告。(同第九條)然而在實踐上,各個的報告書提出之時間往往延遲許久,因而委員會於1988年決議把報告書提出的時間改為每四年一次。但得以在此期間要求提出最新的概略報告之報告書。
  至於報告書的形式,全依該委員會所訂定之指針。大體分為二大部份。第一部份為有關國內法制相關之情況。第二部份則是對條約各條文所實施之現況做描述,並按其指針做必要性的說明。
  而報告書的作成委員會則委任各國自行裁量。因此依國家的不同而有委任給「聯合國政府代表部門」,或是如外交部,法務部等國內中央政府機關來作成。當然亦有半官半民(即政府與相關專業人士)所組成之特別委員會來作成。 這也是本條約對締約國例行的要求。
  但是除了「定期報告書外」,還可向委員會提出「補充報告書」來補充定期報告書不足的部份。但是無論是「定期報告書外」也好「補充報告書」也罷。充其量只是能夠消極的了解現況,而無法積極地去事先預防以及事後(當有差別事件傷害後)的改善。於是委員會自1991年開始,改便以往消極的態度改以積極地對有發生問題的國家立即要求提出報告,以做緊急的檢討應變之用。   
  委員會甚至在1994年時,針對在阿根廷的Buenos Aires和英國的London 所發生的「恐怖攻擊事件」,很快地要求提出定期報告以便提供相關情報,翌年亦針對車臣戰爭向俄國要求提出定期報告書(即使已超過期限)。以及對阿爾及利亞和馬其頓要求提出定期報告書(即使還未到期)。 由此更加確立了委員會得以緊急事故為理由對當事國要求提出報告書。

台長: Mi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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