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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03 00:35:22| 人氣47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聲請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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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篇最近咪卡幫客戶寫的緩刑聲請狀
偶個人是覺得還不錯
應該可以打動法官
爭取到緩刑ㄟ機會
所以貼上來給大家參考
有需要ㄟ可以抓去用
版權沒有
歡迎採用~~~~(ㄜ~~會用ㄟ不就表示.....^^""""")

刑事聲請狀
原地檢署案號:xxx
股別:xxx
聲請人 xxx 住:xxxxxxxxxxxxx
為聲請事
一,聲請人於行為時的確因長期服用抗憂鬱藥物"PEMERON"及"ESTAZOLAM"而精神恍惚,其副作用即可能引起嗜睡.精神恍惚等症狀(聲證一),雖未達令聲請人精神喪失狀況,但已使聲請人當時精神狀況恍惚,才一時未察,誤以為該xxx為聲請人自己原先所有之物,而將之拆開使用,直到xxx賣場員工將聲請人攔下檢查之後,聲請人始從此一恍神狀態清醒過來,惟錯已造成.
二,又聲請人於被查獲之時,旋即表示願意拿出錢來購買,且事後仍不斷透過管道與xxx賣場溝通,其能得到其諒解,並願意賠償其損失,惟一直未獲xxx賣場回應,足徵聲請人並非不赦之人.且聲請人犯後即不斷自省,不應犯下此一犯行(聲證二),每夜夢醒時分,無不自責自己犯下之錯誤,聲請人平時事母至孝,還要令老母親為自己擔心,實枉為人子,而聲請人之母親因罹患乳癌,已至末期而切除腫瘤(聲證三),來日恐已不多,聲請人為唯一獨子,須隨時在側照顧,以免有突發狀況不及照顧,而造成一生無法彌補之缺憾.







三,聲請人自知,犯行既已造成,即使百般卸責,仍無法掩飾所造成之錯誤,惟按刑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犯左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行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二,犯第三百二十條之竊盜罪...祈 鈞院能諒察聲請人是在因服用抗憂鬱藥物精神恍惚下所為之行為,所侵害之財產價值輕微(市價約200元),及聲請人犯後悔悟,不斷表示願賠償店家損失之態度,能得予免刑之宣告.退萬步言,倘 鈞院認為非科以聲請人刑責,無法收嚇阻之功,亦懇請 鈞院能參酌聲請人未曾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及家中有受病痛纏身之母親需隨時照顧,而聲請人有正當職業及穩定之收入,平時也有在捐獻行善(聲證四),應無再犯之虞,得以依刑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宣告緩刑,給予聲請人自新之機會,聲請人當時刻提醒自己,不致再犯.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祈 鈞院能給聲請人一個改過自新之機會,實感法便.
謹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 公鑒
聲證一:xx醫院就診病歷及藥物說明.
聲證二:聲請人親筆之悔過書.
聲證三:xx醫學中心手術同意書診斷證明書,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台北聯合門診中心病歷影本.
聲證四:捐款收據影本.

具狀人 xxx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六 月 一 日


~~
如有沿用
請記住把xxx部分改掉
還有
記的請咪卡吃飯....(此部分存屬個人心證囉)
^Q^

台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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