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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7 09:23:48| 人氣5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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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納稅義務人,經國稅局核定應納稅額後,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

(大里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辦理結算申報,經國稅局核定應納稅額後,不得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之列舉扣除額;另外納稅義務人已辦理結算申報,經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也不得再要求變更為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所進一步說明,實務上,部分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原採用標準扣除額,於接獲稽徵機關核定稅額繳款書後,才持捐贈、保險費、醫療費收據及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繳息清單等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改採列舉扣除額,以減免稅款,惟依照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定後即不得要求變更為適用列舉扣除額。 又綜合所得得稅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在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前補辦申報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之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等列舉扣除額,惟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則不適用上述申請補報列舉扣除額之規定,請納稅義務人應特別留意。
納稅義務人如對上述法令有任何疑問,可以撥打國稅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大屯稽徵所綜所稅股王愉惠,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222)

資料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 2015-08-26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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