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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9 17:24:14| 人氣4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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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獎金須被檢舉人受有罰鍰處分且繳納後才會核發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檢舉逃漏稅案件之檢舉獎金,稽徵機關於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後3日內,才會通知原舉發人,限期領取。

該局說明,檢舉獎金之核發係以被檢舉人受有罰鍰處分且已繳納者,才會核發;如檢舉案件因符合免罰規定,致無罰鍰處分或雖有罰鍰處分,但受罰人並未繳清罰鍰,自無獎金可提撥核發。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檢舉A君102年度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未誠實申報有逃漏稅情形;經該局依檢舉資料查得A君確實未申報租賃所得200,000元,致逃漏個人綜合所得稅24,000元;惟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第2項規定,A君漏報之所得額在250,000元以下,或漏稅額在15,000元以下,即符合免罰之規定。因此,該檢舉案僅有補稅無罰鍰處分,不會核發檢舉獎金。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許股長 06-2298136

分 類: 賦稅
資料來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5/4/8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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