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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03 00:44:03| 人氣577|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談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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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載自律師網 ; 作者 : 薛銘鴻律師 )


一、刑事訴訟法是處罰犯罪之程序法

(一)當一個人犯了罪(觸犯刑法),我們要如何對他處罰,就屬於刑事訴訟法的範圍。因為這個人是不是罪犯(罪疑惟輕原則),有沒有證據來證明他犯罪(證據法定原則),他會不會串供、逃亡(強制處分之羈押),沒有搜索票可不可到他家搜查證據(強制處分令狀原則),不服法院判決可不可以上訴(三級三審原則)等等,這都是「程序上」事項,所以說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

(二)程序法是一種保護人權(尤其是人身自由權利)的法律,倘若沒有刑事訴訟法,那麼國家就可以隨便抓人,恣意定罪了。所以,要處罰一個「犯罪」的人,一定要經過「正當法律程序」(就是要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才行,否則我們就不能動用國家刑罰權來處罰這個罪犯。

二、舉例說明:甲侵占公款,經被害人向檢察署提起「告訴」之後,大致要經過以下程序:

(一)檢察官「偵查程序」:
1、檢察官「傳喚」被告。
2、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拘提」之。
3、訊問被告,應告知被告「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已之意思而為陳述」,並不得為「疲勞訊問」。
4、被告有逃亡、串供之虞,得聲請法院「羈押」之;但於符合一定要件,被告得聲請撤銷羈押。
5、依「法定程序」調查證據。
6、為「不起訴處分」或「起訴」。
(二)法院「審判程序」:
1、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後,審判應就被訴事實「訊問」被告。
2、訊問被告後,審判長應「調查證據」;如有經違法程序所取得之證據,不得作為裁判基礎。
3、為「有罪、無罪、免訴、不受理」判決。如當事人不服判決得向上級審法院「上訴」,但第三審法院只審查判決是否「違背法令」。
4、此外,尚有「再審」及「非常上訴」程序可資被告救濟。

三、結論

  刑事訴訟法是在於保障被告人權不受國家刑罰權之侵害,如果程序有違法,那麼我們就不能依這個違法的程序對一個嫌疑犯為有罪判決。

台長: 夜貓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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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威壯
2020-01-11 15:27:32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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