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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02 17:16:26| 人氣10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制憲說」讓台灣真正淪為地方政府 文:隋杜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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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可能是因為陳水扁總統與民進黨政府對連、宋兩位主席先後訪問大陸一事,不僅在態度上前倨後恭,更在處理的行動上色厲內荏,造成許多支持者的失望與不滿;加上即將舉行的任務型國大選舉,台灣團結聯盟不斷的抨擊民進黨贊成修憲就是背棄制憲正名,而造成民進黨選情低迷的壓力,陳水扁總統昨天不僅重砲抨擊正在大陸訪問的宋主席,使得扁宋互信受到嚴重的衝擊,他更明確指出,「公投入憲」是要廢除孫中山三民主義裡的政權機關——國民大會,這不是修憲而是「實質制憲」。

陳總統此一說法,在政治上是否有拉抬民進黨選情的效果,絕非憲法學者所關切者,實質制憲說又是否會牽動兩岸關係敏感的神經,亦有待觀察。不過,制憲說恐怕非但不能如陳總統所期待的,「讓台灣成為一個正常、完整、進步而偉大的國家」,反而大有沈淪為地方政府的意義。

綜觀憲法學者的意見,所謂「修憲」,基本上必須維持三項要件:(一)遵守既存憲法所訂的修憲程序;(二)僅得為「部分(條文)修訂」;以及(三)修訂的內容亦不得逾越憲法基本精神所構成的「修憲界憲」。相對而言,若出現(一)憲法變遷的程序脫逸既存憲法規範;(二)「全部(條文)修訂」;(三)修憲結果已脫逸「修憲界憲」的實質規範等任一情形,則均屬事實上的「制憲」行為。
以此檢視我國憲法自民國三十六年施行以來,歷次的憲法條文變遷,都是依據憲法所規定的修憲程序為之,而且均為部分條文的增修,就此兩項要件而言,這次也不例外,故當屬「修憲」無疑。但是歷次增修條文的內容,是否有逾越「修憲界限」的情事,則因「修憲界限」的具體內容並無定論,而多僅止於憲法法理層面的探討而已。因而,有學者就明確指出:「制憲是政治行為,屬於超實定法的範疇,不受既存憲法的規範;修憲是法律行為,必須依憲法所訂程序為之。」

不過,司法院大法官針對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自行修憲延長任期乙案,於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中明確指出:「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並於解釋文中明揭「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從而建構我國憲法「修憲界限」的理論內涵。
依照憲法修正程序「廢除國民大會」是否與「修憲界限」有所牴觸呢?從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所「列舉」的條文與原則來看,似乎並沒有直接的關連,也就是並未牴觸「修憲界限」。反之,如果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所揭示的內容係屬「例示」性質規範,那就存在討論空間了。當然在台灣當前的政治氣氛裡,不要說廢國大,就是真的修憲將五權變三權,大法官也不會宣告修憲無效吧。

但是,如果真的按照孫中山對政府制度的設計,廢了國大,讓公民直接行使四權,反而產生將中央政府矮化為地方政府的效果,因為在孫中山的政治理念中,直接民權是以「地方」自治為實施範圍的,而國民大會——即使是以間接形式存在的任務型國大,才是代表「全國人民」在「中央政府」中行使政權的機關。
從陳總統一路走來始終搖擺的政治風格觀察,廢國大就是實質制憲的說法,極可能又是因應任務型國大的「選舉語言」,只不過矮化了自己還不自知罷了。

台長: 大老鷹姐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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