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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25 11:01:23| 人氣1,023| 回應21 | 上一篇 | 下一篇

2013年-網友捷報-奇摩拍賣-李明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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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大家持續追蹤此人,不要讓受害者再繼續發生了...


來一個捷報
"請求被告李xx賠償新臺幣200萬元並負擔費用將民
事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書內容登載於報紙等.."

【裁判字號】 101,智,1
【裁判日期】 1010829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裁判全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智字第1號
原   告 臺灣銀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福泓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
被   告 李明發
被   告 李白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略)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奇摩拍賣網站上販售多項原告取得商標
權之液化鈦系列商品,經檢驗確認全數均為仿冒商品,侵害
原告之商標權;且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抄襲原告「液化鈦原
理」及「娃娃人偶圖」之著作而張貼於拍賣網
頁,故意不法
侵害原告之著作權,依據商標法第61條、第64條及著作權法
第88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200萬元並負擔費用將民
事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書內容登載於報紙等情,有起訴狀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至8頁),足見本件係屬因商標權法、
著作權法所保障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爭議事件,係屬智慧財
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所規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又本件當
事人間並無合意管轄、擬制合意管轄之情形,依上說明,自
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2013/3/30 網友提供

【裁判字號】 101,花秩,11
【裁判日期】 1011210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裁判全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裁定         101年度花秩字第11號
移送單位  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
被移送人  李明發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1 年11月17日花市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明發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李明發涉嫌於民國101年7 月9
日起101年8月12日止,不分時段,多次以其持用之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傳簡訊至被害人彭心玫持用之0000000***(詳
卷)號行動電話,造成被害人生活上極大困擾,經被害人陳
情後,警方通知受移送人到場接受調查,其坦承傳簡訊給對
方,惟辯稱:是要對方出面道歉,不要一錯再錯,對方如果
覺得因伊傳簡訊而受影響,可以改成靜音或向電信公司申請
拒接簡訊云云,因認被移送人涉有社會秩序維護法妨害安寧
秩序之行為。
二、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被害人於警詢時之指述。
(三)被害人提供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受信通信紀錄
查詢結果、簡訊內容、手機翻拍簡訊內容之照片影本。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之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判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善惡終有報...^^
網拍下標前,請先多看一下,不要再成為眾多受害者之一了...





以下連結務必再看一次,多年來不知有多少受害者了...

請勿上當 : 追蹤第四波Y拍賣家”阿本”做假評價實錄(實在有夠誇張)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marco667/3/1312960515/20090531203638/

* 爆料- 惡質加盟商”阿本全方位量販”-欲加盟買賣者請小心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marco667/3/1312484477/20090402001852/

* 醜陋的拍賣事實記錄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marco667/3/1313595365/20090810140744/

 * 必看: 這樣的拍賣賣家你還敢去買嗎?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marco667/3/1313695214/20090822004324/     

* 奇摩拍賣and pchome商店街 超可怕的賣家...

   http://mypaper.pchome.com.tw/marco667/post/1320061870    

必看:奇摩拍賣"阿本全方位量販"作假評價多年記錄及種種負評 
   http://mypaper.pchome.com.tw/marco667/post/1320415491

*  必看 : 騙很大-奇摩拍賣賣家-阿本全方位量販...誇張現行實錄...                      

     http://mypaper.pchome.com.tw/marco667/post/1320751671

不要再騙人啦! 奇摩拍賣-阿本全方位量販

 http://mypaper.pchome.com.tw/marco667/post/1320770888

惡劣拍賣-奇摩拍賣-阿本全方位量販- 又再負評啦

 http://mypaper.pchome.com.tw/marco667/post/1320884207

 * 謊言,全都是謊言,只為了欺騙消費者-就是奇摩拍賣-阿本全方位量販- 在宜蘭蘭城新月

   http://mypaper.pchome.com.tw/marco667/post/1320893339

 * 奇摩拍賣-阿本全方位量販-又又又..負評停權啦! 還安心賣家勒...

   http://mypaper.pchome.com.tw/marco667/post/1321255308

 * 踢爆:奇摩拍賣-阿本全方位量販-做假評價.作假同行.欺騙買家,惡劣手法大收集...

    http://mypaper.pchome.com.tw/marco667/post/1321387512

 *  你還在奇摩拍賣跟這樣的賣家買東西啊...請小心啊..

    http://mypaper.pchome.com.tw/marco667/post/1321846250

 *  小心阿! 啞唬又出招了,大賣家 (冠軍王=阿本全方位量販) 又出現了,小買家又慘了..

      http://mypaper.pchome.com.tw/marco667/post/1322265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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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話)
2013-04-06 15:09:47
哈哈哈哈哈
哈 版主整理的讚
2013-04-09 16:13:17
哈哈哈哈哈
話說那個彭小姐沒附民事求償嗎?
附提民事求償阿
精神賠償 讓李明發多賠個幾萬
刑事只罰牠3000太輕了
2013-04-11 16:06:39
版主回應
這我就不知道了...
要是只有3000,那就真的太輕了,那種可怕的精神騷擾,很不好受
2013-04-11 17:11:09
Cai Tong
但是那位彭小姐真的有拿到那三千元嗎?
那個傢伙也有出庭嗎?
我這邊法官都找不到他唉
2013-04-11 23:08:59
(悄悄話)
2013-04-11 23:10:44
哈哈哈哈哈
刑事罰的是要繳給國家的樣子喔0.0
2013-04-12 03:20:25
哈哈哈哈哈
Cai Tong 是跟牠有什麼官司嗎?
2013-04-12 03:22:51
Cai Tong
TO:哈哈哈哈哈
我跟那傢伙是勞資糾紛=..=
惡夢
2013-04-12 13:29:12
cool
天阿~~受傷害的人數不少耶,可是我被他弄個負評去申訴

yahoo不理不采只說個人糾紛不處理,他的yahoo取消我的卻保留,怒~~~~要怎樣處理
2013-04-24 14:03:38
版主回應
你好,yahoo方面只能拒買當作抗議,畢竟啞唬是不會理小買家的...
至於,李xx...,最好是能保留你自己的文字證據,未來接不明電話最好都錄音,避免將來那傢伙騷擾你或對你假提告恐嚇...
更多內容及方法,可參考部落格內的文章...
另外,也可將你的受害經過說一下,讓更多人知道那傢伙的惡行惡狀...
2013-04-24 21:24:34
Cai Tong
所以他現在到底還有沒有開新的網拍?
我目前只不到~"~
2013-05-06 11:11:25
(悄悄話)
2013-05-09 00:07:47
(悄悄話)
2013-05-09 11:49:16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再麻煩版主補充一下 這下玩完了吧
延續 這人在花蓮的逃亡日記

【裁判字號】 102,花秩易,1
【裁判日期】 1020425
【裁判案由】 易以拘留
【裁判全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花秩易字第1號
聲 請 人 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
即移送單位
相 對 人
即被處罰人 李明發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花蓮簡易庭於
民國101年12月10日以101年度花秩字第11號裁處罰鍰,因逾期不
繳納,聲請人以102年3月22日花市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聲請易
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明發所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如易以拘留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壹日,不滿壹日之零數不算,應易以拘留參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明發前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本院花蓮簡易庭於民國101年12月10日以100年度花秩字
第11號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千元,而被處罰人於裁定
書合法送達後,未於5日內提出抗告,上開裁定因此確定,
又被處分人於執行通知單合法送達後,亦逾法定期限而不繳
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
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
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20條第1
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3百
元以上9百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易
以拘留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同法第21條第1項及第3項亦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閱本院101年度花秩字第11號卷宗所附之裁定書、送達
證書,暨聲請人所檢送之執行通知單、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
局102年4月16日花市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送達證書等
資料,本院認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而被處分
人應繳罰鍰總額3千元未繳,以9百元折算1日,不滿1日之零
數不算,應易以拘留3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顏維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2013-08-02 22:47:44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再來 仿冒案刑事
從新月廣場開始追 哈哈 你他X再亂告人阿XD
罰不夠多沒關係 易科罰金?3000都沒了 去關吧
還有下一篇
【裁判字號】 101,智易,11
【裁判日期】 1020418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
【裁判全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智易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明發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
字第29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明發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
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仿冒之商品,均沒收。
2013-08-02 23:01:02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犯 罪 事 實
一、李明發明知「UGG」(詳如附表一)、「HELLO KI
TTY」(詳如附表二)、小熊維尼、米老鼠與米妮(詳如附
表三)、「PHITEN」等(詳如附表四)之商標文字與圖
樣,分別係美商德克斯戶外公司(下稱德克斯公司)、日本
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鷗公司)、美國迪士尼企業
公司(下稱迪士尼公司)、台灣銀谷有限公司(下稱台灣銀
谷公司)已依法註冊之商標,且仍在專用期限內,如未經商
標權人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
圖樣;又明知如附表五所示之「人偶圖」圖形著作及「液化
鈦原理」之文字著作,係台灣銀谷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圖
形及文字著作。竟自民國99年7月間起(起訴書誤為10月間起
) ,在宜蘭縣宜蘭市○○路00巷0號6樓居處,接續在宜蘭市
新月廣場陳列販賣,或以如附表六所示之帳號登入YAHO
O奇摩拍賣網站刊登之方式,販賣仿冒前揭「UGG」商標
之雪靴與鞋墊、仿冒前揭「HELLO KITTY」商標
之背包、手錶、時鐘、滑鼠、椅墊、衣服、仿冒前揭迪士尼
公司商標之背包、盤子、馬克杯、手錶、皮夾、面紙盒、鑰
匙包、溜溜球,以及仿冒前揭「PHITEN」等之商標之
項圈、項鍊、項環、手環、頸環及手鍊(部分商品上亦有仿
冒前揭小熊維尼、米老鼠與米妮之商標)等商品之訊息,並
擅自重製前揭台灣銀谷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人偶圖」圖
形著作及改作前揭「液化鈦原理」之文字著作(詳如附表五
所示),上傳存放於附表六所示之「w1214w1214」、「h2200
0Z000000000」奇摩拍賣網站供不特定人瀏覽,及供不特定
之買家透過網路進行競標購買,直至100年3月31日止,共計
約販售出前揭仿冒商品計約50件。嗣於100年3月11日下午1
時52分許,在宜蘭市○○路00巷0號6樓居處為警查獲,並扣
得如附表七所示仿冒之商品。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報請
及德克斯公司、台灣銀谷公司訴由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2013-08-02 23:01:48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即學理上所稱「傳聞證據排除法則」。依上開法律
規定,傳聞證據原則上固無證據能力,但如法律別有規定者
,即例外認有證據能力。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
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
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 條
之5第1項規定甚明。經查,本件判決後開所引被告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之陳述(包括書面陳述),固均屬傳聞證據,惟被
告及公訴檢察官於本院審判期日中均表示同意上開證據資料
均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查
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
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爰逕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
1項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2013-08-02 23:04:40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太長了 省略 後面就這段實在是...呆灣太慈悲了
另考量被告
素行尚可,未曾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且被告犯罪動機無非係為求營生,始
短於失慮誤觸刑章,販出數量及所得亦非屬暴利,綜衡被告
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造成之損害、智識程度為大專
畢業、家庭經濟狀況不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記得是關5個月...或罰金 1天1000....
2013-08-02 23:08:44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這篇目前最後了也很長 簡短帶過吧 有興趣可以去看完整文 你看看~造成人家公司損失5700萬 判連帶罰200萬~~你看看
【裁判字號】 101,民商訴,53
【裁判日期】 1020617
【裁判案由】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裁判全文】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民商訴字第53號
原 告 臺灣銀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福泓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
複代理人 黃亮婷律師
被 告 李明發  
 李白雲   
上列當事人間之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臺灣宜蘭
地方法院裁定移送本院管轄,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0二年四月二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負擔費用將本判決之標題、案號、當事人、代理人、案由
、主文、原告商標權清單、原告著作權內容,以長三十公分、寬
三十公分之篇幅,登載於蘋果日報第一版下半頁壹日。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陸萬陸仟元為被告提供擔保
,得假執行。
2013-08-02 23:11:42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被告故意侵害原告商標權之事實:
 1.原告販賣液化鈦系列產品,為促銷此系列產品,在我國申
請如附表一所示註冊第1236560 、1047211 、1289343 、
1047210 、1277446 、1076778 、1305494 號等商標(下
稱系爭商標),且未在臺灣授權任何人使用系爭商標。原
告於民國(下同)99年8 月間,發現被告李明發於99年7
月間起在「Yahoo !奇摩拍賣」以「0000000000@yahoo.c
om.tw 」註冊,並以「0000000000」為帳號販售多項侵權
商品。原告經被告指引得知另一侵權商品之帳號「000000
00 00000000」後,原告分別於拍賣網站上購得1 個及6個
商品,經檢驗確認均為仿冒商品。嗣後原告又發現被告2
人在同一拍賣平台以「0000000 」、「000000 000000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 」、「000000000 」及「00000000000
」等另11個帳號銷售侵權商品,乃分別於100 年2 月8 日
經「000000000 」、「000000000 」拍賣網站,以及於10
0 年10月12日經「00000000000 」拍賣網站上購得手環及
項圈共4 條,上開商品經檢驗後,均為仿冒商品。
 2.被告與原告販售同類商品,並於各大拍賣網站以標題「日
 本福田」、「Phiten」、「RAKUWA」等原告之商標吸引買
家,並以低於真品之價格販售仿冒品,且於網站上「關於
我」一欄,強調商品全為「日本原裝進口」,更欺騙消費
者,稱其為合法進口商,然依據保護智慧財產警察大隊(
下稱保智大隊)查扣清單所示,被告販售多數商品均為裸
裝品可知,被告所販售者並非原裝真品。又被告未經原告
同意系爭商標之使用,顯係為攀附商譽,藉以混淆大眾視
聽而獲取不法利益,足見其惡性重大,具侵權故意。縱認
被告無故意,仍因未積極查證商標權人為何而有重大過失
。又保智大隊於100 年3 月27日所查扣之仿品,全數均為
仿品,共計有81款、267 件侵權商品,查扣產品之總價值
為新臺幣(下同)429,025 元,足見被告係為圖非法所得
而侵害原告商標權。另查扣仿品尚未包含帳號「00000000
000 」所販售之侵權商品,可知被告販售之侵權商品總價
高於查扣清單所示。
2013-08-02 23:13:03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被告在「Yahoo !奇摩拍賣」以帳號「0000000 」等13個
  帳號銷售侵權商品並張貼侵權著作,讓不特定之多數人得
以閱覽,影響範圍甚為廣大。
3.著作權賠償金部分:原告之系爭著作係用以說明液化鈦產
 品之功用,達成提升商品購買度之目的,並非獨立之商品
,有關著作之價值難以透過市場價格來估定。縱認其可估
定單位授權金額,然被告尚未提出進貨單據或銷貨單據,
故原告計算所受損害或所得利益顯有困難,原告爰依著作
權法第88條第3 項規定,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酌定賠償
金額。本案於計算損害額,應以侵權商品數量為基準,如
每次侵害酌定最低3 萬元,賠償總金額應為267 萬元(計
算式:267 ×30,000= 8,010,000 ),若以經歸納後共80
種侵權商品而言,則每種商品侵害酌定最低3 萬元,則著
作權賠償總金額最低亦不應少於240 萬元。(計算式:80
×30,000=2,400,000)。
 4.商標權賠償金部分:被告未提出可信之銷貨單據,原告無
 從計算實際損害額或被告所獲利益,故原告爰主張應以商
標法第63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定商標權賠償總額。若以
被告使用系爭商標藉以銷售商品之情形,並以侵害商標權
商品零售單價500 倍至1,500 倍計算,介於57,047,500元
至171,142,500 元,故原告最少受有57,047,500元(計算
式如附表六)之損害。
  5.被告侵害原告之著作權及商標權損害賠償金額共計59,717
  ,500元(計算式:57,047,500+2,670,000 ),原告僅先
就其中2 百萬元求償。又被告李明發及李白雲以郵局、銀
行帳號作為匯款帳號,顯見被告二人共同侵害原告之權利
,故應負連帶責任等語。
三、被告李明發及李白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聲明
及陳述。
2013-08-02 23:15:27
版主回應
感謝感謝.我已貼新文了ˊ...^^
2013-08-05 10:24:35
阿本去死吧
太爽了,不過這個人渣到底抓到了沒阿??
一年多沒消息了,不知道又去哪騙了...
N年前有在關注此人,他還有在玩愛情公寓~不過沒啥人鳥他就是了....
2014-12-25 15:51:06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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