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03-03-26 09:46:49| 人氣19,227| 回應2 | 上一篇 | 下一篇

行政機關與公營事業--行政法專業名詞解析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行政機關與公營事業--行政法專業名詞解析

陳誠 國家文官/大學助理教授

一、行政機關
  行政程序法第二條指出,「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詳言之,行政機關係行政主體(公法人)依據法律設立,且由公務員組成,並為其行政主體就特定範圍或事項管轄而處理公共行政事務之獨立組織體。

  必須注意的是,行政機關於其職權或法律授權範圍內,對外得以機關名義,代表行政主體行使公權力而為行政行為,惟因行政機關並非獨立之權利義務主體,故其行為所生之法律效果皆歸屬其行政主體。其中,行政機關復與其自身之內部單位有所差別的,主要差異為:(一)行政機關有獨立之組織法規或編制表﹔(二)由於行政機關已有獨立之組織法規或編制表,故其亦有單獨之編制、預算,此部份通常係以是否內設人事、會計等輔助單位為判斷基準﹔(三)因行政機關有獨立之組織法規或編制表,依法其亦有機關關防、印信以為獨立對外行文,從而其有作成行政處分、訂定行政契約等權限。

二、公營事業
  公營事業乃是私法形態之準行政主體,此係行政主體不直接執行其行政任務而改以設立公股超過半數以上之方式所設置之私法人,並由其執行特定給付或非公權力性質之行政任務,例如台電、中油等公司即屬之。其由國家設置或控股者,稱為國營企業,此外亦有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所經營之企業,例如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由於公營事業本質所為之行為仍屬私經濟行為,自應受私法規範,但依現行相關法制,公營事業之財務審計及人事相關人員與作用亦須受行政法規羈束。

  在我國釋憲實務上,像司法院釋字第三0五號解釋即曾指出:公營事業依公司法規定設立者,為私法人,與其人員間,為私法上之契約關係,雙方如就契約關係已否消滅有爭執,應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行政法院六十年度裁字第二三二號判例,認為此種公司無被告當事人能力,其實質意義為此種事件不屬行政法院之權限,與憲法尚無牴觸。至於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經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指派在公司代表其執行職務或依其他法律逕由主管機關任用、定有官等,在公司服務之人員,與其指派或任用機關之關係,仍為公法關係。

台長: Macoto Chen
人氣(19,227) | 回應(2)|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藝文活動(書評、展覽、舞蹈、表演)

(悄悄話)
2012-08-03 14:41:41
春藥
很不錯的分享~~!
2020-02-22 03:14:56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