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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2 14:11:37| 人氣1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房屋不動產登記妻名下 夫無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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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登記妻名下 夫無所有權

讀者先生問:
我在2004年於后里買別墅時因妻爭吵而登記於其名下,頭期款跟房貸都是我在繳,現在夫妻感情交惡她偷賣房,我已提告也聲請假處分,目前法官要求補正資料,想請問我該主張《民法》的請求返還無權占有物,或是可以她曾對我家暴(有驗傷單)的理由,請求撤銷贈與?之後我辦理離婚,對方是否還可以申請剩餘財產分配?

律師鍾芝宣答:

《民法》規定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且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其外在表徵,故如房子已登記在妻名下,應歸妻所有,讀者不能直接請求返還無權占有物。 

證明傷害撤銷贈與

但讀者如能證明妻確有「故意」傷害行為,在1年時效內(自夫知悉妻傷害行為時起算)、未曾宥恕,即可以意思表示向妻撤銷贈與,再以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贈與物之返還。
若夫妻結婚時未約定適用法定財產制,且裁判離婚事由均可歸責於妻時,讀者可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建議讀者不要主張房屋是贈與妻的,讓房屋被列入妻子的「婚後有償財產」,這樣假設妻的婚後有償財產總額「大於」讀者的婚後有償財產,則讀者可請求財產差額之一半。
另因妻賣屋,可能侵害讀者對妻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利,讀者若可證明買方明知妻偷賣屋時,可請求撤銷買賣;或將房屋買賣價金算入妻的剩餘財產總額中,如妻剩餘財產不足,讀者可再向買方請求返還房屋。記者劉昌松採訪整理 

售屋熱線 0913-655385 尤阿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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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尤阿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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