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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29 23:13:00| 人氣20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公寓大廈 16年未繳公設電費 可只繳納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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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 16年未繳公設電費 可只繳納5

20120629

張太太問:
我十六年前購入一間社區大廈的二手屋,住了四年後搬離,之後陸陸續續出租,因當初買來就有水電,所以不知前任屋主沒有辦理分攤。直到今年二月管委會發現有幾戶住戶未辦理,於是要求沒辦的住戶分攤這十六年來的電費。問題是現在過往房客們都沒法聯絡,請問房東須全部分攤這十六年來的電費嗎?

律師陳鴻琪答:
公設電費依其性質,屬於共用部分管理的費用,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其管理者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經費來源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由此可知,分攤公設電費的義務人為區分所有權人,也就是房東。雖然房東出租時大多會約定電費由房客負擔,惟此部分約定僅拘束房東與房客間,若房客未繳納,最終義務人仍為房東,管理委員會得向房東追討積欠之公設電費。

得抗辯超過時效

另依《民法》規定,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為五年。
讀者雖未敘明公設電費繳納周期為何,但依照慣例大部分為按月或按季繳納,屬於不到一年的定期給付,應適用上述五年的短期時效。
管理委員會雖有權向房東請求分攤公設電費,但房東得抗辯超過請求權時效,僅繳納五年內的積欠電費,也就是從現在起往前回算五年所應分攤的公設電費,超過五年部分則可主張超過時效拒絕繳納。
記者蔣永佑採訪整理/台中市豐原房屋出售http://2523253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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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尤阿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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