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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3 14:17:59| 人氣122| 回應0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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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高標準檢視 逾紅線究責

台北市員警張景義開槍擊斃拒捕嫌犯獲判無罪,但桃園市員警葉驥持槍打死犯嫌,歷審判葉有罪確定。關鍵在於法官以嚴格標準檢視員警執勤用槍必須符合急迫性,且未逾越必要程度,跨過這條紅線,就會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論處刑責。



對於法官判決有罪?無罪?取決於員警用槍時機及射擊部位,亞洲警察學會祕書長葉毓蘭說,這實在太為難警察,有誰能在第一時間危急時顧慮那麼多的事,況且,台灣法官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法官的標準太難捉摸。2014年桃園市警員葉驥攔檢竊盜通緝犯羅文昌,因對方企圖倒車逃逸,他持槍朝其腿部開了3槍,羅負傷逃逸後傷重死亡。歷審認為葉執法過當,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將他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確定,檢察總長為他提非常上訴欲翻案,仍遭駁回。本案從地院、高院到最高法院都認定,通緝犯雖有倒車拒捕,但未造成葉驥的生命安全疑慮,也就是沒有「急迫性」,反倒是葉朝羅腿部開3槍,子彈造成10個彈孔,導致羅死亡,逾越使用警槍的「必要程度」。反觀張景義案,雖然檢方指控他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罪,但法官審查急迫性、必要程度後,都認為員警要阻止企圖在鬧區開車衝撞的犯嫌,避免其他無辜民眾受到波及,有效嚇阻犯罪行為,張景義選擇使用警槍有急迫性,且是基於社會公共安全的保障。再論開槍射擊位置,葉員朝腿部開槍,張則是選擇採用最小傷害方式,射擊輪胎來阻礙嫌犯繼續開車衝撞,符合比例原則,也未違反警械使用條例,自可阻卻違法。法官以高標準來嚴格要求員警用槍,引來許多爭議與批評,但法界人士直言,警方執勤可以使用殺傷力強大的槍械,基於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當然要放大檢視,法界建議警政高層多加強相關的案例教育與訓練,避免員警犯錯受刑事處罰或民事求償。(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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