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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09 22:33:05| 人氣1,48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關於兒童安全座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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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的小孩出生的時候-十幾年前-幼童用安全座椅在日本已經很普遍,我有一個生三個小孩的朋友,她的小孩每次坐車,都乖乖坐安全倚,長大之後自己坐下來、自己扣安全帶,大小孩也幫忙小小孩扣案全帶。我看她家小孩太習慣了,也有聽說在日本媽媽和寶寶生產、出院時,產院要求載嬰兒的汽車裝安全倚,否則拒絕讓母子出院。

當自己小孩出生的時候,使用安全倚卻不被重視,我每次帶寶寶上車,其實相當緊張,因為我之前看過一歲時在高速公路被車子撞後,脖子以下癱瘓的弟弟(當時四、五歲吧,他只能在家裡躺著,他媽媽人非常好,也很用心照顧弟弟,不過。。。)。
Aprica的資料上寫道:沒有坐安全倚的嬰兒遇到交通事故時的死亡率比坐安全倚的嬰兒的四倍。

我們買的第一個據說日本公司製作的(但我從來沒有看過的)安全座椅,新生兒無法躺平,勉強讓寶寶坐下來,坐一段時間後,寶寶的嘴唇變紫色,我很擔心他呼吸困難;加上它的座椅無法旋轉,讓寶寶坐在椅子上,我和寶寶要冒著撞頭的危險,也要使出相當大的力氣才能讓寶寶坐上去;好不容易讓寶寶坐下來,到了夏天車子開冷氣也沒有用,坐了15分鐘的車,寶寶滿身流汗,我怕這樣下去他脫水,實在看不過去,也越來越沒有力氣堅持讓寶寶坐安全倚。

後來我們認識的小兒科醫師跟我們說,台灣也跟日本一樣,有法律規定嬰兒要坐安全倚!我周遭的親友都不知道有這個規定,既然台灣已經又規定,我好像有正當性可以再尋找更好用的安全倚。

我想我們算運氣很好,買到中古但很乾淨的Aprica日本製造的安全倚。真的是一份錢一份貨,Aprica的安全倚可以讓寶寶躺平,不用擔心讓寶寶陷入呼吸困難狀態,也有透風措施,寶寶坐在椅子上也不用擔心他脫水,讓寶寶坐在椅子上也很輕鬆,不用擔心寶寶撞頭或脖子斷掉。

我沒有跟Aprica拿錢喔,只是不同公司的安全倚的設計真的差很多,有的真的只是做做樣子,有的真的替使用者思考而設計。

我希望更多寶寶可以坐設計恰當的安全倚,但只是有法律規定一點都沒有用,安全倚價錢不便宜,如果一個人收入兩萬多,夫妻兩個人的月收入五萬多的話,為了寶寶購買原價一萬幾千到兩萬多台幣的安全倚負擔相當大。最好是家長購買安全倚時政府有補助,或要想辦法讓大家知道可以出租的、購買中古的訊息。
以下是日本babycome網站2010年的調查,第一個問題是,你家有汽車嗎?
持有兩部以上的佔29%,持有1部車的佔60%,沒有汽車的11%。

第二個問題是,你家最小的小孩會坐汽車嗎?
70%的媽媽回答經常讓小孩坐汽車,29%的媽媽回答偶爾讓小孩坐車,1%的媽媽回答還沒有讓小孩坐過。

下圖的問題是,你在汽車內裝好給家裡最小的小孩坐的幼童汽車安全座椅嗎?61%的媽媽回答:有裝好,而且小孩坐車時一定要讓他坐安全座椅;36%的媽媽回答:有裝好,
但有時候不讓他坐安全座椅。只有3%的媽媽回答:在汽車內 沒有裝安全座椅。
下圖是,問上面那169個媽媽(佔36%),在什麼樣的情況下不讓小孩坐安全座椅?63%的媽媽回答:小孩拒絕坐安全座椅時;51%的媽媽回答:移動距離和時間很短時;
46%的媽媽回答:在車內餵奶等照顧小孩時;15%的媽媽回答:乘車人數或承載的行李很多時。

進行這項調查時,好像日本媒體報導:雖然日本法律規定未滿6歲的小孩坐車時一定要坐安全座椅,但實際上只有57%的家長讓小孩坐安全座椅!54%的媽媽認為,這個報導提出的數字跟實際狀況差不多。
我覺得這種跟小孩的生命安全有關的措施,無論如何一定要做到的,這個結果讓我很驚訝。不過我想小孩的年紀越大願意坐安全倚的小孩越少,所以這個報導應該要公開不同年齡層的坐安全倚的比率。






小客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 

【公布日期】93.04.27 【公布機關】交通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交通部(90)交路字第00002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91B000031號令修正發布第2、3、13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93B000041號令修正發布第2、4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小客車:指自用或租賃小客車及小型客貨兩用車。(不包括營業小客車及救護車)
  二、幼童:指年齡在四歲以下,且體重在十八公斤以下之兒童。
  三、安全椅:指國家標準(CNS)11497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中所稱之嬰兒用臥床及幼童用座椅。
第三條
  幼童專用車座椅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附件十二有關幼童座椅配置規定辦理。
第四條
  小客車附載幼童行駛於道路時,應將幼童依下列規定方式安置於安全椅:
  一、年齡在一歲以下或體重未達十公斤者,應安置於車輛後座之嬰兒用臥床或後向幼童用座椅,予以束縛或定位。
  二、年齡逾一歲至四歲以下且體重在十公斤以上至十八公斤以下者,應坐於車輛後座之幼童用座椅,予以束縛或定位。
  三、每一安全椅以乘坐一位幼童為限,並應依安全椅產品檢附之說明書所示方式,確實將安全椅與汽車座椅連接穩固。
  第一項幼童安全椅使用規定,如因幼童體型特殊顯無法依規定使用者,得選用適當之安全椅。
  年齡逾四歲至十二歲以下或體重逾十八公斤至三十六公斤以下之兒童,應坐於車輛後座並妥適使用安全帶。
第五條
  小客車附載幼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條之限制:
  一、有急救送醫、受傷、身心障礙或安置於安全椅對其醫療或健康有不良影響之情形,經相關醫療機構核發證明文件者。
  二、當駕駛人以外之車內乘客,對幼童授乳或進行日常生活必須之照顧(指安置於安全椅不能從事之照顧)時。
第六條
  幼童安置於安全椅時,除依第四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裝置安全椅之座位不可搭配使用安全氣囊。
  二、車輛遇交通事故或緊急煞車等突發狀況後,應立即查看乘坐之幼童及安全椅是否穩固並作必要之調整。
第七條
  為配合實施本辦法,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警察機關與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應相互協調,視當地交通特性,預先訂定執行計畫辦理。
第八條
  小客車廠商於銷售汽車或安全椅製造商於銷售安全椅時,應於其產品使用說明書中加註幼童安全椅之相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並告知消費者。
  公路主管機關應督導汽車租賃業者於出租小客車時,應將有關幼童乘坐之規定張貼於營業處所明顯處告知顧客,並提供相關宣導資料。
第九條
  為維護幼童乘坐之安全,中央、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警察機關與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應會同各該級新聞主管機關訂定宣導計畫,並經常協調大眾傳播機構、醫療機構、民間團體,合作宣導。
第十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督導所屬於召開村里民大會或其他各種集會時,宣導小客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之規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有關小客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之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公私法人團體均應倡導所屬人員率先遵行。
第十二條
  小客車附載幼童安置於安全椅之宣導計畫,由交通部會同相關單位策劃推動之。
第十三條
  小客車附載幼童應依本辦法規定乘坐,未依規定之處罰,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起實施。
第十四條


台長: 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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