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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5 22:55:15| 人氣3,810| 回應6 | 上一篇 | 下一篇

歧視陸配,等同鄙視台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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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登於:聯合報,2009/4/25民意論壇, at A17。編輯修改了部分文字(尤其是讚許推動者的部分),並將標題改為「歧視陸配,等同鄙視台灣人」。這裡是原文,請參照。(照片是2008.12.27在台北賓館門口,抗議歧視大陸配偶的活動)

 

讓陸配擺脫「次等移民」的處境

廖元豪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顧問)

 

昨日(4/24)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兩岸關係條例修正案。初步決定,賦予所有合法來台的大陸配偶工作權,並取消繼承權兩百萬元的上限。陸配取得身分證的等候期間,也可望從八年縮短為六年甚至四年。雖然仍有一些重要條文未能通過或尚待協商,但這已可說是台灣從兩岸開放交流以來,第一次做出重視兩岸通婚人民權益的決策。若能順利通過,也是立法院擺脫「打架院」污名的一個契機。致力推動這些修正的行政官員與立委,值得移民團體、國會觀察者,以及人權運動者的肯定。

其實這些修正案即便通過,也不過是勉強讓「大陸配偶」的待遇稍微追上「外籍配偶」一些。立法院剛剛通過兩項聯合國人權公約,我國又早已簽署並批准「消弭種族歧視公約」,本來就應該無分來源,保障一切跨國通婚者的權利。現狀下許多歧視大陸配偶,將之視為「次等移民」的措施,根本就不容許繼續存在。

然而,還是有部分立委與政治人物,把政治意識型態看得遠比人權重要,不斷質疑這些措施不該保障「大陸人」。甚至某位立委還公然發表族群歧視的言論:「滿街都是大陸之子,很可怕」。【按:如果聯合報2009.4.20的報導沒錯,這位立委就是邱議瑩女士!如果人家罵她,羞辱到她的家人,她就可以甩人家耳光蔡英文女士也支持這個邏輯那所有在台灣的「大陸之子」,以及大陸之子的父母,是不是要來預約排隊打巴掌?她怎麼沒有想過這種話對台灣新移民及其第二代,會有多嚴重的羞辱歧視?民進黨何時才會對此類族群歧視、沙文主義的態度做出檢討?】

這些質疑其實都出於許多誤解。最根本的錯誤就是不斷地把「大陸配偶」說成是與「台灣人」對立的「外人」,甚至「敵人」。他們沒認清,這些跨海來台的大陸移民,是台灣人的配偶、親人,也是這個島的住民。他們不是短期來台的觀光客、留學生,而是我們「台灣人」的一份子!陸配與我們休戚與共,共享榮辱。同樣要納稅、守法。歧視他們,同時也等於鄙視與他們結婚的台灣人!

從憲法的角度來看,國家對純粹的「外國人」固可有些差別待遇,但常住於本土的「移民」或「外籍住民」(resident aliens)原則上卻應平等享有憲法人權的完整保障。更別說許多大陸配偶其實已經定居並設籍於台灣,根本就是「自由地區人民」,可以投票選總統,定位上是中華民國的主權者。身為公僕的決策官員,反過來歧視「頭家」,情何以堪?

此外,許多質疑更出於對移民研究的陌生。許多跨國移民研究已經指出,要想讓移民融入社會,減少新移民與舊住民的隔閡,必然要賦予他們工作權與必要的社會福利權,同時應以法律強力掃除瀰漫於社會的種族與排外歧視。在取得公民權的年限方面,「五年」通常被認為是最長的等候期間。過於漫長的等待,既無必要,也容易傷害移民的人權。

除非我們能夠全面禁止或限縮兩岸通婚,否則就必須對這些「新台灣人」一視同仁,承認他們跟大多數台灣人的祖先一樣,都是跨海移民,均應(與我們一樣)享有必要的生活條件與權利。一味歧視的結果,反會造成持續的衝突及互斥。各國移民政策的實施經驗更證明,防堵與歧視,從來不可能發揮充分的效果。正視移民社會的現實,疼惜並保護新移民,建構包容平等的多元環境,才是國家穩定的基礎。

依此,行政院版與徐中雄版的兩岸條例修正案,雖有進步,其實只是稍微削減了一些惡質歧視。如果對大陸配偶,連這些起碼權益都吝於給予,而堅持要把人家當成「次等移民」與「三等公民」(次於台灣本土出生者,也低於外籍配偶),那這個歧視大陸媳婦的台灣,又如何理直氣壯地對其他大陸人自詡我們的「人權立國」與「自由民主」?

 

 

台長: 布魯斯

竑廣
每次看到廖老師寫外配外勞的事情就覺得很猛,去年我還算過您差不多寫了幾篇,炮火從未停過(以單一學者處理單一議題而言,您的投書與文攻真的非常勤勞)。

聯合國那兩公約一出來,國內社運團體紛紛藉此撰文力爭人權,有全教會羅德水先生談教師組工會,也有你這篇文章,還有反集遊惡法聯盟爭集會權....我不是唸法律的,但看了一下那兩公約的內容,大概日日春的性工作權主張也可以算進去吧(工作權)。

還有同志的似乎也可以算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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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戰歧視法規 澳同志獲撫卹金

2003年9月,聯合國表示澳洲破壞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認為澳洲政府不得歧視楊恩的性別或是性向,並應重新審核他的撫卹申請。

由於聯合國的決定僅是建議權,楊恩的案子遭當時霍華德政府擱置,甚至一直到2007年底聯合國大會都還詢問澳洲政府是否更改這條歧視性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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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我看來看去,相關的應該是第26條。不過會用到這個,也是因為澳洲有民事結合讓同志有伴侶關係吧?國內連讓同志適用的民事結合都還沒有,也就用不到那兩公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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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法律之前平等)

所有的人在法律前平等,並有權受法律的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這方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所有的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護,以免受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理由的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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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們假設上述這些都可以套用好了,就好像澳洲同志的例子一樣,聯合國能做的也只有「建議權」。

然後我想問的是,公約上寫的是締約國,這應該也要會員國的身份吧。所以連建議都無法建議台灣對嗎?還是有存放就可以呢?

p.s.
據報導,跟性工作直接相關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被拒絕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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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三月立法院通過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委託友邦諾魯向聯合國提交正式存放條約文本,卻遭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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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以上我可能會寫成文章,如果您有回答的話,希望也能被我引用。
2009-04-28 09:31:26
free
未來希望台灣配偶找的到工作。
大家呷飽沒!
2009-05-07 12:03:45
Dicky
如果知道是哪些立委發表哪些言論,就很有八卦性。很想知道立法院內的密室協商或政黨惡鬥的情形,很有趣。可以改編成偶像劇。
2009-05-07 21:48:22
Leon
完全認同廖老師的觀點!
請問可以借轉至本人部落格嗎?
2009-05-13 08:54:33
版主回應
歡迎轉載,沒有問題。
2009-05-13 10:06:42
ERWIN CHENG
照free兄的說法,那我們乾脆劃定某一些人,規定他們不能去找工作,如此一來求職者數量變少,其他人(所謂「自己人」?)找到工作吃飽飯的機會,必然大幅提高,善哉。

管制移民的數量,是OK的(過去現在也一直在執行),歸化需要一定的時間,也是合理的,但是進來了卻蓄意讓人家維持在一種「次人」的身分,這樣就說不通。

猜想free這個字會覺得被閣下使用去當ID,是一種恥辱吧。
2009-06-01 01:12:56
牛津海洋
太感謝你的仗義直言!讓大陸籍配偶過的不好不也是讓許多台灣家庭受害衍生更多社會問題嗎!為什麼他們不能換個角度思考呢!廖教授加油!支持你!
2009-07-03 18: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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