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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3-06 20:48:44| 人氣5,442| 回應12 | 上一篇 | 下一篇

我為何加入反對公投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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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U-Bloomington校園春暖花開一景】

為什麼要加入反公投連署?在法律與政治糾葛不清,政黨與國族認同瀰漫的台灣社會,這個行動不是很惹爭議嗎?

初步的答案很簡單:因為「這次」的公投違法—違反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

但這樣說還不夠。我本來就比較傾向legal realist立場,相信法律解釋總有無窮空間。而且,自余學法以來,眼見政府違法的事情就多如牛毛,但並非每一件事情都有動機或有空出手動筆,為什麼我願意加入譴責行列?

因為,從技術面來說,要把這次公投解釋為合法,已經超越一般法釋義學的容許空間。除非有極為急迫重大的價值,才能正當化這種「非常解釋」。而我不認為本案有足夠理由做為這種「超越普通法解釋學」的藉口。

質言之,這次違法,是一次很嚴重的政府濫權行為。它更可能進一步扭曲我們原來就已經有點偏差的民主認知,強化盛行的民粹威權主義,使台灣的民主更退步。而對民主發展的關懷與憂慮,是一個憲法學人的天職。

先把我的基本價值觀說明一下,或許會比較清楚。

一、公投就是民主嗎?

憲法與公投法都已經明文承認並賦予人民進行公投的權利了。不過,每個人如何看待「公投」與「民主」的關係,會影響她/他對憲法與法律的解釋,所以還是有澄清的必要。

我認為,「公投」只是「民主」的形式「之一」。公投既不「等於」民主,也不見得是「最好」的民主形式。沒有公投不見得就不民主;有了公投也未必比較民主。甚至「公投」是否可以稱為「直接民主」?它是否比「代議」更好?都不盡然。對於民主理論或比較政治有一點點認識的人,應該就理解我的想法。

至於把公投等同於國民主權,說這是「國民總意志」的展現,所以高過憲法(如許信良在公投辯論時所云)。雖然也是一派看法,但我不同意。因為我根本不接受什麼「國民總意志」,這種東西。「國民全體」是虛幻的,現實中永遠不存在任何「全體」意志—除非全體投票,全體通過。假「全體國民」之名,行「壓制少數」之實,正是公民投票的黑暗面。召喚公投的人,不斷地強調:我們不是要解決爭端,我們是要向國際發聲展現我們的「共識」?請問,無論投票結果如何,這是「誰」的共識?是未投票者的共識嗎?是投反對票者的共識嗎?

因此,公投好不好?這無法一概而論,要視情況而定。

如果公投能夠讓被忽視的群體發聲,讓冷漠的公民關心公共事務,那的確有正面的價值,可以補代議之不足。但公投在實務上,卻也往往可能成為排拒、壓迫、強制認同的手段。因為它是一翻兩瞪眼的「對決」,而且對決的結果,是「以人民之名」。所以輸家的被排斥感會更強烈。美國加州的公投,幾乎都是本土主義白人用來對付移民與其他少數族裔的工具,即是一例。而以這次公投為例。如果公投的結果是80:20通過。那20%的人會有多強的失落感與被排拒感?

所以,我的看法是:越是基層的、公共政策的、小規模的公投,越有民主正當性。層級拉得越高,尤其是到了憲政基本結構或是「國族認同」層次的公投,就越危險而值得警惕。因為,小公投的輸贏只涉及政策;大公投卻往往象徵了「誰才是我們『自己人』」。小公投是在「大家都是同一國」的前提下爭一時的輸贏;大公投卻往往本身就在定義「國家」,界定「國民」。結果就是:大公投的輸家,就是被「生命共同體」淘汰排斥的人。你不僅輸掉政策,你輸掉了「成員資格」!這種公投雖說是「對外」,其實「對內」也有強烈的「攤牌」意味。「願賭服輸」,不適用在這種大公投。在小公投或是代議政治,就幾乎沒有這種危險的象徵意義。

此外,小公投比較可能是自發的、自下而上形成的,具有弱勢反抗意義;而大公投往往是政治領導者由上而下,基於國族主義的神聖「召喚」而來的,具有求同與鎮壓的意味。前者是草根基層的民主展現;後者則只是被動員的民粹威權主義之展現而已。(按:我不當然反對「民粹主義」,可是我不要「民粹威權主義」。關於後者概念的介紹,法律人或許比較不熟,可參照王振寰&錢永祥,〈邁向新國家?民粹威權主義的形成與民主問題〉,台灣社會研究季刊,第20期,頁17以下(1995)。)

在這個理解下,「坪林鄉民公投是否設交流道」、「新店市民公投是否設垃圾場」、「東吳大學學生公投是否廢除二一退學」,都比「防衛性公投」、「主權公投」來得民主。

我的「民主」觀,可能與許多人不同,不過相信至少從政治哲學或憲法思想來說,不算是離經叛道。

所以我反對「防衛性公投」或「主權公投」?Of course not! 公投法第十七條都清清楚楚放在那兒承認此種公投了,我怎麼能矇著眼睛當沒看到?但是既然我沒有把公投神聖化,那對這個條文的解釋就比較會從平常心來看。

二、公投、憲法保留與法律保留

有一種說法是:「防衛性公投」就算沒有憲法或法律根據,總統也當然可以做。所以公投法怎麼規定,沒那麼重要。有人還舉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的制定當例子。

我的看法是:如果你要制憲,或搞「體制外」的革命(或準革命),那根本不需要管現行憲法的拘束。憲法保留、法律保留這些問題都是小焉哉,沒什麼好問的。

但若仍在現行憲法體制內,那公投當然要從憲法裡面找到依據。而公投涉及重大利益,自然也需要法律保留。這點在許宗力大法官的著作說得最清楚(許宗力,〈憲法與公民投票〉,收入許宗力,《憲法與法治國行政》,頁53以下(1999)。)許大法官於立法院行使同意權之時,也曾表示,即使是「諮詢性公投」也要「法律保留」。因此這點應該是沒有太大問題。

前些年有位柏克萊大學法學院的Harry N. Scheiber教授來台訪問,在法老師的課堂上做小演講,談直接民主。我就問他,美國聯邦層次沒有公民投票,可否基於國民主權原理,直接進行公投。他說那一定違憲。我說,也有部分學者那麼主張。他說,那讓他們去說說好了。之後我在美國留學,請問幾位老師,答案也都完全一樣。認為跳過憲法規定,在憲法沒有明文的情況下舉行公投,在美國根本不可想像那能通過違憲審查。

既然公投(包括防衛性公投)既要憲法保留,又要法律規定,它無論如何都還是個體制內的東西。那我們就乖乖地用一般釋義學的方法,回到法學基本面,來處理「公投合法性」的問題吧。

三、回到法解釋學的基本面

(一)防衛性公投與憲法保留

首先,防衛性公投的發動,是不是一項「權力」而需要控制?是不是由投票者控制就夠了?憲法上的界限在哪兒?

「發動公投」當然是一項權力,是一項召喚國族靈魂,動員全體民眾,並且對國外與國內同時「攤牌」、「對決」的權力,自然需要憲法嚴謹地控制。你難道能說,總統可以隨便發動「選舉」,反正選民投票就算是控制了?

國家機關的權力,都必須在憲法上找依據,這就是憲法保留。從這個角度來看,公投法第十七條賦予總統發動防衛性公投,又與發布緊急命令之要件與程序不合,的確如董翔飛前大法官所云,本身就有違憲之虞(參閱董翔飛,〈公投法十七條違憲〉,2004-03-04/聯合報/A15版/民意論壇)。

就算退一步,承認總統交付防衛性公投,是國安大政方針決定權、三軍統帥權、國家元首權…等明示權力所推導出的「默示權力」或「固有權力」好了(雖然這個實在有點牽強又太可怕,美國最高法院曾經在Steel Seizure案中擺明拒絕承認這種東西)。這種權應該嚴格限縮適用範圍,僅在緊急情況,國家存亡有明顯而立即的危險時方可發動。

(二)防衛性公投有無拘束力?

第二,防衛性公投有無拘束力?目前的政府官員已經擺明了說:「沒有」。有些論者也支持這種看法(許家馨&黃丞儀,〈三二0公投是否違法?〉,中國時報2003-3-4-A15時論廣場)。可是我實在看不懂,怎樣能從這部法律,導出「投票無拘束力」「僅有宣示意義」的結論?法律不能隨便往荒謬的方向去解釋。全國民眾辛辛苦苦(或快快樂樂)投票半天,連民意調查的參考價值都不如?那該法第三十條「通過」、「否決」的用語是什麼意思?除非法律條文明定無拘束力,否則「無拘束力說」實在說不通。光這點就可看出本次公投的荒謬。

(三)公投法第十七條之合理意義—急迫性

看看防衛性公投的法源,公投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怎麼規定的:

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
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

那麼,如今中國飛彈對準我們的情勢,就是「遭受外力威脅,至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了嗎?有論者在「之虞」二字大做文章,說「之虞」就是「有可能」,但不以「急迫」為必要。

這個說法似乎也過份了些。如前所述,「發動公投」本身就是一項重要而危險的權力。哪有憑著「有可能」,說發動就發動?「天下任何事情都有可能」,那這個條文不是給了總統一張空白支票?「法律解釋應排除荒謬結果」。如果照陳總統的說法,「飛彈對準當然就是"外力威脅致主權有改變之虞"」,那請問他的發動權還有什麼界限?如果說是讓總統可以用「預防性」手段先「讓台灣向國際發聲」,那還叫「防衛性」公投嗎?這與美國George W. Bush找不到正當理由攻打伊拉克,所發明的可笑名詞「先制性攻擊」有什麼不同?

有人可能會說:「等到兵臨城下,哪還來得及公投?」沒有人說要到「兵臨城下」才准發動。但至少現在的承平(說是苟安亦可)局面,實在導不出「急迫」。中共武力威脅是一回事,是否要啟動「非常手段」來因應,則是另外一回事。國民黨以前在台灣專政近四十年,拒絕國會改選,不就是一直以「共匪威脅」當理由嗎?我們在1980年代末期不是已經擺明了不買這一套,我們不是證明了,即使兩岸敵對狀態尚未結束,還是可以用正常的民主法治方式因應嗎?

(四)「本次」公投之不相干

除了「時機」擺明了不合公投法十七條規定外,本次公投的題目「買飛彈」與「兩岸談判」,顯然不是對付「主權受威脅」的手段。總統發動防衛性公投,所採的手段,至少要與「應付外力威脅」有關連。否則怎叫做「防衛」呢?如果是要求中國政府撤除飛彈,退兵,或台灣宣告獨立…或許還勉強可以拗一下。可是本次公投這兩個題目,雖說「攸關國家安全」,卻與「應付外力威脅」沒有直接關係。

(五)裁量、判斷餘地,與政治問題

另外一個誤解,是認為公投法第十七條,係賦予總統行政裁量或判斷餘地,因此總統與行政院說了算。也可能有論者主張,公投是否合法,是政治問題。所以一旦總統決定,又經過行政院會議通過,就已經不得挑戰。前揭許黃文就說「在總統綜合研判已經具備公投之必要性後,吾人應尊重其判斷,否則聚訟紛紜致使總統瞻前顧後,試問這項機制如何運作?」

我可以接受這是總統(與行政院)的裁量,或許也可以定位為判斷餘地。但要弄清楚的是:

第一,即使是裁量與判斷餘地,不表示行政部門百分之百說了算。要是「顯然違法」還是可以被法院審查的。

第二,也更重要的是:裁量與判斷餘地,都只是論及「司法」對行政行為的審查界限。「司法」(無論是行政法院或大法官)在裁量與判斷餘地的範圍內,要「尊重」行政機關決定,不能代置判斷。這是權力分立(司法不適合管)的問題,而不是實體法(行政當然合法)的問題。

也就是說,這兩個概念只告訴我們,「司法」要克制。卻沒有說「司法以外」的機制,必須一律閉嘴!司法不能審查,是因為能力的問題、民主正當性的問題、專業的問題等等侷限。哪有說國家的頭家,對於總統的行為不可提出法律見解加以批評?哪裡還需要擔心什麼「聚訟紛紜使總統瞻前顧後」?

至於本案是否為「政治問題」?我比較不敢確定。但首先要搞清楚的是:「政治問題」並非「事件本身政治性高」,而是「司法不應處理的問題」。也就是「不具可司法性」(nonjusticiable)的爭議。而何謂「不具可司法性之爭議」,則是高度脈絡取向,必須個案判斷。大法官沒說過這是政治問題,我不敢隨便說。

重點是:政治問題,也只是個權力分立的爭點。當大法官說本案為「政治問題」,那只是說「司法不審查」,而不是說「政治部門幹的就合法」。跟「裁量」與「判斷餘地」相比,差別在於一方面,政治問題,司法幾乎是「絕對」不可審查;其次,是司法機關判定某案為政治問題而不審查,並不等於宣告合法合憲。「政治問題」與「審查密度」或類似理論最大的不同,就是它沒有「承認合法」的背書效果。

法律,尤其憲法,絕對不是司法的禁臠。法律與憲法的解釋,涉及公共價值的決定,各界人民當然應該有權表示意見。多元意見就憲法或法律具體爭議提出辯論與質疑,正是民主的常態。裁量、判斷餘地,與政治問題,都不能排除人民(包括輿論、學者、其他團體)對總統行動的合法性做出評價,並提出批評。相反地,在司法難以置喙的領域,更需要依賴公民的警覺與積極的批判,來確保政府永遠在憲法的界限之內。

四、結論

首先,我認為公投—無論是哪一種類型的公投—都應該「去神聖化」。它不是什麼至高無上的主權展現,也不是民主的最高境界。它只是在我們憲法與法律所規範的空間內,所設計或容許的一種政治形式。

既然去神聖化,那我們就法論法,不要試圖擴張公投法第十七條。甚至對於這種合憲性本身即相當可議的總統權力,還應該從嚴解釋。既然發動防衛性公投,是一種例外的緊急權力,理應以「急迫」、「必要」為要件。當今時勢,顯然無所謂急迫。而陳總統所提出的兩道公投題目,亦與應付(急迫)外力威脅,防衛主權,沒有關係。除了「違法」的結論外,我不知還能說什麼。

「爾愛其羊,我愛其禮」。在國族建構(nation-building)的聲浪下,其實民主、法治等國家體制建構(state-building)的價值往往都會被貶抑。國族主義也往往會鎮壓不同的聲音。但我們法律人要的是什麼?宣誓「遵守憲法」的總統,心中的最高價值又應該是什麼?

台長: 布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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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分類: 社會萬象(時事、政論、公益、八卦、社會、宗教、超自然)

一、借用您這篇文章的用語,您現在掌握了權力,做的也不過是「假『審議」之名,行「壓制少數」之實,正是公審會的黑暗面。」

二、原來「國民主權」這些基本概念在您心中是比不上一部成文憲法的,這或許也可以解釋您為何號稱「自由派學者」,卻會在公審會做出那樣的投票行為!

三、雖然是多問的,但還是問一下,如果一部憲法從制訂開始,就充滿了不義,甚至根本沒有現行實施地區人民的參與,內容又充滿了歧視與實質不平等(如曾經存在過的國家考試省籍名額保障),您身為「人權學者?」是否仍堅決捍衛?

四、待某日台灣在武力或經濟力箝制下,開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部成文憲法,您是否也將毫無芥蒂地加以服膺?

五、若同時間台灣民眾發動制憲公投,您是否也同樣認為在該部「憲法」下因無公投制度之設計,所以民眾的行為是違法的?「去神聖性」的國民意志表現,推演到最後就是這樣的結論吧!


六、時值台灣民眾發動遊行抗議之今日,手掌權力的您,請好好自我反省吧!「法律」在您身上看來,其實有些形容詞很適合,自己午夜夢迴,或者拿著原文書在校園裡裝悠閒,自我感覺高貴時,請好好想想吧!
2010-06-26 07:40:52
時間證明一切
廖先生,時任2010年台聯黨提出"是否支持ECFA公投"之公投審議委員會委員,並投出反對票

廖教授,任教於台灣政治大學,不時發表人權文章,關懷外勞,新住民,"大陸"地區來台同胞之權益,令學生我拜讀後感動萬分,不過教授似乎不會幫"台灣地區人民"爭取權益.

人權 人權 唉~ 多少人假汝之名 .......
2010-06-29 12:59:13
您還真是努力阿
公視之爭 陳世敏等5董事 控2監事自肥包庇
2010-07-02 中國時報 【李玲玲、仇佩芬/台北報導】
 陳世敏、廖元豪、趙雅麗、程宗明、須文蔚等公視五位董事昨日聯名告發公視監事林筠、黃世鑫一再包庇董事長違法失職及公視管理團隊經營不善等諸多缺失,更片面對外發布消息,指控若干改革派董事,顛倒是非、製造事端,曲解法令,嚴重打擊公視員工士氣。他們委託邱琦瑛律師向士林地檢署指控黃、林兩人「業務上登載不實」及「背信」。

 陳世敏表示:「法律應該是社會最後的公約數,連法律都可以不遵守,難道公視已成為鄭同僚的私產?」他並指出:「董事會在法定出席人數不足情況下所做的決議,監事會不但不制止,甚至連自己也在華視的新任董監事名單中。這樣利益不迴避、違法自肥的監事,如何讓人信服?」

 陳世敏強調:「五位董事今天站出來,是希望能用法律來解決社會的爭議,讓外界注意到目前《公共電視法》的不足。如果公廣集團的制度得以因此而完善,也許十年後,台灣人民會感謝鄭同僚今天的種種『負面典範』。」

 另外,新聞局昨天再度發出六點聲明,譴責公視董事長鄭同僚「經費私用、興訟杯葛、違法決議」,讓公廣集團淪為私人權力鬥爭場域。新聞局長江啟臣表示,鄭同僚諸多瀆職具體行為,新聞局已經完成事實蒐證,將補充送交法院,籲請法院盡速裁定撤銷鄭同僚職務。

 江啟臣說,新聞局在尊重獨立原則下,依法以行政作為要求鄭同僚重新召開董事會,但現行法令未賦予主管機關強制執行權力,在窮盡行政作為權限之後,將進一步訴求司法途徑的有效解決,請求法院給予公正裁決,解除鄭同僚職務。江啟臣說,新聞局為維護公益責無旁貸,絕不會袖手旁觀。
(以上為「中國時報」新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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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教授,我看您們也不用白忙一場了,等今年11月底,台灣人民對您們這段時間以來的所作所為做出裁決後,我保證你會對結果大吃一驚,到時您再評估一下要不要繼續用您的「專業」,這樣努力地如此....吧!

再跟您提醒一次,這政權的主跌段已經開始了.....
2010-07-11 10:45:23
原來骨子裡是反公投的阿
司法院長換人了,廖教授有機會上嗎?
顏色很正確應該可以得到皇上關愛的眼神
2010-07-20 19:18:17
原來骨子裡是反公投的阿
冰島人連要不要償債給英國荷蘭,都能公投了
要是在台灣,可能還要看廖教授高不高興才能公投
可見冰島是極不民主的國家,對不對阿
2010-07-20 19:24:21
好戲又要上場了
新ECFA公投案 公審會下週討論
〔記者范正祥/台北報導〕據悉,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預定下週開會討論台聯第二次所提ECFA公投案,當天會議將先釐清「如何處理」。至於是否立即決定准駁或裁決先舉行公聽會,將視當天委員即席意見而定。

公投法施行以來,從未有公投提案被駁回後,主文未改又再度提出的案例。台聯這次提出的ECFA公投案主文與舊案主文相同,在理由書部分,文字有做修改,公審會如何處理備受關注。

中選會日前已將台聯主席黃昆輝第二次領銜所提「你是否同意政府與中國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簡稱「兩岸經濟協議」或ECFA)?」公投案,函送政院公審會認定。

根據公投法規定,公審會必須在正式收到中選會函文後三十日內,將認定結果通知中選會。

政院公審會主委趙永茂將於近日了解各委員的時間後,敲定「下個星期」舉行委員會議處理台聯所提ECFA公投案的確切開會時間和地點。

中選會日前已認定,黃昆輝第二次所提公投提案,經初步審查符合規定的提案人數,「並且未有公投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的情事」。
(以上轉載自網路自由電子報)
2010-07-22 07:54:16
請公審會委員深思
以下網路連結為蘇俊雄前大法官對最近公投審議所發表的意見: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aug/6/today-o4.htm
2010-08-06 07:31:07
好樣的公審會
好樣的大委員,
學術界已經認清了,
歷史也會記下你的所作所為,
年底選舉,這樣的政府等著被人民唾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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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謝佳珍、李明宗台北11日電)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主委趙永茂今天說,委員會認定台灣團結聯盟提出的ECFA公投案有公投法規定應駁回的情事,也非屬公投法規定的「重大政策之複決」,予以駁回。
台聯4月提出「你是否同意政府與中國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公投案,6月3日遭公審會以公投主文與理由書相互矛盾、非重大政策複決等理由駁回。台聯6月底向中央選舉會再提新版ECFA公投案,與4月提出的公投案主文相同,只修改理由書,但公審會中午以10票對比2票駁回。
趙永茂會後於行政院新聞局舉行記者會表示,鑑於政府已與中國大陸簽訂ECFA,有具體內容可判斷,但公投案主文、理由既論實質性公投,又涉程序性公投,互相矛盾,委員會認定有公投法規定應駁回的情事。
他說,人民提起的複決提案,應對政府政策方向持反對立場,並爭取人民同意而通過,才符合公投法的制度設計。台聯公投案提案主文卻以正面表述命題,交付公民行使同意或不同意投票,即使投票通過,也絲毫不能改變政府現行政策,權責機關無須有改變現行政策的任何作為,這次的公投提案非屬公投法規定的「重大政策之複決」。
趙永茂表示,本案已經認定非屬公投法所定「重大政策之複決」,有關ECFA內容是否涉及公投法規定的租稅及投資排除事項,這次會議就無須就這部分做決定。
公審會委員陳妙芬轉述,因上次公審會駁回台聯ECFA公投案,激起社會關注,這次多數與會委員發言都相當謹慎。會中花相當多時間討論台聯2次公投案是否屬同一事項、是否屬全國性重大政策,以及是否涉及公投法第2條第4項「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排除規定。
投下同意票的陳妙芬與郭林勇都認為,台聯這次所提公投案與4月底公投案並非同一事項,因為提出時間、連署人和上次不同,且政府已和中國簽ECFA,這些客觀事實都不相同。
陳妙芬和郭林勇說,台聯公投提案屬全國性重大政策的複決,且無涉公投法第2條第4項的排除規定,應該認定合於規定。
公審會駁回台聯ECFA公投案後,公審會委員胡祖慶表示,行政院應多舉辦研討會,讓公審會駁回理由廣為周知。
趙永茂說,除他未投票,投同意票的委員為陳妙芬與郭林勇;投不同意票的委員為隋杜卿、吳永乾、朱新民、胡祖慶、丁仁方、蕭高彥、陳媛英、何旭苓、廖元豪、蕭全政。
2010-08-11 19:48:15
謎天大聖
廖教授談台灣人人權? (猜台灣一地名)

















碧潭
2010-08-19 23:29:35
廢公審會 台聯下週推公投
〔記者顏若瑾/台北報導〕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日前二度駁回由台聯提出的ECFA公投案,引起輿論質疑公投法的正當性與公審會存在的必要,公投審議委員蕭全政昨天在澄社舉辦的公投制度研討會中強調,ECFA公投提案是技術性的主文表述不符合程序正義,「問題沒有想像中複雜。」但出席聆聽研討會的台聯黨主席黃昆輝抨擊,公審會自我擴張權責與角色定位、執意曲解硬拗,台聯將在下週有計畫推動廢除公審會的公投提案。

澄社昨天上午舉辦「公民投票制度之實踐與檢討」學術研討會,邀請多位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與大學教授從法治、憲法與國外公投實踐等面向,檢視公審會否決台聯ECFA公投提案的學術意義,會中邀請公審會委員、台大政治系教授蕭全政擔任與談人。

蕭全政表示,公審會對台聯ECFA提案的認定,沒有外界想像的那麼複雜,台聯ECFA公投提案的主文只要改成正面否定表述,問題就簡單很多;針對外界對公投法的質疑,他說,公投法確實有修改必要,但公投法是二○○三年民進黨執政時制定,不是國民黨制定的,外界應該將公投法與台聯的提案切割,公投雖是直接民主的實踐,仍須考量程序正義問題。

黃昆輝批公審會︰

比中選會還中選會

身為台下聽眾的黃昆輝說,他是來聽取法界對於公投的意見,而在場除了蕭教授,通通一面倒認為公審會做出一個荒腔走板的錯誤決定;他認為公投法理當成就公投,公審會卻自我擴張權責與角色定位,「比中選會還中選會」,在人民作主的民主時代,政府是人民公僕,現在公僕卻反過來用程序否決人民的民主權力,「非常不合理」,因此,台聯將在下週起推動廢除公審會的公投提案。

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教授陳英鈐批,公投法的爭議存在已久,執政當局卻遲遲未提案修法,且公審會身為「遊戲規則的守護者」卻無法做到中立性保障,且世界各國都沒有設置公審會,他直言,蕭全政雖是他的授業恩師,「吾愛吾師,吾更愛真理」,「公審會應該廢除」。
(以上出處為九月六日自由時報網路電子報)
2010-09-06 07:11:06
科科
是說... 老師啊,你們家的自由公民打算什麼時候進場?現在團報有優惠嗎?
2010-09-08 12:11:36
<澄社評論>限制公投 反民主
<澄社評論>限制公投 反民主
◎ 黃秀端

當國內有不少人認為公投是民粹之時,殊不知直接民主已逐漸成為民主國家不可抵擋之趨勢。此種趨勢除了基於主權在民之原則外,部分原因源於對政黨政治的不滿。政黨雖是近代民主政治不可或缺之一部分,但也由於有時候易流於黨派利益之爭,而忽略民眾真正的想法。另外,也由於這些國家的教育水準提高、資訊發達,民眾可以透過多元管道獲得資訊,不用再擔心選民受一、兩位政治人物所操縱。公投當然無法取代議會民主,但至少可以彌補其不足。

台灣自二○○三年通過公投法之後,該法一直被譏為鳥籠公投。不僅程序繁瑣,且門檻超高,以致除非有政黨的推動,否則難以達到連署門檻。即使完成連署也因為要求百分之五十的選舉人投票,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以致過去幾次全國性公投皆未能通過。也由於這樣的門檻使得沒有去投票者形同反對,此也為何公投審議委員會以「公投主文與理由相互矛盾」為由而否決台聯的提案。照理說,民眾贊成或反對公投的理由可能有千百種,台聯所提之理由只是其中一種,並無法代替其他近百萬參與連署民眾之想法。

因此,筆者對目前的公投法有以下建議:

一、廢止百分之五十的選舉人投票之要求。

二、簡化提案手續。任何議題只要有一百人提案,經中選會認可,就可以進行連署。

三、運用網路進行公民連署。每次連署都要耗費龐大的人力來處理。建議在中選會網站設網路連署區,將任何經過認可的題目放在網路上,供人民連署。為避免重複連署,可以用自然人憑證或身分證等方式控制。另外,在連署區旁設留言區,讓所有正反意見皆可表達出來,以促進更多意見之討論與交流。

四、降低連署門檻。瑞士只要五萬人連署即可成案,考量台灣人口數較瑞士為多,我們可用二十萬人為門檻。過高的門檻反而助長政黨對立。若民眾可以透過此種方式表達意見,讓公投過程有更多的資訊與討論,政黨對立自然降低。

五、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

公投既是人民主權之表現,程序應越簡易越好,政府不應用各種方式來限制人民的權利。

(作者為東吳大學政治學系教授)
以上引自網路自由電子報
2010-09-17 07: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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