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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26 02:13:12| 人氣1,39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眼淚的背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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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是謝師宴,抱歉最近沒什麼新照片...||)

法扶會其實是禁止志工在外討論案件的,因此我對案件內容有所更動。

只是即便如此,我還是感觸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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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法律沒辦法保護我嗎?」當事人說出這句話的時候,眼眶中含著淚。

* * *

從六月開始,每個週二晚上都會固定至法扶會報到。工作其實很簡單,就是協助審查申請的案件是否符合扶助的標準。除了能和律師聊天外,也可以知道律師怎麼樣處理一個案子,算是一個有收穫的工作。而且法扶會的志工都會提供一餐便當、還有交通保險,以志工來說真的是不錯。

算算到現在去法扶會已經有兩個月了,大部分的時間都在擔任記錄的工作,所以很容易聽到律師對案件的分析。看著來來去去的當事人,才驚覺似乎很多人會想要申請法律扶助,而每個當事人背後都有一個故事,或許是個微不足道的小事,也有可能是個人倫悲劇。雖如此,法扶會仍舊在接受許多當事人的申請。

今天因為人力不足,從原來的接待員被調去當記錄,恰好遇到第一次來法扶會時的審查律師。算是個緣分吧,而且這位律師原本是士林地院的法官,也算是林俊益老師以前的同事(老師以前曾擔任士林地院庭長),擔任過張志輝的義務辯護律師(註)。雖然今天人力不足,但案件不多,只有平常的三分之二,所以還算是游刃有餘。

看了兩件案子,一件是刑案,另一件是勞資糾紛。

勞資糾紛的當事人某A,因為受不了公司不斷的調動工作地點,甚至要求更改為A所不熟悉的職位,A一怒之下便表示欲離職。但公司卻表示,A是因為長期曠班所以解雇而非資遣,所以拒絕給付資遣費和預告工資。雙方在調解後沒有結果,所以轉而向法扶會求助。

律師聽完後,問了一些細節問題,才發現當事人欲請求的標的大約是10萬元,而根據法扶會的規定,小額訴訟原則上不予扶助。A聽到了之後,便說他勝訴了可以把錢全部捐給法扶會,他只是想要出一口氣,因為大公司的行為有時相當令人不齒,如果像他們這種小員工都沒有人可以依靠的話,那麼只會有更多可憐的人。

律師翻了法律扶助法跟相關規定,試圖解套,但頂多只能以例外的方式准許這件案子,所以希望能以代寫書狀為扶助方式。

無法瞭解規定的當事人不斷重複著他想表達的事情:公司那麼過分,我只是想要一個公道!但是依照規定便是如此,即便是律師,也只能說「我盡力幫你爭取」。一臉不解的當事人想到對方有律師而他沒有時,原本的憤怒變成了無奈,進而變成了淚水。

跟其他的志工聊到這件案子時,有人覺得可能當事人對公司的態度也不好,所以才會這樣;也有人覺得10萬元的標的要法扶會花3萬確實是不值得;不過律師對我說:「這種案子,才應該是法扶會要幫助的對象」,「其實小額訴訟有沒有律師影響不大,但我國人民都覺得上法院沒有律師對方有就是會輸,殊不知關鍵還是在於證據有多少」。只是,究竟事實是什麼,應該要讓它去影響我們的判斷嗎?應該是說,我們要確定當事人真的可憐到不行才扶助的話,那麼我們似乎開始自以為是法官了。誰有理誰無理不是決定得否扶助的關鍵,而應該是如何能讓雙方的武器對等而發現真實。但發現真實卻無法不計代價,終究必須承認資源有限這件事。

為了公平,所以有一套既定的制度,但這樣似乎又過於無情而不食人間煙火。也因此,似乎有些事情是我們能檢討的。


註:張志輝殺前妻案一度在台灣弄得沸沸揚揚,但大家忽略的是,即便他在陳進興案獲判無罪,但他的求職依舊不順,大家仍然覺得他是殺人兇手,也因此種下了這個遠因。我無意說張志輝是無辜的,但社會除了判他死刑外,還有做什麼呢?

台長: Lectu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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