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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9-11 20:52:39| 人氣27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刑法】89台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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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女與公司同事乙女結怨,邀丙男利用乙女執夜班時前往公司值班室,由甲女開箱型車接應並在外把風,由丙強暴乙女後,兩人快速逃逸,車行至路口時,甲女未打方向燈就向右轉,擦撞到右邊直行的機車騎士,甲女聽有聲響,不知何事,要丙下車查看,丙見機車騎士甲受傷,但未免生事,上車告知甲沒事,只是碰到箱子,甲女不疑有他,載丙離去。甲丙之刑責為何?



一、丙男強暴乙女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一項,強制性交罪:

1客觀上,丙男以強暴手段,違反乙女之意願而對其為性交行為﹔丙男主觀上亦以認知其係以強暴之手段,違反乙女之意願而對其為性交,有強制性交故意,故丙男之行為該當於強制性交罪之不法構成要件。

2丙男之行為並無阻卻違法事由,且丙男無阻卻罪責事由。

3結論:丙男強暴乙女之行為成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強制性交罪。


二、甲女參與丙男之犯罪,可能成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一項之共同正犯:

 1甲女提出之強制性交之犯罪計劃,丙男同意之,可謂共同行為決意。

 2甲女與丙男前往公司,丙男對乙女為強制性交行為,甲女則在外為把風接應行為,可謂共同行為實施。

 3甲女與丙男對於犯罪之成立均有實質支配力,若無甲女提出犯罪計劃,則不會有丙男對乙女強制性交行為之發生,而丙男則親自實施強制性交罪不法構成要件之,二者均有其支配力。

 4準此,甲女與丙男成立強制性交罪之共同正犯。


五、甲女未打方向燈右轉,致擦撞機車騎士,可能成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一項,過失傷害罪:

1客觀上,由於甲女未打方向燈就右轉,擦撞了右邊直行之機車騎士,導致機車騎士受傷。如果甲女先行打方向燈,可使機車騎士注意並先行減速或閃避,則不會發生擦撞事故,甲女未打方向燈右轉之行為,與機車騎士受傷有因果關係。且甲女未打方向燈就右轉之行為已製造法律所不允許之可能肇事之風險,而風險也實現了,機車騎士受傷之結果可歸責於甲女。

2行為人甲女為有駕駛執照之合格駕駛人,其應可預見未打方向燈就右轉之行為可能導致擦撞而有人因此受傷,而其未有預見,甲女對於機車騎士因擦撞而受傷顯有過失。

3甲女之行為並無阻卻違法事由,且甲女無阻卻罪責事由。

4甲女成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一項,過失傷害罪。


六、甲女駕車離去可能成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逃逸罪:

 1客觀上,甲女於發生擦撞事故機車騎士受傷後駕車離去,該當於肇事逃逸罪之客觀不法構成要件。

 2然,甲女對於機車騎士受傷之事實並未認識,並無肇事逃逸罪之故意,且肇事逃逸罪不處罰過失行為。

 3準此,甲女駕車離去之行為不成立肇事逃逸罪。


七、甲女駕車離去可能成立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有義務之遺棄罪:
  因甲女未認知有機車騎士因其擦撞而受傷,是故不成立遺棄罪。

八、丙男告知乙女沒事任乙女駕車離去,可能成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逃逸罪:
  實務及學說通說認為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逃逸罪為純正身分犯,丙男非肇事者,自無成立本罪之餘地。

九、丙男告知乙女沒事任乙女駕車離去,可能成立遺棄罪:
  依題意,機車騎士僅甲受傷,未陷於無自救力,是故丙男無成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或二百九十四條遺棄罪之可能。

十、競合
 1甲女與丙男成立強制性交罪之共同正犯。
 2甲女另成立過失傷害罪,與強制性交罪數罪併罰。

台長: Klug Do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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