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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17 00:10:32| 人氣98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資訊不明,買的下手?網購餐券63%未揭示履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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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餐飲業者為了提升業績,會推出各種優惠餐券,讓消費者以較低價格享有同等級美食服務,除了傳統的紙本餐券,現在網路也興起以團購方式購買餐券,且優惠價格甚至下殺到五折,在一片「漲」聲中出現如此誘人的優惠價格,果然成功吸引許多消費者搶購。且5月份的母親佳節也快來臨,帶母親上餐館享受美食孝敬一番,購買餐券想必也是選擇之一!

然而前些日子有新聞報導,消費者在網路上購買的餐券,因為店家倒閉無法使用而變成廢紙,最後由網路平台負責處理消費者退費問題。雖然網路消費便利,不用人擠人,也可省去為了限量搶購卻撲空而浪費的大把時間,但網路上對於保障消費者的權益是否也一併省去了?

消基會於3月底檢視了PChome線上購物、奇摩購物中心、易餓購、GOMAJI、Groupon、旅遊達人網、拉手網、17P好康等 網路平台所販賣的餐券,共16份樣本。本次檢視方式,無論其所販賣商品為實體紙本餐券,或是優惠餐券憑證,皆以有價餐券說明及購買網頁上,消費者所能看到 的相關資訊作為檢視範圍。

一、14份發行人相關資料揭露不全,佔88%
 根據「餐飲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餐券上應記載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檢視結果發現,僅有1號「高雄國賓大飯店-愛河西餐廳晚餐券」及2號「【墾丁關山】田庄所在-海景單人套餐券(兩張)」有完整提供發行人相關資訊。
 在另外14件揭露不全的樣本中,3號「【紅洋蔥牛排餐廳】海陸三饗大餐套餐雙人券」、4號「台中新天地北區店自助百匯自助餐券6 張」只提供發行人單位,5號「【$100抵用價值$200【NewMeal新食煮藝】」及6號「【天蒸燉品王】雙人套餐」則是僅在服務條款說明發行人為提 供商品服務之商家;其餘10家皆未提供任何發行人相關資訊。
    此外,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規定:「企業經營者為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時,應將其買賣之條件、出賣人之姓名、名稱、負責人、事務所或住居所告知買受之消費者。」因此業者應該明確提供餐券發行人相關資訊以避免違法。
 
二、10份無標示履約保證,佔63%
 不論是實體紙本餐券或是數位優惠憑證,只要是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項目或次數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即屬「餐飲業商品服務禮券 定型化契約」中所定義的禮券,因此相關餐券或憑證發行人應依「餐飲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擇一履約保證方式提供履約保證,並 在餐券上標示履約保證責任條文,包括採取的履約保證方式、信託專戶之銀行名稱等,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註1)
 然而根據此次檢視,依舊只有1號「高雄國賓大飯店-愛河西餐廳晚餐券」及2號「【墾丁關山】田庄所在-海景單人套餐券(兩張)」提供符合規定之履約保證責任。
 另外,3號「【紅洋蔥牛排餐廳】海陸三饗大餐套餐雙人券」、7號「台北《美侖大飯店》綜合餐券(午/晚/下午茶)」及8號「烏來 《雲景溫泉休閒渡假山莊》風味套餐券」皆僅是在使用說明標示「本券之優惠期間(同信託期間)為購票日起一年」,雖然藉由「同信託期間」字樣可了解該票券有 進行履約保證,但標示不符規定且亦無法了解信託對象,對消費者而言仍無保障。9號「台中裕元花園酒店-溫莎咖啡廳 假日自助式午晚餐雙人券」同樣也僅標示「本券票面價值為銀行履約保證之金額」,消費者亦無法清楚了解是哪家銀行承作該票券履約保證。其他10份樣本,則完 全無揭露任何有關履約保證之資料,讓消費者不能得知所預付的款項是否有保障、相關權益暴露在風險之中。
 此外,消基會也打電話向平台業者詢問餐券是否有履約保證,PChome線上購物表示,網頁上的資訊皆由廠商提供,若網頁上無履約 保證相關資訊,需等收到餐券,視餐券上的完整說明才能知道是否有履約保證。奇摩購物中心及旅遊達人網則表示,網頁上若有履約保證相關資訊,代表該餐券有履 約保證,若無就沒有。消基會也發現有些通路業者並不了解履約保證之規定:拉手網回覆所販售的團購憑證非實體餐券,是憑拉手網的憑證序號及密碼至店家消 費,17P好康網站則不了解履約保證為何;若是連業者都不了解,又該如何保障消費者權益?另外,Groupon與GOMAJI則是撥打4次以上仍打不進其 客服專線。
 本次完全未揭露履約保證事項的10份樣本,無法確定其為未進行履約保證或僅是未標示出來,若是未進行履約保證,依《消費者保護 法》第17條規定,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同時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5條:「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應記載事項,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者,仍構成契約之內容」,因此業者必須進行履約保證,否則即可能違反同法第60條,如情節重大,報經中央主管機 關或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核准者,得命期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而若是有履約保證而未標示,則應立即改善於餐券上加以標示。
 
三、餐券遺失處理辦法:15份樣本完全未說明
 消費者難免會不小心遺失餐券或憑證,但消費者認為已經付費購買,若無法補救往往覺得難以接受,業者自然也有一套說辭,例如「票券無記名,持有即可使用」或「等同現金,因此錢丟了本來就無法追回」等等。不過禮券為無記名的有價證券,依據《民法》第725條的規定,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因此持有人有權掛失作為救濟方法,並非僅能遺失概不補發。
 根據本次檢視,僅9號「台中裕元花園酒店-溫莎咖啡廳 假日自助式午晚餐雙人券」記載遺失不可掛失,其餘15份樣本皆無說明禮券遺失掛失機制,多為標示遺失不補發、或是遺失造成的損失消費者自行負責。
 
四、餐券使用說明中不合理事項
 「餐飲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規定應記載事項包括使用方式,此次檢視顯示,16份樣本皆有標示該餐券使用方法,然而使用說明、注意事項中卻有各式各樣的規定,有些甚至是不甚合理或違反「餐飲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事項。
 
()5件樣本標示餐點內容以現場提供為主
 消費者通常會以餐券上所提供之餐點內容或圖示,作為是否購買該餐券的判斷依據,因此業者應提供消費者如同餐券所示之餐點,且「餐飲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也規定,餐券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但檢視樣本後發現,7號「台北《美侖大飯店》綜合餐券(午/晚/下午茶)」、8號「烏來《雲景溫泉休閒渡假山莊》風味套餐券」及10號「《王品台塑》牛排套餐全省通用券【二人同行】」在注意事項標示「本網頁提供之圖片僅供參考,產品內容以實際現場提供為準」,顯然不符規定。
 同時,7號「台北《美侖大飯店》綜合餐券(午/晚/下午茶)」在產品內容標示「以下提供之餐點內容依季節及實際現場提供為 主」,2號「【墾丁關山】田庄所在-海景單人套餐券(兩張)」亦有相似字樣,雖沒有「僅供參考」明顯不符規定的字樣,但都顯示商家有任意更換餐點內容之權 力,對消費者而言,就存在無法兌換與餐券相同餐點內容的風險。
 
()未使用完畢之餘額不得消費、逾期無效
 餐券使用方式大致可分為特定餐點兌換及非特定餐點兌換兩種,若是使用特定餐點兌換,較不會有未使用完畢之餘額的情況。而非特定餐點兌換包括面額抵用或是午餐券、晚餐券等多種選擇餐點兌換,因各類餐點可能有不同價位,就會有餘額產生的情況。
 根據「餐飲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根據檢視結果,1號「高雄國賓大飯店-愛河西餐廳晚餐券」及9號「台中裕元花園酒店-溫莎咖啡廳 假日自助式午晚餐雙人券」皆記載當次未使用完畢不退費、補償,或是延至他次使用。
 另外,「餐飲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亦規定不得記載使用期限,考量店家於不同時間提供不同優券兌換,因此訂有優惠時間期限雖可理解,但倘若過了優惠期限,該餐券應仍保有其價值,可折抵使用或是退費,而非逾期無效。
 此次檢視結果發現,共12份樣本有優惠期間限制,其中9份有提供消費者逾期未使用之補救辦法,但13號「【太元殿日式涮涮鍋】單 人火鍋套餐」及14號「【伊太郎拉麵】歐伊西拉麵套餐」皆有「逾期無效,不可抵用」字樣;15號「【Micaela義式料理】義式番茄起司牛肉丸特殊麵套 餐」同樣設有優惠期限,但沒有餐券逾期處理相關辦法。
 
()2件樣本標示餐券截角、污損無效
 「餐飲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明文規定,餐券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然而仍有2份樣本標示毀損、塗改無效,或是破損、泡水視同作廢等使用限制,分別是9號「台中裕元花園酒店-溫莎咖啡廳 假日自助式午晚餐雙人券」及12號「金典38F鐵板燒套餐券」。
 
()不利消費者之事項說明
 檢視此次餐券樣本發現,有部分餐券上的說明事項存有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風險。2號「【墾丁關山】田庄所在-海景單人套餐券(兩 張)」註明了「其他規定:依現場規定為主」,9號「台中裕元花園酒店-溫莎咖啡廳 假日自助式午晚餐雙人券」則是標示「本券最終解釋權歸本酒店所有」,另外7號「台北《美侖大飯店》綜合餐券(午/晚/下午茶)」、8號「烏來《雲景溫泉休 閒渡假山莊》風味套餐券」、10號「《王品台塑》牛排套餐全省通用券【二人同行】」與12號「金典38F鐵板燒套餐券」則有「未盡事宜依各會店、飯店公告 規定辦理」等字樣,同時12號「金典38F鐵板燒套餐券」網頁上甚至有「如該票券因停止營業或票券到期前一個月,本公司恕不退費」註明事項。「餐飲業商品 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不可記載顯失公平之事項,上述規定事項顯然對消費者造成不利。
消基會呼籲
一、   政府主管機關:
 預付型商品愈來愈多,新興的網路團購優惠憑證即是其中一種,建議有關單位除了關注實體店家販售的有形禮券之外,也應查核虛擬通路販售的憑證,是否有業者自行訂定的不合理限制,以避免造成消費糾紛。
 另外,「餐飲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規定禮券發行人應進行履約保證,但本次調查券發現,僅有少數的樣本有明確標示 出本項資訊,顯示消費者的風險仍然很高。消基會認為,主管機關應該加強查核禮券發行單位是否確實進行履約保證,降低「禮券變廢紙」的消費爭議。
 
二、   業者:
 禮券發行業者除了應讓消費者清楚了解餐券的相關資料,也應確實進行履約保證,並明顯標示履約保證事項,不僅能避免違法傷害自己的商譽,也能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保自己權益不會受損。
 而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即使是銷售單位(通路),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也與生產者一併負有連帶責任,因此販售餐券的網路平台業者,也應注意該等餐券之規定是否合乎法規。
 
三、   消費者:
 消費者應選擇優質餐券店家及平台,並在購買預付型商品前,看清楚平台網頁上的餐券資訊,是否提供保障消費者權益事項,再判斷是否購買其餐券,否則很可能興高采烈的下訂單,結果卻發現兌換餐點不如預期,或甚至變成廢紙!
 
 
註1: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公告之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二點發行人履約保證方式為以下五種:
    本商品(服務)禮券內容表彰之金額,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前開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至少1年)。上開履約保證內容應載於禮券正面明顯處。
    本商品(服務)禮券,已與○○公司(同業同級,市占率至少5%以上)等相互連帶擔保,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上列公司購買等值之商品(服務)。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或差別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本商品(服務)禮券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
    本商品(服務)禮券已加入由○○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同業禮券聯合連帶保證協定,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購買等值之商品(服務)。
    其他經行政院衛生署許可,並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
 
 
文章轉自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台長: kev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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