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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31 00:42:04| 人氣12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3年地價稅於11月1日開徵未收到繳納通知者, 請儘速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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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年地價稅於111日開徵

    未收到繳納通知者,請儘速申請補發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王乾勇處長(左)和資深藝人慕鈺華小姐 (右)


  財政部表示,103年地價稅於11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1130日止1130日適逢例假日(星期日)依規定繳納期限延至121日截止,請納稅義務人在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103年地價稅係按10211日重新規定之地價計徵,課稅所屬期間為10311日至1231日止,並以地政機關8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又地價稅係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轄區內之所有土地歸戶計徵,因此納稅義務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有多筆土地,只會收到一張地價稅繳款書


納稅義務人對地價稅繳納通知書所載稅額如有疑問,或未收到繳納通知者,請逕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查詢或申請補發;而為提供更便捷補單服務,納稅義務人亦可於開徵期間透過全國地方稅電話語音服務系統(02-27455880)或就近至其他縣()之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跨區補發當期繳款書

 

   房屋稅「自住房屋」不等同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

  

財政部表示,現行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房屋,全國合計4戶以上者,可選定3戶以內為「自住房屋」,但選定結果並不表示該房屋坐落之土地即同時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因其二者之法令規定適用條件、申請期限及稅率皆不相同,並不會因為選定房屋稅課徵自住房屋稅率後,該房屋坐落之土地地價稅亦隨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為使納稅義務人更加了解二者之差異,該部彙整房屋稅適用「自住房屋」與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之稅率、要件及申請期限等比較如下表:

「自住房屋」與「自用住宅用地」差異

項目

房屋稅「自住房屋」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

稅率

1.2%

2

限制條件

用途

自住無出租無營業

自住無出租無營業

居住或設籍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實際居住使用

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

辦竣戶籍登記

處所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所有房屋合計3戶以內

本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1)

面積

不限

都市土地: 300 m²

非都市土地: 700 m²

房屋

產權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

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申請期限

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

每年922日前提出申請

逾期申請次年適用

適用起日

當月或次月起適用(2)

922日前全年適用


 駐1.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如供成年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則不受1處之限制


 駐2.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後適用之稅率,依各縣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或徵收細則規定從當月或次月改課

      

 

 


台長: Kilayko & Chung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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