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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20 12:25:10| 人氣385| 回應5 | 上一篇 | 下一篇

這是人民保母說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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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車禍大腿骨斷了、頭部挫傷出血、所以人根本沒有能力站久或動身,須要人攙扶才行,要恢復須要一段常時間,為了權利(肇事者已做好筆錄)某日哥哥打電話給處理的“保母”請問看他是否方便來醫院做筆錄(保母之前有說過等哥清醒後再來),大家知到嗎?他竟然回絕叫我哥自己去且說了二個非常讓人驚到爆的理由。
1.醫院太多傳染病不宜去2.人力不足,話說人力不足我可以接受,但醫院太多傳染病這理由真的讓我傻眼,是說醫院的義工、清潔人員、醫師、護士通通都有可能會被傳染而得病囉!!要不要隔離呀!!
人民保母列~每年繳納那麼多稅,雖然平常蠻不愛他們幫忙的(都不是好事)但既然遇到了就好好處理嘛!沒關係現在事情尚未結案,我們還須要你的協助,等處理完我一定要投……訴……你。

台長: ba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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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超爛ㄉ
2006-12-20 12:31:11
版主回應
爛!爛!爛!
不過不是打翻一船的人喔!!
2006-12-25 08:30:59
連話都不會講會不會太誇張
寫信給小馬哥啦
2006-12-22 02:49:24
版主回應
就是說ㄇ!ㄟ
2006-12-25 08:30:28
照片寄來看看,看可否請專人為你們指點一下!!
順便幫你寫一套應對策略喔~~
2006-12-22 13:08:04
版主回應
一定要一定要的!!!才不枉費我們每年繳出去的稅
baby謝先囉~
2006-12-25 08:29:38
友吟
找立委
2006-12-25 11:31:49
Karson
小馬哥下台了,
如果信還沒寄出,
記得把抬頭改成郝少爺。

對付條子伯伯只有一招:錄音、錄音、再錄音!
尤其一定要錄到條子伯伯說妳哥哥騎車太快等語,
因為這是子虛烏有的事,他也只是聽對方亂說的,
把它錄下來,就告他「誹謗罪」(刑法第310條第1項)吧,
不過罰則很輕:【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而且要有『意圖散布於眾』的前提,管他的,他講的夠大聲就行,有第3個人聽得見就說他意圖散布就對了!
吃公家飯的最怕被告…,嚇都嚇死他,一定會來求你和解的。
如果懶得告條子伯伯,就在他說妳哥哥騎車太快時回答他:
「警察大人,你老婆討客兄!」
他質問你為何亂說,你就說如同他聽說你哥哥騎太快一樣,
你也是聽隔壁的小王說條子伯伯的老婆討客兄的!
要比「聽說」的我也會,又不會聽輸警察…

其實沒做筆錄也不會怎樣,
直接到地檢署告對方過失傷害(刑法284條第1項)吧,
雖然罪很輕,只有【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但以刑事逼民事,這是台灣司法常態,
不告都怪怪的~
2006-12-26 22:58:01
版主回應
謝謝你小p~
不過慢了點~當我知道注意事項時已經過了可錄音的時間
當我了此條款時我哥都已經被攙扶的去做完筆錄了
不過~我孩是會走刑事因為對方機車嗆聲而且再也沒打電話來
so我已經否大了!!!!
2006-12-27 08:33:32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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