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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30 04:13:02| 人氣12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面試官&求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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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試官的角色

有裁員 , 才有面試

面試官可由以下的人員擔任

1、董事長 2、董娘 3、總經理 4、部門經理 5、人事主管

6、受命職員 7、會計人員 , 都可擔任面試官

它們都實代表「法人」執行職務之人

法人是「法律所虛擬之人」, 當然也是「人」

「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

面試官即為該社團之成員

應徵求職者如向法人求職

其僱傭關係只存在於「與法人」一個人之間

和上列七種面試官無任何關係

面試官只是代表法人執行受理應徵之職務而已

權力極大卻無需負任何勞資責任

應付勞資責任者僅有「法人一人」而已

面試官不是求職者的雇主

僅是代表法人執行應徵及僱用行為

雇用契約仍存在於求職者與法人之間

例如勞保單並未把面試官姓名登載為「投保單位」

薪資單亦未把面試官姓名登載為「發薪單位」

報稅單亦未把面試官姓名登載為「扣繳單位」

面試官是權力極大 「有權決定錄取或刷掉」

而無須負任何責任的

需負責任者僅法人一人而已

即使是董事長親自面試亦僅係代表公司執行僱用行為

勞動契約仍存在於求職者與法人兩造之間

 

************************************************************************

運用支付命令追薪資債權

聲請發支付命令                                           

˙˙˙˙˙˙˙˙˙˙˙˙˙˙˙˙˙˙˙˙˙˙˙˙˙˙˙˙˙˙˙˙˙˙˙

聲請發支付命令                                                        

聲請人:李中華   身份證編號Q123456789  出生66年5月4日

住~~~~~~~~~~~~~~~~~~~~~

相對人:利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李為得

住:~~~~~~~~~~~~~~~~~~~~~

 

請求之標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新台幣˙˙˙萬元

應提出之證物:受僱證明文件〈出勤卡、薪資單、勞保單、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公司登記表、〉

請求之原因與事實:                                                 

聲請人於96年4月4日受僱於力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於98年4月4日未經預告,非自願離職

該公司拒簽就業服務站所製發之離職證明書                              

因非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

由聲請人自行釋明非自願離職之事實

依據勞基法第16條:工作滿一年應給二十日預告工資

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之原因離職時,

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工資

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

故相對人依法應給付預告期二十日,及三十日資遣費

合計五十日共新台幣˙˙˙˙元之資遣費

 

另相對人指稱:聲請人曠職多日故不給付資遣費

查非事實

依出勤卡記載之輪休日與假日

均係依公司指示

從被告知離職之日到回公司確認離職之日

均有打卡,亦未逾法定三日

有出勤卡為證,並無所謂曠職之情事。

 

謹狀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鑑

 

聲請人  李中華    簽章

 

˙˙年˙月˙日

 

 

*****************************************************************

 臺灣˙˙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6號

債權人˙˙˙住~~~~~~~~

債務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住~~~~~~~~

一 、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便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資遣費新台幣˙˙˙˙˙˙元,並賠償程序費用一千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 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裹年月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五日內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

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務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

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未經言辭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

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

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項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年月日

書記官˙˙˙印

 

*********************************************************************

如果公司對金額提出異議,則案件移交調解庭調解

法院會另行通知調解期日

雙方在調解委員折衝下成立調解

˙˙˙˙˙˙˙˙˙˙˙˙˙˙˙˙˙˙˙˙˙˙˙˙˙˙˙˙˙˙˙˙˙˙

調解筆錄

97年度新小勞調字第6號

聲請人˙˙˙

住~~~~~~~~~~~~~

相對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南縣~~~~~~~~

法定代理人˙˙˙

住~~~~~~~~~~~~~~

代理人˙˙˙

住~~~~~~~~~~~~~~~~

上列當事人間年度新勞小調字第號給付資遣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

月日下午2時59分在台灣˙˙地方法院˙˙簡易庭第一法庭調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

書記官˙˙˙

通譯˙˙˙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到

相對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97年月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萬元整

二、聲請人其餘勞資關係之請求權全部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請人˙˙˙

相對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中華民國年月日

台灣˙˙地方法院˙˙簡易庭

調解委員˙˙˙

書記官˙˙˙

法官˙˙˙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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