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試官的角色
有裁員 , 才有面試
面試官可由以下的人員擔任
1、董事長 2、董娘 3、總經理 4、部門經理 5、人事主管
6、受命職員 7、會計人員 , 都可擔任面試官
它們都實代表「法人」執行職務之人
法人是「法律所虛擬之人」, 當然也是「人」
「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
面試官即為該社團之成員
應徵求職者如向法人求職
其僱傭關係只存在於「與法人」一個人之間
和上列七種面試官無任何關係
面試官只是代表法人執行受理應徵之職務而已
權力極大卻無需負任何勞資責任
應付勞資責任者僅有「法人一人」而已
面試官不是求職者的雇主
僅是代表法人執行應徵及僱用行為
雇用契約仍存在於求職者與法人之間
例如勞保單並未把面試官姓名登載為「投保單位」
薪資單亦未把面試官姓名登載為「發薪單位」
報稅單亦未把面試官姓名登載為「扣繳單位」
面試官是權力極大 「有權決定錄取或刷掉」
而無須負任何責任的
需負責任者僅法人一人而已
即使是董事長親自面試亦僅係代表公司執行僱用行為
勞動契約仍存在於求職者與法人兩造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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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支付命令追薪資債權
聲請發支付命令
˙˙˙˙˙˙˙˙˙˙˙˙˙˙˙˙˙˙˙˙˙˙˙˙˙˙˙˙˙˙˙˙˙˙˙
聲請發支付命令
聲請人:李中華 身份證編號Q123456789 出生66年5月4日
住~~~~~~~~~~~~~~~~~~~~~
相對人:利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李為得
住:~~~~~~~~~~~~~~~~~~~~~
請求之標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新台幣˙˙˙萬元
應提出之證物:受僱證明文件〈出勤卡、薪資單、勞保單、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公司登記表、〉
請求之原因與事實:
聲請人於96年4月4日受僱於力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於98年4月4日未經預告,非自願離職
該公司拒簽就業服務站所製發之離職證明書
因非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
由聲請人自行釋明非自願離職之事實
依據勞基法第16條:工作滿一年應給二十日預告工資
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之原因離職時,
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工資
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
故相對人依法應給付預告期二十日,及三十日資遣費
合計五十日共新台幣˙˙˙˙元之資遣費
另相對人指稱:聲請人曠職多日故不給付資遣費
查非事實
依出勤卡記載之輪休日與假日
均係依公司指示
從被告知離職之日到回公司確認離職之日
均有打卡,亦未逾法定三日
有出勤卡為證,並無所謂曠職之情事。
謹狀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鑑
聲請人 李中華 簽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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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6號
債權人˙˙˙住~~~~~~~~
債務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住~~~~~~~~
一 、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便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資遣費新台幣˙˙˙˙˙˙元,並賠償程序費用一千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 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裹年月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五日內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
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務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
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未經言辭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
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
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項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年月日
書記官˙˙˙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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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對金額提出異議,則案件移交調解庭調解
法院會另行通知調解期日
雙方在調解委員折衝下成立調解
˙˙˙˙˙˙˙˙˙˙˙˙˙˙˙˙˙˙˙˙˙˙˙˙˙˙˙˙˙˙˙˙˙˙
調解筆錄
97年度新小勞調字第6號
聲請人˙˙˙
住~~~~~~~~~~~~~
相對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南縣~~~~~~~~
法定代理人˙˙˙
住~~~~~~~~~~~~~~
代理人˙˙˙
住~~~~~~~~~~~~~~~~
上列當事人間年度新勞小調字第號給付資遣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
月日下午2時59分在台灣˙˙地方法院˙˙簡易庭第一法庭調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
書記官˙˙˙
通譯˙˙˙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到
相對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97年月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萬元整
二、聲請人其餘勞資關係之請求權全部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請人˙˙˙
相對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中華民國年月日
台灣˙˙地方法院˙˙簡易庭
調解委員˙˙˙
書記官˙˙˙
法官˙˙˙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年月日
文章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