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領的方法:
1、聲請發支付命令。
2、向民事庭遞狀起訴。
3、向地檢署提出告訴。
您以為雇主會主動把資遣費送到您的口袋,請您笑納喔?!
1、聲請發支付命令,就像銀行討卡奴一樣,將卡奴簽署的
契約書,個人資料,欠款數額,等證據,交由法院命令卡
奴本人給付;或命令卡奴任職的公司給付,再由公司扣卡
奴之薪資。
領資遣費則須提出:出勤卡〈工作證明〉;薪資單、扣繳
憑單〈受薪證明〉;勞保單〈受僱證明〉:資遣費具體數
額,試用期約六千元,滿一年依勞退新制為半個月薪資,
如果沒有提撥勞退金則為一個月薪資,餘此類推。
支付命令送達後,雇主如對金額沒爭議,即等同確定判
決,於確定判決書送答後,即應如數給付,拒不給付可聲
請強制執行。
如雇主對金額有爭議,而於二十日內聲明異議,則案件移
交調解,就您能夠接受的金額,成立調解。調解書就是確
定判決書,不給可強制執行。
2、民事起訴,等同調解,
3、給付資遣費是強制規定,現由特別刑法管轄,拒不給可
處三萬元罰金。檢察官受理後,通常會行文勞工局,由勞
工局行文給雇主,要求他付資遣費。他如果不想被科處罰
金,就會自動寄支票給您,檢察官檢視支票影本後,以不
起訴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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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支付命令追薪資債權
聲請發支付命令
聲請發支付命令
聲請人:李中華 身份證編號Q123456789 出生66年5月4日
住~~~~~~~~~~~~~~~~~~~~~
相對人:利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李為得
住:~~~~~~~~~~~~~~~~~~~~~
請求之標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新台幣˙˙˙萬元
應提出之證物:受僱證明文件〈出勤卡、薪資單、勞保單、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公司登記表、〉
請求之原因與事實:
聲請人於96年4月4日受僱於力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於98年4月4日未經預告,非自願離職
該公司拒簽就業服務站所製發之離職證明書
因非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
由聲請人自行釋明非自願離職之事實
依據勞基法第16條:工作滿一年應給二十日預告工資
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之原因離職時,
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工資
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
故相對人依法應給付預告期二十日,及三十日資遣費
合計五十日共新台幣˙˙˙˙元之資遣費
另相對人指稱:聲請人曠職多日故不給付資遣費
查非事實
依出勤卡記載之輪休日與假日
均係依公司指示
從被告知離職之日到回公司確認離職之日
均有打卡,亦未逾法定三日
有出勤卡為證,並無所謂曠職之情事。
謹狀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鑑
聲請人 李中華 簽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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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6號
債權人˙˙˙住~~~~~~~~
債務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住~~~~~~~~
一 、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便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資遣費新台幣˙˙˙˙˙˙元,並賠償程序費用一千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 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裹年月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五日內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
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務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
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未經言辭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
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
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項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年月日
書記官˙˙˙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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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對金額提出異議,則案件移交調解庭調解
法院會另行通知調解期日
雙方在調解委員折衝下成立調解
˙˙˙˙˙˙˙˙˙˙˙˙˙˙˙˙˙˙˙˙˙˙˙˙˙˙˙˙˙˙˙˙˙˙
調解筆錄
97年度新小勞調字第6號
聲請人˙˙˙
住~~~~~~~~~~~~~
相對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南縣~~~~~~~~
法定代理人˙˙˙
住~~~~~~~~~~~~~~
代理人˙˙˙
住~~~~~~~~~~~~~~~~
上列當事人間年度新勞小調字第號給付資遣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
月日下午2時59分在台灣˙˙地方法院˙˙簡易庭第一法庭調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
書記官˙˙˙
通譯˙˙˙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到
相對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97年月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萬元整
二、聲請人其餘勞資關係之請求權全部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請人˙˙˙
相對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中華民國年月日
台灣˙˙地方法院˙˙簡易庭
調解委員˙˙˙
書記官˙˙˙
法官˙˙˙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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