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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18 17:21:06| 人氣2,16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規範「專技人員自行執業」與領隊、導遊非自行執業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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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發展觀光條例及相關法規規定,領隊人員及導遊人員工作「不得自行執業」,且須受旅行業雇用或受政府機關、團體之臨時招請,始得執業規定明確。

引述相關法規:

(一)依據發展觀光條例

27條第3項規定「非旅行業不得經營旅行業務」。

32條第1項「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應經考試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考試及訓練合格。前項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執業證,並受旅行業僱用或受政府機關、團體之臨時招請,始得執行業務」。

發展觀光條例有領隊人員及導遊人員工作「不得自行執業」明確規範,亦依據前開條例訂定相關管理規則部分 

           1、旅行業管理規則

23-1條「旅行業與導遊人員、領隊人員,約定執行接待或引導觀光旅客旅遊業務,應簽訂契約並給付報酬。」

           2、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3條「領隊人員應受旅行業之僱用或指派,始得執行領隊業務。」。

22條「領隊人員應依僱用之旅行業所安排之旅遊行程及內容執業,非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領隊人員之事由,不得擅自變更。」。

           3、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3條「導遊人員應受旅行業之僱用、指派或受政府機關、團體之招請,始得執行導遊業務。」。

22條「導遊人員應依僱用之旅行業或招請之機關、團體所安排之觀光旅遊行程執行業務,非因臨時特殊事故,不得擅自變更。」

(二)中央觀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代表陳淑美專員針對規範領隊及導遊人員執業法律解釋:領隊及導遊人員雖為考選部辦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合格經過觀光局職前訓練合格發給執業證,惟發展觀光條例規範旅行業為特許行業,非旅行業不得執行旅行業務,領隊人員及導遊人員工作,須依據發展觀光條例及爰發展觀光條例訂定之旅行業管理規則、領隊人員管理規則、導遊人員管理規則法規規定,受政府機關、團體之臨時招請約聘執行領隊及導遊領團短工時契約工作,而不得自行執業。

(三)相關法規明確規範領隊、導遊不得自行執業,健保局藉行政裁量權斷章取義,將領隊、導遊職業工會所屬會員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身份納健保,已明顯違反事實及法律規定。

(四)領隊及導遊人員是否為自行執業者,應依法律規定及實際情形論定:

1、領隊、導遊,依據發展觀光條例及旅行業管理規則、領隊人員管理規則、導遊人員管理規則規定,非旅行業不得從事旅遊業務;僅得受旅行業之僱用,該受僱於旅行業者(員工)適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款第二目身分。

2、又發展觀光條例第32條後段之受機關、團體之臨時招請規定,為無固定僱主並以「非自行執業者」身分致為明確,迴異於中央全民健康保險局規定專技人員即為「自行執業者」。

台長: 浩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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