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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01 22:29:41| 人氣1,783| 回應2 | 上一篇 | 下一篇

霸凌及鬥毆案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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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凌及鬥毆案例法律責任:

1.霸凌加害者及鬥毆學生:依情節輕重得以觸犯刑法傷害罪章第277條、第278條、第283條、第286條論處「少年(虞)犯部分移送少年法庭審理」(相關法律條文如上表)。

2.被害學生得主張權益: 受害學生得依受害程度者,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提出告訴;若達重傷程度者,可依刑法第277條第2項、第278條、第283條、第286條向司法機關告訴,若於校內發生者,應由學校通報少年隊協處,維護受害學生權益。 受害學生對於加害者得依民法第184條、193條及195條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財產損害賠償或因不法侵害身體、健康、名譽、自由、隱私等之精神慰撫金賠償或為名譽回復之適當處分。(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所以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存在為前提,若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受害學生對於未經同意側錄影像之第三人,並得依民法第184條、195條之規定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損害賠償。

  • 圍觀者:圍觀學生若有教唆、幫助或助勢等行為,得依刑法第29條教唆犯、第30條幫助犯或刑法第283條或相關法令究責;若屬單純圍觀學生亦應施予輔導。

  • 將影片上傳網路公開散播者:依情節輕重得以觸犯刑法第310條誹謗罪(告訴乃論)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55條論處。

  • 網站管理業者:經司法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告仍未即時刪除者,則觸犯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46條及第63條。

台長: 快樂

俊凱夫人XN
謝謝😊
2016-11-07 19:57:29
TF家族-張真源
如果不知道第几條是什么可以去哪里找?
2016-11-07 20:02:26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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