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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7 20:54:16| 人氣10,76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學入門(四十三):刑法電腦犯罪案例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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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陳怡如(交通大學、勤益科技大學、逢甲大學、真理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十九歲的小龍是大學生,跟班上同年齡的小君是一對戀人,由於小龍在社團活動十分活躍,引來不少女生主動追求,這樣的情形讓小君很沒安全感,小龍和小君的戀情可以順利嗎?小龍在校園的其他行為是否也沒問題?

 

壹、狹義的電腦犯罪

 

所謂狹義的電腦犯罪,通常是指刑法第三十六章的妨害電腦使用罪,茲以上例延伸舉例說明如下:

 

倘若小君想要了解小龍的交友情況,於是便破解小龍電子郵件和臉書的帳號密碼,偷看小龍的信和與其他女生的對話,此種行為有罪嗎?

 

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小君會觸犯刑法第358條的無故入侵電腦罪。

 

倘若小君偷看小龍的信和對話後,發現他和其他女生往來甚為密切,於是便以小龍的名義發信給對方,要對方不要糾纏不清,此種行為有罪嗎?

 

刑法第220條第1項規定:「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第2項規定:「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16條規定:「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小君除觸犯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電腦罪外,尚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其偽造上開準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此為廣義之電腦犯罪。

 

倘若小君偷看小龍的信和對話後,發現他和其他女生往來甚為密切,一氣之下便將相關信件及對話刪除,此種行為有罪嗎?

 

刑法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小君除觸犯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電腦罪外,尚觸犯刑法第359條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

 

倘若小君偷看小龍的信和對話後,發現他和其他女生往來甚為密切,於是便取得那些女生的電子信箱資料,另外申請新的信箱發送病毒信給對方,此種行為有罪嗎?

 

刑法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360條規定:「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小君除觸犯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電腦罪外,尚觸犯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至於發送病毒信如導致對方電腦運作緩慢終至當機癱瘓,將觸犯刑法第360條無故干擾電腦罪;如係導致電腦資料被刪除,則將觸犯刑法第359條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

 

承前,倘若小君發送病毒信的病毒是由哥哥寫的程式所提供,則哥哥有罪嗎?

 

刑法第362條規定:「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哥哥觸犯刑法第362條製作犯罪電腦程式罪。

 

以上有關小君及哥哥所觸犯的罪,是否須告訴乃論?

 

刑法第363條規定:「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小君所犯刑法第358條至第360條之罪,均須告訴乃論,但其所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則不須告訴乃論。哥哥觸犯刑法第362條製作犯罪電腦程式罪,亦不須告訴乃論。有關告訴乃論之罪,小君可與被害人私下成立和解並使被害人承諾放棄提出告訴,倘若和解成立前被害人已經提出告訴,嗣和解成立後被害人始撤回告訴,且有和解書及撤回告訴狀可為證,則法院即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但有關非告訴乃論之罪,經被害人報警,如證據確鑿移送檢察官,檢察官偵查終結後即有義務提起公訴,此時和解僅會影響法官量刑。

 

倘若小龍得知小君所做的一切後,憤而與小君分手,小君為忘卻失戀的痛苦,於是將所有心力投入國家考試的準備上,在放榜的前幾天,小君拜託哥哥入侵政府網站查看成績,哥哥及小君是否有罪?

 

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第361條規定:「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29條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小君的哥哥會觸犯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電腦罪,且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小君則為哥哥所犯之罪之教唆犯。

 

承前,小君拜託哥哥入侵政府網站查看成績後,發現小君落榜,於是小君進一步拜託哥哥修改成績使其榜上有名,哥哥及小君是否有罪?

 

刑法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361條規定:「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29條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小君的哥哥除觸犯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電腦罪外,尚觸犯刑法第359條無故變更電磁紀錄罪,且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小君則為哥哥所犯之罪之教唆犯。

 

承前,小君的哥哥幫小君修改成績使其榜上有名後,又竊取資料庫中其他考生資料,並賣給補習班大賺一筆,哥哥此種行為有罪嗎?

 

刑法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361條規定:「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318-1條規定:「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小君的哥哥除觸犯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電腦罪、第359條無故變更電磁紀錄罪外,尚觸犯第359條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此外尚觸犯刑法第318-1條無故洩漏電腦秘密罪。

 

倘若小龍為選到某些熱門課程,竟入侵學校網站,將已選上該課程某位同學的姓名刪除,並改成自己的名字,此種行為有罪嗎?

 

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小龍會觸犯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電腦罪及第359條無故變更電磁紀錄罪。

 

倘若小龍與他的朋友串通好,由他的朋友撰寫可以保證選到心目中理想課程的電腦程式,小龍則負責向同學販賣這套保證選到課的服務,結果導致其他沒購買的同學都選不到課,小龍及他的朋友有罪嗎?

 

刑法第362條規定:「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360條規定:「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小龍及他的朋友會觸犯刑法第362條製作犯罪電腦程式罪及第360條無故干擾電腦罪,兩人為共同正犯。

 

倘若小龍與他的朋友又串通好,由他的朋友當駭客入侵某網路購物中心以取得客戶資料,再由小龍負責賣給他人,小龍及他的朋友有罪嗎?

 

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318-1條規定:「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小龍及他的朋友會觸犯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電腦罪、第359條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第318-1條無故洩漏電腦秘密罪,兩人為共同正犯。

 

倘若小龍在玩線上遊戲時,常常入侵他人帳號以盜取虛擬寶物,小龍有罪嗎?

 

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有關電磁紀錄是否可成為竊盜罪之行為客體,立法理由指出,學界及實務界向認為:刑法上所稱之竊盜,須符合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之要件,而電磁紀錄具有可複製性,此與電能、熱能或其他能量經使用後即消耗殆盡之特性不同;且行為人於建立自己持有時,未必會同時破壞他人對該電磁紀錄之持有。因此將電磁紀錄竊盜納入竊盜罪章規範,與刑法傳統之竊盜罪構成要件有所扞格。為因應電磁紀錄之可複製性,並期使電腦及網路犯罪規範體系更為完整,有關竊取電磁紀錄之行為乃納入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中規範,即刑法第359條規定之罪。)小龍會觸犯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電腦罪及第359條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

 

【附錄:刑法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358條(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359條(破壞電磁紀錄罪)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360條(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361條(加重其刑)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362條(製作犯罪電腦程式罪)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363條(告訴乃論)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其他條文請至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或立法院法律系統(http://lis.ly.gov.tw/lgcgi/lgla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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