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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06 00:39:35| 人氣71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每週一案:左轉撞飛孕婦 黃○玲展誠意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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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陳怡如(交通大學、新竹教育大學、逢甲大學、勤益科技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砰的一聲巨響,機車騎士彈飛,而撞倒她的汽車駕駛是知名音樂人黃○玲,行車紀錄器還原事發經過,左轉的黃○玲煞車不及,直接撞上原本就該綠燈直行的廖姓孕婦,撞擊力道把人給彈飛了至少2公尺遠。2日早上8點多,黃○玲開車行經市民大道左轉天津街口,雙向綠燈的狀況下,黃○玲沒有違規,但卻疑似因為沒有禮讓直行車輛,不偏不倚撞上懷胎3個月的廖姓孕婦,事發當時,黃○玲下車察看並報警處理,也跟著傷者到醫院,33歲的廖姓孕婦左大腿骨折,所幸胎兒平安。事發後,黃○玲真心期盼對方早日康復,第一時間也下車察看,並打電話報案,也到醫院關心廖姓孕婦,負責任的處理態度,讓雙方談成和解(20130305-TVBS新聞)。

 

  本案行為人黃○玲倘若經鑑定結果有過失,有關其民事責任,則須負起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此可觀諸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第191-2條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賠償範圍不外乎財產上與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此可觀諸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刑事責任方面,如果被害人傷勢屬於輕傷,則涉即觸犯普通過失傷害(輕傷)罪,此為告訴乃論之罪,此可觀諸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287條第1項規定:「第277條第1項、第281條、第284條及第285條之罪,須告訴乃論。」從而黃○玲可與被害人尋求和解,以換取對方不要提出刑事告訴及民事訴訟。有關和解契約,民法第736條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第737條規定:「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一旦雙方簽定和解契約,日後雙方債之關係則由和解契約取代侵權行為。

台長: 魷魚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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