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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1-06 13:46:00| 人氣5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偷腳踏車 罰1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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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來源: 中時電子報 93.01.06>>

 順手牽羊偷走一輛腳踏車,代價是有期徒刑六個月,換算成罰金高達新台幣十六萬兩千元。男子鄭啟光在被當場查覺偷竊後,竟然還可以在三次筆錄中,分別狡辯腳踏車是向不同的人買來的,拒絕在本件證據確鑿的竊盜案認罪,因此被合議庭以犯後態度不佳為由判處徒刑半年。

  過去法院處理類似的「小額」竊盜案件時,只要竊賊坦承犯罪,通常可換來獲判拘役了事。但本件被告鄭男不知為何,在公訴檢察官多次給予認罪協商機會下,仍然堅持否認犯罪,辯稱腳踏車是向人買來的,偏偏鄭男所供稱的腳踏車「賣方」,一下是在萬華區炒菜的人,一下又變成一對姊弟,而買賣金額也在一千多到兩千多之間變來變去,因此被台北地方法院承審合議庭認定全部都是杜撰之詞。

  而根據法院所認定事實,去年聖誕節當天下午,一名張姓男子將銀色腳踏車停在台北市康定路跳蚤市場旁,因為沒有上鎖而被鄭啟光順手牽走,鄭男甫得手不久,就因形跡可疑遭警方當場查獲,並引來附近民眾一陣議論,而前往圍觀的張男直到此時才認出,自己的愛車被他牽著走。

台長: joy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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