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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7 21:01:40| 人氣25| 回應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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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歧視成職場暗流

一些用人單位無視相關法律法規,人為制造男女就業機會的不等,使社會公平扭曲——

  性別歧視,是指基於他人的性別差異而人為實行差別待遇的一種現象。在現在競爭激烈的就業市場中,主要表現為企業拒絕錄用女性人才,即使錄用,也人為實行差別待遇。

  隨著近幾年就業難度的增加和用人單位優勢地位的不斷強化,性別歧視已經成為一些企業心照不宣的做法。

  性別歧視公開化

  在各式各樣的招聘廣告中,時不時暴露著性別歧視的陰影,如“男性優先”、“僅限男性”等等。在有些單位的用工合同和規章制度中甚至帶有“女職工5年內不得生孩子”、“女職工懷孕即解除合同”等違法條款。同等工作,同樣能力,女職工工資低於同崗位男職工的現象也隨時可見——性別歧視,正隨著就業難度的增加而愈演愈烈。

  據有關部門調查,中西部省區80%以上的應屆畢業女生在求職過程中遭到過性別歧視。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曾對62個定點城市作過調查,結果顯示:有67%的用人單位提出了性別限制,或者明文規定女性在聘用期不得懷孕生育。某網站就性別歧視問題進行了為期兩周的調查,有2188人參與了網上投票,承認存在“性別歧視”者超過80%,其中,選擇“婚姻和生育受老板干預”選項的人最多。西南政法大學最近組織的女大學生就業情況調查也顯示,女大學生就業面臨的最大困難是性別歧視,目前約70%的女大學生認為在求職過程中存在男女不平等。

  影響社會和諧發展

  社會公平是和諧的基礎,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發展和諧勞動關系,是建設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而職場中出現的性別歧視,人為地制造了男女差別,造成男女就業機會的不等,使社會公平扭曲。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分別規定:“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婦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因此,性別歧視,不但違犯了勞動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而且直接影響著社會的進步。

  性別歧視長期發展下去,對女性的成長和發展不利,也必然影響到人們的生育觀念,使大男子主義和重男輕女思想泛濫,甚至,會影響到黨中央和各級政府辛勤努力幾十年,幾代人為之奮斗為之自豪的基本國策——計劃生育。

  消除歧視須用重典

  從現有的法律規章看,無論是專業法還是綜合法,都沒有容忍性別歧視,沒有給性別歧視留下任何借口。為什麼性別歧視還是禁而不止呢?關鍵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特別是處罰措施輕,標准模糊,缺乏強制性。因此,對唯利是圖的個別企業主而言,這些法律規章不過是一紙空文,所能起到的威懾力十分有限。

  要徹底消除性別歧視,非用重典不能奏效。為此,有關專家表示:

  首先,要進一步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相關法律法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草案)中,要強化第五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年齡、身體殘疾等因素而受歧視”。加重第七章“法律責任”,除明確保障婦女權益范圍和相應的違法責任外,還要根據違法行為的程度,加重相應的處罰措施,提高處罰標准,通過增加違法成本,讓用人單位不敢違法、違不起法。

  其次,要加大執法力度。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就會給某些用人單位留下可乘之機,並存有不守法甚至敢於抗法的僥幸心理。因此,除了在工商、稅務等部門增加反對性別歧視的職責外,還要組成專門的執法和監督大隊,開設婦女維權專門法庭。

  第三,提高廣大女性的維權意識和能力。要從學生開始,進行消除性別歧視的法制教育,使之像治安和安全教育一樣,深入到每個公民,形成人人都來反對性別歧視的社會氛圍。

  專家們指出,消除性別歧視、維護婦女權益、實現男女平等就業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因此,不僅需要有關部門加大執法力度,還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


台長: 天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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