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梯次98年11月5日
第二梯次99年1月31日
第三梯次99年4月30日
第四梯次99年7月31日
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說明
一、新申請(第1次):
(一)申請資格:(二者缺一不可)
1.須已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
2.志工服務年資滿3年,且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者(時數採計90年1月20日至98年10月31日止)。
(二)檢附之文件:
1.申請名冊(附件1):以電腦繕打申請名冊(格式:請依照附件檔不得擅改,每頁5位申請人,該名冊須由學校承辦人核章)。
2.照片:1吋半身照片2張(1張實貼,1張浮貼【背面請加註志工名字及學校名稱】)。
3.志願服務紀錄冊封面及內頁影本:請影印清晰,並可供辨識姓名、身分證號、服務時間、服務時數………等資料。
4. 志願服務紀錄冊發冊單位若非臺北縣政府教育局,請附切結書(附件2)。
二、重新申請:本次申請為99年3月31日前期限屆滿者。
(一)申請資格:(二者缺一不可)
1.須已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
2.志工繼續服務年資滿3年,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者(時數採計榮譽卡到期日回溯3年6個月至98年10月31日止)。
(二)檢附之文件:
1.申請名冊(附件3):以電腦繕打申請名冊(格式:請依照附件檔不得擅改,每頁5位申請人,該名冊須由學校承辦人核章)。
2.照片:1吋半身照片2張(1張實貼,1張浮貼【背面請加註志工名字及學校名稱】)。
3.志願服務紀錄冊封面及內頁影本:請影印清晰,並可供辨識姓名、身分證號、服務時間、服務時數………等資料。
4.榮譽卡影本:
三、遺失補發者
檢附之文件:
1.申請名冊(附件4):以電腦繕打申請名冊(格式:請依照附件檔不得擅改,每頁5位申請人,該名冊須由學校承辦人核章)。
2.照片:1吋半身照片2張(1張實貼,1張浮貼【背面請加註志工名字及學校名稱】)。
3.榮譽卡影本:無則免附
4.切結書(附件5):
四、即日起至98年11月5日前,以郵戳為憑,逕寄至台北縣三重市重陽國民小學輔導處,信封外請加註【申請榮譽卡】(241台北縣三重市中正北路113號,電話29826272分機180,190),請學校承辦人務必依前開說明仔細審查申請資格,並備齊相關資料,逾期、資格不符或填報不全者,請於下一次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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