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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19 19:12:51| 人氣2,61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遺產究竟是禮物?還是紛爭? 遺產繼承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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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榮發遺囑曝光 二房張國煒升總裁 大房不滿片面宣布

 
張榮發前年底立下遺囑,指定二房獨子張國煒(右圖)在他百年後升任長榮集團總裁。 
資料照片

【綜合報導】長榮集團總裁張榮發上月二十日過世,遺囑昨曝光,其估計有五百三十六億元存款、股票及不動產,都由二房獨子、現任集團副總裁暨長榮航空董事長張國煒繼承,且由張國煒升任集團總裁。張國煒昨在集團內部公告即起接任總裁,大房長子張國華等三名兄弟則透過集團發表聲明,對張國煒逕行片面宣布升任總裁、將私密遺囑公諸於世之舉感到遺憾。長榮集團大房、二房之爭正式浮上檯面。


張榮發與大房張林金枝育有張國華、張國明、張國政三子及女兒張淑華,張淑華去年過世;張國煒是二房李玉美獨子。張林金枝二○一三年過世,隔年張榮發即和李玉美登記結婚扶正。張榮發上月過世,按照他於遺囑內容交代不發訃聞,家屬雖設置追思會堂,不過未辦告別式;據了解,張榮發已於上周末出殯,火化後低調安葬三峽家族墓園,僅親人參加。 

張榮發盼能和睦相處

張榮發遺囑是前年十二月十六日所立,指定他百年後由張國煒(四十六歲)接任總裁,次席副總裁柯麗卿等三人協助接班及集團事務。
遺囑強調三位副總裁「要多多指導四子張國煒」,「所有副總裁們要一起共同協助,讓四子張國煒能順利接任集團總裁,也多多指導孫輩們的經營能力」,同時也表示「願眾子女及孫輩們,皆能和睦相處,互相照顧」。
張國煒昨公告即起接任總裁後,大房兄長張國華(六十一歲)等即發表聲明,對他「逕行片面宣布升任、將私密遺囑內容公諸於世」之舉「殊屬遺憾」。聲明表示,張榮發確實立有遺囑指定由張國煒擔任總裁,但其他繼承人現仍在協商,希望秉持公司治理原則經營各公司,以確保集團永續經營,會於完成相關程序後再對外說明。
昨記者未能聯繫上張國華和張國煒。據指出,大房認為仍有若干事需釐清與討論,應等相關程序完成再對外說明,因此對張國煒突然發出公告並附上遺囑,感到相當意外,也無法理解。 

「遺囑何須兄長同意」

張國煒親近友人則指,遺囑是周一開封,所有可能的繼承者都在場,張榮發既已指定張國煒是唯一繼承人,遺願也期許他馬上接手集團業務,「為了集團穩定考量,不能沒有主,此時公布有何不妥?大家(指大房兄長)不同意,又有什麼辦法?」
張國煒友人強調,總裁不是張國煒去搶或爭來的,是張榮發講的,兄長稱他「逕行片面宣布」有點過分;但一個人的精力和時間有限,張國煒雖被指定為總裁,仍希望集團業務能分工,他管航空事業版圖,國際、海運和鋼鐵事業則由大房兄長掌理。
但據了解,大房兄長並不同意航空業務由張國煒主政,要全歸大房所有。張國煒友人直言:「總不能在不懂航空的兄長控制下,做一個傀儡,兩房對公司經營理念差這麼多,內行人為什麼要聽外行人的?」友人質疑張國煒的兄長「可以不認遺囑嗎?如果遺囑還要經兄長同意,這是那門子遺囑?」 

大房3兄長持股較多

至於張榮發把財產都只給張國煒,友人說,張榮發四、五年前說要把財產捐給張榮發基金會後,就陸續捐出不少,還剩多少尚未清算,並不清楚也還不知要怎麼處理,但基金會的慈善事業會持續。 
目前大房長子張國華擔任長榮海運和長榮國際董事,按長榮集團旗下公司股權來看,由長榮國際作為長榮海及長榮航的控股公司,大房三個兒子都為大股東,張國煒則主要在張榮發基金會及張榮發慈善基金會中列名董事,大房三個兒子持股超過張國煒,實際掌握海空運主導權。 
張國煒友人說,若大房兄長聯合起來趕走張國煒,他會認了,但經營集團有社會責任,航空飛安更要付出極大心力,「讓一天都沒有在辦公室上班的人接手,公司不賺錢、垮了,社會自有公評。」友人強調,張國煒只是要當個孝順的孩子,「不能違抗爸爸遺願而出任集團總裁,這有錯嗎?」 
長榮老臣透露,若按張榮發生前想法,應是各兄弟按興趣海空分治,現在張國煒突公開遺囑,「應該是感覺到被威脅。」老臣認為,長榮集團是非常龐大的事業體,靠一個人治理力有未逮,張國煒公告遺囑已粉碎兄弟分工美夢。 

指定張國煒繼承遺產

張榮發生前曾表示身後所有財產將捐給基金會,對照遺囑指定將全數遺產由張國煒繼承,長榮集團高層透露:「總裁名下到底還有多少財產仍須精算,是否全捐出,均是大房認為應先釐清及討論的。」
律師丁昱仁昨指,若張榮發先前捐出做公益的宣言未以遺囑記載,就不會有法律效力。
張榮發留下財產約五百三十六億元,資誠會計師事務所許祺昌表示,若預立遺囑,遺產分配會有「家族全部認同」、「配偶不認同」、「家族都不認同」三種情況,張國煒可分得遺產可能會有四百九十二億元落差。
許祺昌表示,遺囑如獲張榮發配偶及五名子女認同(女兒雖逝,其子女仍可繼承),遺產就可全由張國煒繼承;若僅配偶李玉美不同意,她可依配偶身分先拿一半,即二百六十八億元,並再取另一半遺產的六分之一、四十四億元,總共分得三百一十二億元,此時張國煒只能分得二百二十四億元。若其他人均不認同,可在扣掉配偶請求權後,李玉美與其他子女均分二百六十八億元遺產,張國煒只能分得四十四億元。 

張國華 最早被欽點接班

 
大房

一九五五年生,現年六十一歲的張國華,是已故長榮集團總裁張榮發長子,也是最早被欽點的接班人,由於張榮發將海洋視為故鄉,也一直認為繼任者須有海運產業的完整歷練,因此張國華在中國海專畢業後,就進入海運體系工作,一路升到總經理、副董事長,備受父親栽培。


個性謹慎低調

不過,由於張國華一九九六年接任長榮海運總經理後銳意改革,引發不少老臣群起反彈,且時常與父親因經營理念爆發衝突,加上父子都是硬脾氣,吵起架來互不相讓,也造成張國華一九九八年主動請辭,從此離開集團。 
然而,隨張榮發近年身體不佳,張國華不忍老父獨自打拼,於二○一四年重回集團,出任長榮海運董事,協助打理家族事業,雖未任董總,但已有專屬辦公室,而今年初張榮發逝世後,張國華更代表家屬接受教育部獎章,在在顯示逐漸重回集團核心。 
長榮集團老臣分析,張國華個性謹慎、低調,除工作上對細節相當要求,私生活也相當保護,不喜張揚家族私事,此次同父異母的弟弟張國煒片面宣布接任集團總裁,未來張國華是否被迫站上第一線,代表大房出面迎戰,一舉一動備受關注。 
◎記者陳慜蔚 

張國華 61歲

現職:長榮國際、長榮海運董事 
家庭:已故長榮集團總裁張榮發大房長子。已婚,育有2子1女 
學歷:中國海事專科學校(已改制台北海洋技術學院) 
身家:逾50億元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張國煒 娶空姐被父放逐

 
二房

四十六歲的張國煒升任長榮集團總裁,大他十五歲的大房兄長雖不服,但業界認為張國煒確實有令他父親張榮發放心交棒的本事。張國煒一九九六年進入長榮航空,從基層做到總經理,是張榮發當時公開欽點的接班人,還在媒體茶敘時讚揚「這孩子有出息」,但二○○六年張國煒執意迎娶立榮航空空服員葉淑汶,不惜與反對的父親鬧翻,因此放棄江山、遠赴美國學開飛機。


擁有機師執照

張國煒結婚生子後,孫子融化爺爺張榮發的心,加上張國煒母親李美玉積極協調溝通,放逐海外三年後,張國煒取得機師執照,張榮發也同意他重回集團。當時張榮發刻意讓他去長榮航太修飛機,從總經理變黑手,能屈能伸的張國煒也爭取到不少維修訂單。 
張榮發由此看到么兒對航空事業的打拼,漂亮的成績單讓張國煒回鍋長榮航空,一路從首席副總、總經理升上董事長,也擔任長榮集團副總裁,最後被欽點接班總裁。 
不具名的業界人士評論,長榮航空一九八九年創立後曾虧損連連,張國煒回鍋後汰換機隊、引進777-300ER飛機、加入星光聯盟、找藝人金城武拍廣告等,長榮航空因此轉虧為盈、去年獲利創新高,若他接任總裁,應有正面影響。 
◎記者陳如嬌 

張國煒 46歲

現職:長榮集團副總裁、長榮航空董事長。自行宣布升長榮集團總裁 
家庭:已故長榮集團總裁張榮發二房獨子。已婚,育有2子 
學歷:美國加州州立大學經濟學碩士 
身家:推估逾50億元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張榮發遺產怎麼分 會計師說給你聽

發稿時間:2016/02/19 15:13


長榮集團總裁張榮發(圖)遺囑曝光,身後財產全給二房獨子、集團副總裁張國煒,但張榮發其他子女認為應先協商。資誠會計師表示,大房子女可爭取遺產特留分,但張國煒仍可拿最多。(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邱柏勝台北19日電)長榮集團總裁張榮發遺囑曝光,身後財產全給二房獨子、集團副總裁張國煒,但張榮發其他子女認為應先協商。資誠會計師表示,大房子女可爭取遺產特留分,但張國煒仍可拿最多。

張榮發1月20日辭世,長榮集團副總裁暨長榮航空董事長張國煒昨天公告接任總裁一職,並公布遺囑內容。根據張榮發的手寫遺囑,提到因年事已高,為事先妥善安排後事,特立遺囑。其中財產部分,張榮發指明他本人的存款、股票及不動產,全部由張國煒單獨繼承。

但傳出大房不滿張國煒逕行宣布升任總裁,且指出張榮發生前曾表示,身後所有財產將全部捐給張榮發基金會,因此認為仍有若干事需釐清與討論,張國煒卻私自將私密遺囑公諸於世,昨天特別透過集團發聲明稿表達意外、遺憾。大房、二房爭產浮上檯面。

財政部表示,根據遺產與贈與稅法規定,遺產稅免稅額為新台幣1200萬元,另有配偶扣除額493萬元、直系卑親屬(子女)每人50萬元,喪葬扣除額123萬元,扣掉免稅額與相關扣除額之後所剩遺產金額,再以遺產稅率10%課稅,由被繼承人在繼承人死亡後6個月內主動申報。相關規定非常清楚,因此遺產稅問題,爭議不大。

資誠會計師表示,目前爭議主要在於遺產分配,由於遺囑效力無法推翻,因此理論上張國煒可獨得張榮發所有遺產,但若大房子女不認同遺囑,可向法院主張遺產特留分。

張榮發的遺產繼承人有大房4名子女、張國煒母親(二房)以及張國煒共6人,若張國煒母親未主張夫妻婚後剩餘財產分配,則大房4名子女分別可請求12分之1的遺產特留分,張國煒一人則可獨拿12分之7。

不過,若張國煒母親主張夫妻婚後剩餘財產分配,則會先根據張榮發與張國煒母親婚後各自擁有的財產分別計算,就張榮發多出的財產部分,先分一半給張國煒母親,剩下的部分,再由大房子女主張每人12分之1的遺產特留分,但金額將大幅縮水,且無論如何分配,張國煒都會拿最多。105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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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觀點:

很多法律人並沒有機會處理遺產糾紛,尤其是高額的遺產糾紛!!

筆者有幸,曾在不動產法務領域服務,處理過不少這類的狀況,

基本上,算得上是有一點認識,提供些說明,供大家參考!!

基本上看過王永慶家的家產之爭,大家不難發現,

這麼龐大的帝國與財產,牽動的佈局、人事、過往,

往往都是錯綜複雜的!!

即便像王老先生,心思之細密,佈局之完整,利用決策小組、交叉持股,

仍難免會遇到一些人算天算的問題!!

張老先生即然這個事情是從遺囑開始的,那麼自然從這開始說起!!

首先,破題的就是:若家產很大的、事業體很多的、情感豐富的,

真的付費找像合格的律師、會計師、代書,有經驗的協助處理,

尤其像我們一條龍事務所,團隊合作的,比較能萬無一失!!

遺囑,這幾種當中,個人覺得最好的,是經由上面的規畫後,

以公證遺囑來得最好!

但這個前提,仍然是無法去侵害特留分,在民法第1187條可以看到!

而特留分,依民法1223條的方式計算,當然,要先依1138條確認繼承人是誰,

才能決定算的方式!!

不過,目前筆者所遇到的,或許因為有年紀的比較有財產,

所以都是配偶和子女繼承,鮮少看見父母、兄弟姐妹的,更遑論祖父母了!

而本次以新聞看來,張老先生似乎是以自書遺囑的方式留下,

這個要依照民法第1190條的規定、格式,

而在開這個遺囑,是否依照民法第1212、1213條之方式,也很重要,

違反的話,認為遺囑不利者,會以民法
第 73 條
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發動讓這個遺囑無效的訴訟!!

以回歸沒有遺囑而依民法繼承的狀況!

另外,還有民法1145條對遺囑的技術性爭議,以官司爭取談判空間的,

詳細在後面遺產的問題再說。


第 三 章 遺囑
      第 一 節 通則
第 1186 條
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
,不得為遺囑。
第 1187 條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第 1188 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喪失繼承權之規定,於受遺贈人準用之。
      第 二 節 方式
第 1189 條
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自書遺囑。
二、公證遺囑。
三、密封遺囑。
四、代筆遺囑。
五、口授遺囑。
第 1190 條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
、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第 1191 條
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
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
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
按指印代之。
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
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第 1192 條
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
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
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
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 1193 條
密封遺囑,不具備前條所定之方式,而具備第一千一百九十條所定自書遺
囑之方式者,有自書遺囑之效力。
第 1194 條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
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
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
按指印代之。
第 1195 條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
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
    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
    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
    、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
    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
    處同行簽名。
第 1196 條
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
第 1197 條
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
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
院判定之。
第 1198 條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第 三 節 效力
第 1199 條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第 1200 條
遺囑所定遺贈,附有停止條件者,自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第 1201 條
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
第 1202 條
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
產者,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者,其全部遺贈為無效。但
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
第 1203 條
遺囑人因遺贈物滅失、毀損、變造、或喪失物之占有,而對於他人取得權
利時,推定以其權利為遺贈;因遺贈物與他物附合或混合而對於所附合或
混合之物取得權利時亦同。
第 1204 條
以遺產之使用、收益為遺贈,而遺囑未定返還期限,並不能依遺贈之性質
定其期限者,以受遺贈人之終身為其期限。
第 1205 條
遺贈附有義務者,受遺贈人以其所受利益為限,負履行之責。
第 1206 條
受遺贈人在遺囑人死亡後,得拋棄遺贈。
遺贈之拋棄,溯及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第 1207 條
繼承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受遺贈人於期限內為承認
遺贈與否之表示;期限屆滿,尚無表示者,視為承認遺贈。
第 1208 條
遺贈無效或拋棄時,其遺贈之財產,仍屬於遺產。
      第 四 節 執行
第 1209 條
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
受前項委託者,應即指定遺囑執行人,並通知繼承人。
第 1210 條
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不得為遺囑執行人。
第 1211 條
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
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第 1211-1 條
除遺囑人另有指定外,遺囑執行人就其職務之執行,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其數額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法院酌定之。
第 1212 條
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即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並以適
當方法通知已知之繼承人;無遺囑執行人者,應通知已知之繼承人、債權
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無保管人而由繼承人發現遺囑者,亦同
。
第 1213 條
有封緘之遺囑,非在親屬會議當場或法院公證處,不得開視。
前項遺囑開視時,應製作紀錄,記明遺囑之封緘有無毀損情形,或其他特
別情事,並由在場之人同行簽名。
第 1214 條
遺囑執行人就職後,於遺囑有關之財產,如有編製清冊之必要時,應即編
製遺產清冊,交付繼承人。
第 1215 條
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
遺囑執行人因前項職務所為之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
第 1216 條
繼承人於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中,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之遺產,並不得妨
礙其職務之執行。
第 1217 條
遺囑執行人有數人時,其執行職務,以過半數決之。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
者,從其意思。
第 1218 條
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利害關係人,得請求親
屬會議改選他人;其由法院指定者,得聲請法院另行指定。
      第 五 節 撤回
第 1219 條
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
第 1220 條
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
第 1221 條
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
撤回。
第 1222 條
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
撤回。
      第 六 節 特留分
第 1223 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第 1224 條
特留分,由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
。
第 1225 條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
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
比例扣減。


遺產繼承這一點,

說真的,一般情形就沒什麼好討論了,

但上一輩的企業家,似乎都有好幾房的狀況,

而又各有子女,

上面報導中,會計師所提的,配偶發不發動夫妻剩餘財產,就是關鍵了!!

即便是像上所述,真的發動了遺囑無效,也真的成功了,

二房是正式登記的合法配偶,先發動剩餘則產分配,取得一半,

剩下一半她仍然是繼承人的一部份,自己又有一個兒子,

最後,這個兒子仍然繼承了最多的財產!!


   第 一 章 遺產繼承人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 1139 條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 1140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
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第 1141 條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
此限。
第 1142 條
(刪除)
第 1143 條
(刪除)
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
    分為遺產全部。
第 1145 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
    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第 1146 條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
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第 二 章 遺產之繼承
      第 一 節 效力
第 1147 條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第 1148 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
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第 1148-1 條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
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第 1149 條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
係,酌給遺產。
第 1150 條
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但因繼承人之
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
第 1151 條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第 1152 條
前條公同共有之遺產,得由繼承人中互推一人管理之。
第 1153 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
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第 二 節 (刪除)
第 1154 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第 1155 條
(刪除)
第 1156 條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
承人視為已陳報。
第 1156-1 條
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法院於知悉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
得依職權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第 1157 條
繼承人依前二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
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
第 1158 條
繼承人在前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
務。
第 1159 條
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
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
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一項規定予以清償。
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其無利息者,其債
權額應扣除自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時起至到期時止之
法定利息。
第 1160 條
繼承人非依前條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第 1161 條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致被繼承人
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
當受領之數額。
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
額。
第 1162 條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
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第 1162-1 條
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
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
,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前項繼承人,非依前項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一項規定予以清償。
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其無利息者,其債
權額應扣除自清償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第 1162-2 條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
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
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
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
者,亦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
當受領之數額。
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
額。
第 1163 條
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
定之利益: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第 三 節 遺產之分割
第 1164 條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
限。
第 1165 條
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
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
第 1166 條
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
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
第 1167 條
(刪除)
第 1168 條
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遺產,
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第 1169 條
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債權,
就遺產分割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前項債權,附有停止條件或未屆清償期者,各繼承人就應清償時債務人之
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第 1170 條
依前二條規定負擔保責任之繼承人中,有無支付能力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
,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有請求權之繼承人與他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比
例分擔之。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有請求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繼
承人請求分擔。
第 1171 條
遺產分割後,其未清償之被繼承人之債務,移歸一定之人承受,或劃歸各
繼承人分擔,如經債權人同意者,各繼承人免除連帶責任。
繼承人之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如債權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後者,自
清償期屆滿時起,經過五年而免除。
第 1172 條
繼承人中如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
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
第 1173 條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
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
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最後,略為提一下幾個重點觀念!!

首先,我並不清楚,張先生的財產總數是怎麼計算的!

一般很難寫!因為寫遺囑的時候,可能事業仍在擴大或縮小,或財產仍在增加或減少,

所以,清醒的時候寫遺囑是為了分配、變動一個所謂的繼承比例,

或是最重要的像以前留個願望或家訓一類的,

而一般別說像張先生這樣的商業大戶,

都有可能有不動產、動產、現金、有價證券等財產來組成,

而這些的認定價值,

像不動產好了,由於課稅是有稅務的角度去看待課稅基礎,

像公告現值和房屋現值所組成的申報總價,

這個在目前,仍然是和市價有不同,所以遺產稅上計收的財產,和實際會有出入!

再來,就算是現金,仍然有海外、國內、現金、外幣等不同的組成,

另外,還有非常值錢的動產,如古董、字畫,我當初拍賣得來的價格,是否仍是日後的價格,

這都有可能會造成很大的變動和價格的認定!

最重要的,對於有錢人來說,我繼承了一萬元的股票或一萬元的房子,

這會有很大的不同!

繼承上或許是都是一萬的市價(假設認定完都一樣),但實際的意義不一樣,

因為股票會使得在公司的權力產生很大的不同,從而操作、控制被繼承人生前的事業,

這是很多大戶人家首要重視的!掌管了事業,就掌管了日後的機會與分配,

那裡是現今的房子能比!

現在,若真的是翻起臉來,還有一個很妙的地方,

那就是:總裁!到底是什麼玩意兒??

這個在法律上是一個虛的東西,根本不存在權力的東西!

很多大集團用這個職銜,通常是創造帝國的老闆,

受人敬重而臣服,不然公司法上,登記是否為負責人或經理人,才是有權利和義務的,

總裁根本不在定義之內,

老四雖然發公告稱自己為總裁,但假使集團公司有些的負責人登記不是他,

而董事席位、股票權利不足以支撐的話,

那也不過是廢紙公告而已!!

而真在要辦理股權繼承的那一刻,另一方不服的要是發動假處分去涷結,

那這個戲,還有得看哩!!


台長: 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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