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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23 16:45:24| 人氣50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貪污治罪條例修正 行賄者挨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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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修正 行賄者挨罰。
聯合晚報冷眼集說︰求心安 停不了的紅包文化。



貪污治罪條例修正 行賄者挨罰。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過去公務員若沒有因為收受賄絡而做出違背職務的行為,行賄民眾就不用受罰,只有收賄的公務員有責任,未來草案三讀通過後,民眾只要送錢行賄就構成犯罪。


今天初審通過的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增訂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關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據指出,有鑑於前總統陳水扁涉及的二次金改案中,許多遭到起訴的企業高層雖被認定行賄,但企業的行賄行為沒有讓公務員做出違背職務的行為,依法不罰行賄者,形成法制上的漏洞,也引起社會輿論強烈批評。將來立法院完成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立法後,送錢給公務員就是不行的。


法務部長曾勇夫表示,過去民眾送錢給公務員,公務員一定要做出違背職務的行為,行賄者才會構成犯罪,現在是送錢的人無論如何都要被法辦。曾勇夫舉例說,過去一名符合資格的教師人選,為了讓校長聘用他,送錢給校長,由於校長沒有做出超越職務的行為,送錢的老師沒事,只有校長有責任,但修法之後,送錢的老師也將面臨刑事責任。


曾勇夫說,為了消除紅包文化,讓民眾知道處理公務不必送、不能送,公務員也不能貪、不會貪,修法後,法務部會加強觀念宣導,讓民眾了解跟公務員接洽就是不能送錢,送錢就構成犯罪。如果有一些人假藉過節送禮的名義請託、行賄公務員,經過事實認定後,也構成犯罪。


行政院提案原本要降低違背職務行賄罪的刑度,將現行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降低為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但審查時多名立委認為降低刑度將產生負面社會觀感,否決降低違背職務行賄罪的刑度修正。



聯合晚報冷眼集說︰求心安 停不了的紅包文化。


立法院上午初審通過「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未來即使是不違背職務行賄,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此,是否能導正紅包文化,建立廉能政府有待觀察。不過,政府在要求民眾不送紅包的同時,政府官員的效率在那裏?如果此點做不到,又要以刑罰來處罰花錢買效率的民眾,在邏輯上很難讓民眾理解。


法界人士舉例,過去民眾為拜託公務員儘快核發執照或證件,由於本是公務員分內該作的事,民眾為求快而給紅包,現行法律並不處罰行賄者,但這樣的情況,未來修法通過,將可處行賄的民眾3年以下徒刑;至於民眾到署立醫院動手術,為求心安,總會送禮或給紅包,類似的情況並不會處罰,不過,如果是對經辦藥品採購、工程的醫生行賄,行賄和收賄的都會處罰。


法務部是在97年10月間,委託辦理「台灣地區公務員貪瀆罪定罪率之間的問卷證查」,多數受訪的檢察官、法官和律師都認為我國有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的必要,另經舉辦公聽會與會人士也認為有規範的必要,法務部因此參考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德國刑法、日本刑法、香港防止賄賂條例的立法例,對於公務員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將課以刑事責任。


不過,法務部基於國情考量從寬原則,對於不違背職務行賄的民眾,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不罰」行之多年, 僅以問卷決定修法是否該當已有疑問,即使如此,要立法處罰民眾,當然,再簡單不過,但是,對於沒有效率的政府,有誰能處罰、監督。


(2011-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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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jan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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