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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12 16:53:43| 人氣11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聯合報:馬有關台灣前途論述 有違憲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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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馬有關台灣前途論述 有違憲之虞。


聯合報:馬有關台灣前途論述 有違憲之虞
聯合報12日社論指出,馬政府在宣示兩岸政策時,屢屢表達“台灣的前途應由兩千三百萬人決定”之類的論述;此說被認為是抄襲民進黨的《台灣前途決議文》,且有違憲之虞。

社論指出,綠營相關論述的演化,略可分作四個階段。一、五○年代起即倡議“民主自決論”及“公民投票論”,主張“台灣的前途應由台灣全體住民共同決定”。二、一九九一年的《台獨黨綱》,主張“獨立建國,制定新憲”。三、至一九九九年《台灣前途決議文》則主張“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依目前“憲法”稱為“中華民國”,“任何有關獨立現狀的更動,必須經由台灣全體住民以公民投票方式決定”。四、二○○七年《正常國家決議文》,又回頭主張“及早正名制憲”。

在這四階段中,“民主自決論”是始終一貫的理論主軸。《台獨黨綱》主張另建台灣共和國;至《台灣前途決議文》,則見“借殼上市”的策略,甚至透露出“統一公投”的思維(決議文稱,若改變“獨立現狀”,必須公投);到了《正常國家決議文》,又回到“正名制憲”。這雖是綠營四階段的不同論述,如今卻同時存在於民進黨的政策論述中,形成“四個階段/雞兔共籠”的奇異現象(不久後更將加入《十年政綱》的第五階段);然而,“民主決定論”則是貫通其間的主軸訴求,亦即:“台灣的前途應由台灣全體住民共同決定。”

社論指出,由前述析論可知,如今似乎是馬政府抄襲了《台灣前途決議文》,但究其根源,則是民進黨的《台灣前途決議文》先向“中華民國”論述”靠攏。一九九九年,民進黨為推倡“新中間路線”的陳水扁參選“總統”進行部署,遂有《台灣前途決議文》的宣示;在其中略可見到本報在一九九八年所提“統一公投”的概念(改變“獨立現狀”才要公投)。不過,由於民進黨的相關論述迄今仍是“四個階段/雞兔共籠”,所以整個論述的主軸仍是“台獨取向”、“借殼上市”。

因而,當馬政府與民進黨皆宣示“台灣前途應由兩千三百萬人決定”之類的論述時,自然有人認為應當有所區隔。因為,民進黨持此說法時,是指只要兩千三百萬人決定,便可推翻“中華民國”,也可另建台灣國;但就國民黨與馬政府的立場言,基於“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雖不可禁止民間存有台獨論述,但馬政府顯然不能以“台獨選項”作為“中華民國”的國家政策。否則,國民黨及馬政府如何與台獨、獨台、兩國論、一邊一國或借殼上市有所區隔?有了這一層的思考,即可知最近引發的相關爭議可謂其來有自,不無道理。

其實,馬政府在宣示兩岸政策時,經常標舉“在“中華民國憲法”架構下”這個前提;若能將“台灣前途應由兩千三百萬人共同決定”,置於此一前提之下,而稱“兩岸關係的未來由“中華民國憲法”的程序決定”,即可一方面鞏固了“中華民國”的立場,兼也維持了“民主自決”的精神。可與民進黨區隔,並超越民進黨,也不會再有“違憲”的爭議。

如前所述,“台灣前途應由兩千三百萬人決定”,源自綠營對“台灣前途”的思維,係台獨取向,是借殼上市;但“兩岸關係的未來由“中華民國憲法”程序決定”,則是以“中華民國”及一中各表為前提,而強調將“兩岸關係的未來”置於“中華民國憲法”民主法治程序”的節制之下。

社論指出,所謂“中華民國憲法”的程序”,有兩層意義。一、就兩岸現狀的運作言,當然應當遵照“中華民國憲法”的程序;執政者應經“憲法”程序取得執政地位,在野黨應依“憲法”程序進行監督制衡。亦即,兩岸政策是在“憲法”程序中,經選舉、多數決及政黨輪替的民主法治之“憲法”規制所產生並據以運作。民進黨在二○○○年如此取得執政權,二○○八年國民黨亦是如此。二、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的前言標示“為因應國家統一前的需要”,所以這部“憲法”可以稱作“一中各表”的“分治憲法”;若他日要改變“統一前”的“憲法”狀態時,自然也應經由“憲法”程序來處理。

社論說,兩岸關係的未來由“中華民國憲法”程序決定,可以成為大於並高於“台灣前途應由兩千三百萬人決定”的論述架構;而與“憲法一中”、“九二共識/一中各表”、“不統/不獨/不武”、“以台灣為主/對人民有利”等政策概念相輔相成。這應是台灣人民對兩岸政策的最大公約數,也是北京當局應當接納及不能不接納的兩岸互動準則。

因為,台灣兩千三百萬人對兩岸關係的方向及內容,過去及現在皆是通過“中華民國憲法”的民主法治之程序在加以節制,未來當然亦將如此。(201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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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jan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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