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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2 18:38:02| 人氣1,88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恐怖份子幫派共犯法官們分院院長葉居正彼此輪流偽造公文書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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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抗告狀

受文者:

最高法院院長  鄭玉山先生

地址:10048臺北市長沙街一段六號 聯絡電話:(02)23141160

日期:

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十二日星期一

再抗告人〈原告〉:

陳昱元 R103158446 男 44年12月7日生 被行政及司法輪姦人權失業中

通訊:71799台南郵政第16-35號信箱
電話:0933-355656

電子郵件:yuhyuan.chen@msa.hinet.net

被告:

被告一:葉居正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院長

地址:70003台南市中西區中山路170 電話:06 228 3101

被告二:莊崑山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院長

地址:70802 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 308  電話:06-2956566

被告三:王參和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川股第三庭法官

地址:70802 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 308  電話:06-2956566

被告四:莊月琴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川股第三庭書記官

地址:70802 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 308  電話:06-2956566

被告五:朱中和 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官

地址:70802 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3308 電話:06-2956566

被告六:謝竣閎 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書記官

地址:70802 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 308  電話:06-2956566

被告七:張政源 台南市政府交通局長升官副市長

地址:708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1111

案由:

司法植物人詐騙集團恐怖份子幫派共犯法官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院長葉居正、臺灣台南地方法院院長莊崑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川股第三庭法官王參和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川股第三庭書記官莊月琴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書記官謝竣閎台南市政府交通局長升官副市長張政源,牠等官官相護,彼此輪流偽造公文書背書,包庇共犯被告台南市政府交通局長升官副市長張政源,濫權抹黑、栽贓、嫁禍、詐財台灣良民,惡性重大,請依法法律審再議,並依法侵權行為判賠。渠等慣性共同正犯觸犯背信罪、強制罪、偽造公文書罪、枉法裁判罪等,心懷不軌,沆瀣一氣,犯意連絡,行為分擔,意圖以一手遮天及互為背書伎倆,欺天瞞地,掩人耳目,裝蒜繼續濫權霸凌,事實及證據歷歷在目,請依法侵權行為判賠。

證據:

一、臺灣台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66106年度救字第863號恐龍法官王參和違反「既得利益偏頗判決之虞利益迴避原則」裁定。

二、中華民國一○六年四月八日本當事人所堤「民事抗告狀」。

訴訟標的:

一、請依法律審職掌,行文調查、精算費用、開庭辯論、審議判決後定案執行。

二、訴訟標的數額,絕對不是司法詐騙集團共犯法官們「未實體審議,在程序上未審先判原告敗訴」,所以起訴人必須先繳費才辦理的共犯法官們詐騙陷阱實務,請依法敗訴者付費原則辦理。民事訴訟法第78條:「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明文規定。

三、「裁判費是必備程式,但絕非先備條件,因法院不是為有錢的財團護短而開」,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共犯法官們違反司法公平正義本質,道行逆施,沒有理由逍遙法外。

四、按判例民國 48  02  19 日裁判要旨:「當事人起訴,關於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防該聲明難獲有利判決之結果,乃同時為他項之聲明以資預備,固非法所不許,惟法院如認其先位聲明為有理由時,則對預備聲明之部分,即可無庸調查並加裁判。」本案本當事人預備聲明為「請准予訴訟救助」。

五、共同正犯被告們犯意連絡,行為分擔,主觀意識、客觀事實歷歷在目,請依侵權行為判賠。

貳、事實與法律:

一、按民國 6777日釋字第 153 號大法官解釋文:「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者,審判長應定期命其補正,不得逕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五十年台抗字第二四二號判例,雖與此意旨不符,惟法院就本案訴訟標的未為裁判,當事人依法既得更行起訴,則適用上開判例之確定裁定。」司法植物人詐騙集團恐怖份子幫派共犯法官王參和們枉法裁判事實有:〈一〉未繳納裁判費者,審判長不得逕以裁定駁回,偉大的共犯法官王參和卻逕行裁定駁回;〈二〉當事人依法可以更行起訴,但無機會上訴,迫害本當事人上訴權。

二、按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公務員服務法第22條:「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共同正犯們不面對問題、解決問題,以貪污連鎖店模式經營,結夥共犯濫權霸凌,恐嚇取財,本人長久以來生活在生不如死的恐懼無助環境中。枉法裁判、輪姦人權、詐騙錢財的最高法院司法植物人詐騙集團法官幫派恐怖份子判官們共犯被告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劉靜嫻、共犯被告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恩山、共犯被告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光釗、共犯被告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法官周舒雁、共犯被告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法官高金枝一起說:「管你去死,不繳訴訟費、不給訴訟救助、駁回訴訟,那是法官職權,這無關人民訴訟權,也不必扯司法公平正義,咱們與高官共舞貪污圖利證據在哪裡?純是你的臆測,雖是可受公評之事,法官們可以不必理,蔡英文司法改革是放屁!你能怎樣?」請依「既得利益偏頗判決之虞利益迴避原則」辦理。

三、司法詐騙集團法官們喊出「使用者付費原則」,事實上侮辱司法尊嚴,因法院並非「法店」,既使是「法店」也要「銀貨兩訖」,「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才合乎「公平交易原則」?怎麼可以「一手收原告的錢,另一手枉法裁判」呢?換句話說:怎麼可以「一手收錢,另一手給爛貨」呢?「給爛貨後要換真貨,怎麼可以上訴費更貴」呢?商場上貨品有瑕疵,免費換貨,台灣司法判決有瑕疵,上訴費更貴,台灣司法根本違反「公平正義原則」,但符合「司法詐騙集團生命共同體官官相護原則」,己身不正何以正人?人神共怒!

四、按裁判字號52年台上字第694號裁判要旨:「原告以私權侵害為理由,對於行政官署提起除去侵害或損害賠償之訴者,既為私法上之法律關係,縱被告以基於行政處分,不負民事上之責任為抗辯,亦不得謂其事件非民事事件,此際法院應就被告主張之行政處分是否存在,有無效力而為審究,如其處分確係有效存在,雖內容有不當或違法,而在上級官署未依訴願程序撤銷以前,司法機關固亦不能否認其效力,反之,若該處分為權限外之行為,應認為無效時,則其因此所生之損害自不能不負賠償責任。」欠缺學識、沒有知識、違反常識、沒有一般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見識的衣冠禽獸共同正犯法官們,結夥貪污害人,對本案所生之損害自不能不負賠償責任,合先敘明。

五、按裁判字號67年台上字第1737號裁判要旨:「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狹義的共同侵權行為,即加害行為)與刑事上之共同正犯,其構成要件並不完全相同,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數人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苟各行為人之過失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各過失行為人對於被害人應負全部損害之連帶賠償責任。」共同正犯們,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行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本案共同正犯被告們不管是故意或過失,已觸犯中華民國刑法第 125 條:「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已觸犯刑法第 342 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受害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受害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已觸犯刑法第 304 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已觸犯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已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受害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已觸犯刑法第 134 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已觸犯國家賠償法第 2 條:「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輪姦人權、枉法裁判、恐嚇取財、詐騙錢財的共犯被告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劉靜嫻、共犯被告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恩山、共犯被告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光釗、共犯被告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法官周舒雁、共犯被告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法官高金枝,牠等犯意連絡,行為分擔,欺人耳目,一起說:「咱們非共同正犯、未事前同謀、不必負責、沒有明知有罪之人無故不使其受追訴問題、沒有妨害人行使權利、沒有偽造公文書、沒有利用職務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受害人之物交付問題、沒有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機會或方法……,所以不必法辦,也不用賠償。無知民法第一八五條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最高法院民國五十五年臺上字第一七九八號判決主張「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狹義的共同侵權行為,即共同加害行為)與刑事上之共同正犯,其構成要件並不完全相同。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數人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苟各行為人之過失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聯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共同行為人對於被害人所致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適用民法第二七二條以下之規定,以保護被害人。」本案共同正犯法官們係屬「行為關聯共同侵權行為共同正犯」,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本有羈束力的判例最高法院民國五十五年臺上字第一七九八號判決主張,有目共睹。

六、按有羈束力的判例(precedent70年台上字第1561號裁判要旨:「公務員與政府間雖為公法上之關係,若公務員於執行公務時,假公務上之權力,故意不法侵害其所服務機關私法上之權利者,仍非不得成立侵權行為。」詐騙錢財的共犯被告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劉靜嫻、共犯被告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恩山、共犯被告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光釗、共犯被告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法官周舒雁、共犯被告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法官高金枝,不法侵害本人私權行為,民事可求償,判例已釋明。所謂「羈束力」係指法院對訴訟案件所作成之判決,經宣示而對外發表,或未宣示但公告主文對外發表,其判決結果對法院法官有絕對必須遵守的義務,不得任意自行撤銷或變更之,以維持法院之威信及裁判之效力。換言之,法官不得目中無人,目不識丁,濫權偽裝權威,無視判例是有羈束力的,這是法律普通常識。未審先判或未查先判,共犯法官們沆瀣一氣便宜行事,還可以逍遙法外?真是無法無天。本案司法植物人詐騙集團恐怖份子幫派共犯法官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院長葉居正、臺灣台南地方法院院長莊崑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川股第三庭法官王參和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川股第三庭書記官莊月琴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書記官謝竣閎台南市政府交通局長升官副市長張政源,欠缺學識、沒有知識、違反常識、沒有一般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通識的衣冠禽獸共同侵權行為法官們,結夥貪污害人,儼然「天龍國幫派」下凡當官,不知民間疾苦!對於本被害人應負全部損害之連帶賠償責任,請判賠。

七、按判例民國 17  01  01 17年聲字第93號裁判要旨:「法院對於當事人聲請救助,應調查其有無資力以為准駁,縱第一審已為駁回聲請之決定,若於上訴後更為聲請,已將事由釋明,上訴法院仍應予以調查,自不得僅以原審法院未許救助,遽將其聲請駁回。」再按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本案共同正犯法官「未調查證據」、「未開辯論庭」,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事證明確,應該共同負起侵權行為賠償,請判賠。詐騙錢財的共犯被告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劉靜嫻、共犯被告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恩山、共犯被告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光釗、共犯被告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法官周舒雁、共犯被告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法官高金枝違反司法獨立原則,一起說「並無職權調查、派員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係屬「強姦人權法官」。法官拒絕訴訟救助,表明沒錢就不要上法院要人權,直接迫害憲法訴訟權,稱之為「強姦人權法官」;也係屬「植物人法官」。法官未主動調查,卻主動簽結,稱之為「植物人法官」,非司法實體審,而是法官虛擬判。本案司法植物人詐騙集團恐怖份子幫派共犯法官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院長葉居正、臺灣台南地方法院院長莊崑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川股第三庭法官王參和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川股第三庭書記官莊月琴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書記官謝竣閎台南市政府交通局長升官副市長張政源,牠等共犯有樣學樣,吃乎肥肥,裝乎搥搥,穿乎美美,等犛領薪水,泯滅人性,禍國殃民,逍遙法外中。

八、按判例民國 69  04  18 69年台抗字第175號裁判要旨:「關於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並未規定當事人就顯無勝訴之望,亦應釋明,故當事人不負釋明之責。至其訴訟是否顯無勝訴之望,應由法院依其自由意見決定之。」本當事人「不負釋明之責」,詐騙錢財的共犯被告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劉靜嫻、共犯被告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恩山、共犯被告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光釗、共犯被告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法官周舒雁、共犯被告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法官高金枝卻說:「自行釋明,不必調查不管真假」,強姦人權,事證明確。本案司法植物人詐騙集團恐怖份子幫派共犯法官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院長葉居正、臺灣台南地方法院院長莊崑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川股第三庭法官王參和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川股第三庭書記官莊月琴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書記官謝竣閎台南市政府交通局長升官副市長張政源,牠等共犯有樣學樣,依樣畫葫蘆,逍遙法外中。

九、按32年上字第5644號裁判要旨:「判決,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定有明文。故當事人在事實審提供為判決資料之事項,僅記載於準備書狀,而於到場辯論時未以言詞提出者,如無特別規定,不得據為判決之基礎。」又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本案司法植物人詐騙集團恐怖份子幫派共犯法官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院長葉居正、臺灣台南地方法院院長莊崑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川股第三庭法官王參和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川股第三庭書記官莊月琴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書記官謝竣閎台南市政府交通局長升官副市長張政源,欠缺學識、沒有知識、違反常識、沒有一般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通識的衣冠禽獸共同侵權行為官員們,共同正犯「未開辯論庭」、「未調查證據」,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裁判事證明確,應該共同負起侵權行為賠償,請判賠。

十、按有羈束力的判例93年台上字第381號裁判要旨:「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侵權行為,係指違法及不當加損害於他人而言,至於受侵害者係何項權利,要非所問。所謂違法及不當,非僅限於侵害法律明定之權利,即違反保護個人法益之法規,或廣泛悖反規律社會生活根本原理之公序良俗,亦均屬之。」

十一、按裁判字號18年上字第2746號裁判要旨:「怠於業務上應盡之注意,致損害他人權利者,應負賠償責任。至賠償之數額,自應視其實際所受損害之程度以定其標準,如實際確已有受損害,而其數額不能為確切之證明者,法院自可依其調查所得,斟酌情形為之判斷。」請法院依法自行「依調查所得,判賠賠償數額」。

十二、按裁判字號39年台上字第987號裁判要旨:「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此在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所謂權利,應指一切私權而言,故因身體上所受損害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當然包括在內。」本人因司法迫害,長期憂鬱成疾,沒錢繳健保費,不敢看醫生,最近健保署移案「法務部強制執行追討健保費」,本人去電抗議,義正詞嚴告知「『生命』都不保了,還需要『健保』嗎?」本案本人身體上所受損害,難以估計,請判賠。

十三、按裁判字號94年台上字第104號裁判要旨:「關於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請求權,固以受有實際上之損害為成立要件,惟所謂實際上之損害,原不以財產之實際上減少者為限,於增加債務負擔之情形,亦足當之。」因本案所增加的本人債務負擔,請判賠。

十四、按有羈束力的裁判字號90年台上字第646號裁判要旨:「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本案共犯被告法官門結夥犯罪共造本人冤案,其行為足以使本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嚴重貶損,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不在話下,請判賠。

十五、按裁判字號19年上字第1202號裁判要旨:「數人共同為侵權行為加損害於他人,各有賠償其損害全部之責任。」欠缺學識、沒有知識、違反常識、沒有一般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見識的衣冠禽獸共同正犯法官結夥貪污害人,對本案所生之損害各有賠償其損害全部之責任,請判賠。

十六、按有拘束力的判例民國 43  12  02 日裁判字號43年台抗字第152號裁判要旨:「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固得聲請訴訟救助,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聲請人被司法詐欺集團輪姦人權失業已五年多,前往銀行申請貸款時,銀行要本聲請人提出在職證明,證明本聲請人有還款能力,本聲請人近五年來一直失業中,無法提出「在職證明」,「缺乏經濟信用」,事證明確。法官不能泯滅人性說「未窘於生活、有經濟信用」,濫引亂用胡說八道強姦我憲法人權,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扮演司法詐騙集團角色。共同正犯被告們濫用抽象的「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胡言亂語認定,枉法裁判侵權行為,歷歷在目,請判賠。

十七、按有拘束力的判例民國 29  01  01 29年裁判字號抗字第179號裁判要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所謂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非當事人全無財產之謂,當事人雖有財產而不能自由處分者,如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即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本聲請人雖掛名家族遺產土地二分之一持分,然係家族「公用共有」土地,依法「本當事人雖有財產權但不能自由處分」,銀行不接受「私人持分自由處分」貸款,當然是「無籌措款項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事證明確。法官不得無知「當事人雖有財產權而不能自由處分者,即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意圖強姦人權方式,搶奪人民祖產。共同正犯們的「公用共有土地可自行處分」的胡言亂語認定,枉法裁判侵權行為,歷歷在目,請判賠。

十八、按有羈束力的判例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五年度抗字第一一一四號判例也指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七條但書,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之規定而為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然訴訟之勝訴之望如何,乃專屬本訴訟之審判範圍,殊非以訴訟救助程序所能武斷,以阻礙人民之訴訟權正當行使。按人民有訴訟之權,既為憲法第十六條所規定,而關於訴訟救助之制定,不外旨在貫徹保障憲法上人民訴訟權而設,則對提出訴訟救助之聲請,依上說明原無得以顯無勝訴之望為理由予以裁定駁回餘地,而竟據之為駁回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其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一七條但書規定之法律,顯妨礙人民訴訟權之行使,殊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人民有訴訟之權之規定。」本人正式提出「訴訟救助」,訴訟之勝訴之望如何,乃專屬本訴訟之審判範圍,殊非以訴訟救助程序所能武斷,以阻礙本人之訴訟權正當行使,沒想到「司法植物人」共同正犯法官們認同「用訴訟救助程序」吃案「實體證據審判」,枉法裁判侵權行為,歷歷在目,請判賠。如果「未審先判無勝訴希望」,卻要訴訟當事人先繳裁判費,那就是不折不扣的司法詐騙集團行為。枉法裁判越多,法院可以賺取越多裁判費,這與司法公平正義本質背道而馳,法院成了「詐騙法店」,這當然不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論理法則。

十九、按有羈束力的判例66年台上字第1015號裁判要旨:「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者,推定其有過失,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有明文規定。」共犯法官們心術不正,扮演司法詐騙集團角色,當然有過失,請判賠。

二十、按判例民國 48  02  19 日裁判要旨:「當事人起訴,關於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防該聲明難獲有利判決之結果,乃同時為他項之聲明以資預備,固非法所不許,惟法院如認其先位聲明為有理由時,則對預備聲明之部分,即可無庸調查並加裁判。」本案本當事人預備聲明為「請准予訴訟救助」,司法植物人詐騙集團恐怖份子幫派共犯法官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院長葉居正、臺灣台南地方法院院長莊崑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川股第三庭法官王參和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川股第三庭書記官莊月琴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書記官謝竣閎台南市政府交通局長升官副市長張政源,欠缺學識、沒有知識、違反常識、沒有一般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通識的衣冠禽獸共同侵權行為官員們,裝瞎賣傻,從不理會,牠等霸王硬上弓,輪姦受害人人權,臉不紅心不跳,馬英九一定會說「去牠媽的!」連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理念都沒有?連戰一定會說「混蛋!」怎麼法院迫害人權?鄭弘儀一定會說「幹你娘!」法官把人權當兒戲?阿公也會說「幹你祖公祖媽!」法官欺負窮困人家!牠等無恥衣冠禽獸未以言詞辯論為判決基礎,而以升官發財預設立場當判決基礎,自愚愚人,自欺欺人,泯滅人性,禍國殃民,人神共怒,不得好死,急急如律令!

二十一、本人聲請「訴訟救助」釋明如下:原住房屋因學校自94年起迫害工作權,沒錢繳房貸,被迫賤賣住屋還房貸。房貸還清,信貸尚在。本人目前所住房屋非本人所有,房屋座落地是祖先遺產,與弟、妹、孩、孫字輩等「公用共有」,依法「無自由處分權」,父母過世前也吩咐不得異動祖產,以免祖靈無家可歸。因本人自94年起長期被教育部共犯迫害工作權,原本健康的父母也遭池魚之殃患了憂鬱症,一病不起先後過世。學校歷任校長陳正男、林輝政、蕭泉源、王瑩瑋,為利用在任期間安排新人事圖利貪污,泯滅人性毀我一生,毀我家庭。向法扶會申請訴訟救助,雖「通過無資力審查」,但審議委員自我角色錯亂當起法官,以「再審之訴無勝訴可能」,拒絕法律救助。台灣司法不倫不類,荒腔走板,世界級笑話。民間單位「法扶會」可以行使公權力嗎?法院判決可以依靠「法扶會」嗎?法院有三審,「法扶會」一審定江山,自我濫權膨脹,有夠不三不四。法扶會公權力勝過法院,太離譜!說穿了,法扶會是特權「單位」、法扶會是立法委員安排人事就業單位、法扶會是特權享受打官司免費單位、法扶會是司法院與立法院合作爭取預算單位、法扶會是律師接案賺錢單位。持平而論,「法扶會」是國家司法詐騙集團的「外圍周邊組織」,民進黨陳水扁總統御請鄭文龍、林永頌律師創立,馬英九食髓知味,蕭規曹隨,繼續違法營運!叫囂司法改革的蔡英文,以「欠缺法源」為理由,直接下令廢除「特偵組」;可是對於一樣「欠缺法源」還惡搞特權違反司法公平正義本質的司法詐騙集團外圍組織「法扶會」,卻故意有看沒到,不聞不問,所為何來?

二十二、「裁判費是必備程式,但絕非先備條件,因法院不是為有錢的財團護短而開」,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司法植物人詐騙集團恐怖份子幫派共犯法官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院長葉居正、臺灣台南地方法院院長莊崑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川股第三庭法官王參和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川股第三庭書記官莊月琴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書記官謝竣閎台南市政府交通局長升官副市長張政源,裝瞎賣傻,「以錢害權」,迄今繼續行凶逍遙法外,吃香喝辣,泯滅人性,禍國殃民,人神共怒,不得好死,急急如律令!

二十三、有關上述管轄權的可以抗告,判例證實如下:按裁判字號85年台抗字第261號裁判要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有關訴訟程序中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之規定,係指訴訟程序開始後尚未終結以前所為之裁定而言。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移送管轄法院之裁定,並非上開訴訟程序開始後尚未終結前所為之裁定,且法並無不許抗告之特別規定,依同法第四百八十二條及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當事人自仍得於該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抗告。」可以抗告說成不得抗告司法植物人詐騙集團恐怖份子幫派共犯法官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院長葉居正、臺灣台南地方法院院長莊崑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川股第三庭法官王參和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川股第三庭書記官莊月琴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書記官謝竣閎台南市政府交通局長升官副市長張政源,裝瞎賣傻,意圖一手遮天,護航貪官污吏;不得抗告卻還要抗告人繳抗告費1000,詐騙集團法官幫派共犯罪證確鑿。

二十四、按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九:「裁判費之繳納為訴訟合法要件,法院應依職權審查。(民事訴訟法二四九)」按民事訴訟法第77-1條:「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據上,不管是「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或是「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應由法院核定,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法院之核定,得為抗告。司法植物人詐騙集團恐怖份子幫派共犯法官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院長葉居正、臺灣台南地方法院院長莊崑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川股第三庭法官王參和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川股第三庭書記官莊月琴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書記官謝竣閎,把「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誤判為「不必依職權調查證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偽造公文書,欺人耳目。法官們為了儘快詐騙裁判費「不必調查或審查」,虛擬裁定就要錢。鄭弘儀說:「幹妳娘!」沒人性,掛牌強盜。連戰說:「混蛋!」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馬英九說:「去妳的!」玩文字遊戲,雞毛當令箭。阿公說:「幹妳祖公祖媽!」逼人去搶劫打官司。陳昱元說:「台灣司法詐騙集團當權!無所謂『人權』,很認真『搞錢』,天理昭彰,人神共怒!不得好死,就在近日!」

二十五、按司法院97.12.26.大法官釋字第653號解釋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此乃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不得因身分之不同而予以剝奪。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及司法資源之有效配置等因素,而就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命令限制者,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方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無違。」司法植物人詐騙集團恐怖份子幫派共犯法官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院長葉居正、臺灣台南地方法院院長莊崑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川股第三庭法官王參和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川股第三庭書記官莊月琴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書記官謝竣閎,把「有權利即有救濟原則」,誤判成「有花錢才談救濟原則」,司法詐騙集團當法官啦!鄭弘儀說:「幹妳娘!」沒人性,掛牌強盜。連戰說:「混蛋!」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馬英九說:「去妳的!」玩文字遊戲,雞毛當令箭。阿公說:「幹妳祖公祖媽!」逼人去搶劫打官司。陳昱元說:「台灣司法詐騙集團當權!無所謂『人權』,很認真『搞錢』,天理昭彰,人神共怒!不得好死,就在近日!」

二十六、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六條規定:「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此方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人人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護,以防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而生之歧視。」沒想到勾結財團詐騙錢財的共同正犯法官們:司法植物人詐騙集團恐怖份子幫派共犯法官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院長葉居正、臺灣台南地方法院院長莊崑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川股第三庭法官王參和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川股第三庭書記官莊月琴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書記官謝竣閎,犯意連絡,行為分擔,欺人耳目,一起說:「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則是普世價值,也是民主社會共識,但與本案無關,惡性濫權霸凌犯罪國際化,那又怎麼樣?」

四十、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4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沒想到勾結財團詐騙錢財的共同正犯法官們:司法植物人詐騙集團恐怖份子幫派共犯法官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院長葉居正、臺灣台南地方法院院長莊崑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川股第三庭法官王參和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川股第三庭書記官莊月琴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書記官謝竣閎,一直詐財侵害人權。

此 致

最高法院 公鑒

再抗告人:語文法資管教育學雙博士、留美研究所學人兩案關係座談會主席、

 革命實踐研究院政治人才培訓班135期績優研究員、美國律師團顧問

陳昱元博士

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十二日星期一

證據:從12頁至25

請讓證據說話

 

 

 

 

 

 

民事抗告狀

受文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院長 葉居正先生

地址:70003台南市中西區中山路170 電話:06 228 3101

日期:
中華民國一○六年四月八日星期六

抗告人:
陳昱元  44, 12, 7 通訊:台南郵政第16-35號信箱 失業中
電話:0933-355656 電子郵件:yuhyuan.chen@msa.hinet.net

被告:

被告一:王參和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川股第三庭法官

地址:70802 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 308  電話:06-2956566

被告二:朱中和 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官

地址:70802 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3308 電話:06-2956566

被告三:謝竣閎 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書記官

地址:70802 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 308  電話:06-2956566

被告四:張政源 台南市政府交通局長升官副市長

地址:708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1111

案由:

司法植物人共犯被告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川股第三庭法官王參和、司法植物人共犯被告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司法植物人共犯被告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書記官謝竣閎,渠等官官相護,彼此偽造公文書背書包庇共犯被告台南市政府交通局長升官副市長張政源濫權抹黑、栽贓、嫁禍、詐財台灣良民,惡性重大,請依法嚴格事實審再議,並依法侵權行為判賠。渠等慣性共同正犯觸犯背信罪、強制罪、偽造公文書罪、枉法裁判罪等,心懷不軌,沆瀣一氣,犯意連絡,行為分擔,意圖以一手遮天及互為背書伎倆,欺天瞞地,掩人耳目,裝蒜繼續濫權霸凌,事實及證據歷歷在目,請依法侵權行為判賠。

證據: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327106年度救字第34號恐龍法官王參和裁定。

抗告聲明事項;

一、請依法判賠。

二、請執行嚴格事實審職權,展開調查事實真象。

三、請依法開庭辯論後裁判。

四、訴訟標的:靜候判決結果,請遵守敗訴者付費原則。

五、預備訴訟標的:請准予訴訟救助。

事實、法律、及執行;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67條:「抗告,由直接上級行政法院裁定。」本案應由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辦理。

二、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司法植物人共犯被告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川股第三庭法官王參和、司法植物人共犯被告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司法植物人共犯被告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書記官謝竣閎,沒有法律學識、欠缺法律知識、不具法律常識、沒有一般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通識,濫權詐財混吃等死,共同正犯「司法毒立」,犯意連絡,行為分擔,螃蟹走路,囂張跋扈,祖德蒙羞,遺禍子孫,惡性重大,人神共怒,不得好死,就在近日。

三、請勿一而再,再而三,繼續濫權凌虐本受害人,司法改革越改越沒格,臺灣目前司法亂象,按經驗法則概觀如下:

〈一〉司法在「解決人民問題」,台灣司法卻幹「繁殖人民問題」,拼業績。

〈二〉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台灣司法卻幹「有錢才能上法院」,專營貪污。

〈三〉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台灣司法卻幹「分案簡易程序、普通程序大小眼」,貪污考量。

〈四〉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台灣司法卻幹「不聘律師,最高法院不辦事」,圖利律師賺錢,行賄法官。

〈五〉判決基楚以法庭辯論為主,台灣法官卻幹「不開庭辯論就裁判」,人權不必管。

〈六〉「依法判決」,台灣法官卻幹「偽造法條名稱、出賣法條內容」詐騙判決,自欺欺人,自愚愚人。

〈七〉世界上最大詐騙集團就是「台灣政府」,專營「集權也集錢」極權詐騙統治。

英譯如下:

Two doctorates in Language Education and International Law in U.S.A. and U.K.

Chairman of the Symposium on Cross - Straits Relations for Graduates in U.S.A

Quality Researcher in the Political Personnel Training Program No. 135 at

Revolutionary Practice Research Institute in Taiwan

Consultant of American Lawyers

Dr. James Yuan Chen Comments on Judicial Reform in Taiwan

April 8, 2017,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 Taiwan

An Overview on Judicial Reform in Taiwan, to Change for the Worst

First, the duties of the courts are to "solve people's problems" all over the world, but judges in Taiwanese courts to "breed unfair people's issues and create more problems to match fake business performance.”

Second, "everyone is equal" in front of laws, but judges in Taiwanese courts practice “money talks” and only money comes first and then you can go to the courts in order to attain corruption purpose.”

Third, "everyone is equal" when facing laws, but judges in Taiwanese courts practice "simple procedure and general procedure to divide cases based on money value, doing unfair things for corruption consideration.”

Fourth, "equality for all" in front of laws, but the Supreme Court in Taiwan practices “no lawyer, no work” to let judges gain the corruption opportunities through lawyers and obtain lawyers’ endorsements of illegal judgments.

Fifth, the courts judgments should be based on debates in the courts, but Taiwanese judges practice "no court debate on the verdict to ignore the human rights intentionally."

Sixth, “judgment by law is a common sense,” but the Taiwanese judges practice "fabricating law name and betraying the contents of the law" to deceive money and “playing the role of the perpetrators of fraud group” to fool themselves and fool around people.

Seventh, the world's largest fraud group is the "Taiwan government" and public servants specialize in "centralizing public powers and money” to implement the totalitarian rule against democratic country."

A shame on you, guys! Human beings trash! Step down, please.

四、欠缺法律學識、沒有法律知識、違反法律常識、未具「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通識的共同正犯司法強盜、司法流氓、司法植物人被告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川股第三庭法官王參和、被告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被告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書記官謝竣閎,官官相護,彼此偽造公文書背書包庇共犯被告台南市政府交通局長升官副市長張政源,依法渠等無權限「傷害本起訴原告主控權」,濫權霸凌罪證明確,請起訴還我憲法人權:

〈一〉基於私法自治原則,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其私法上的權利。故當就私法上的權利發生爭執時,當事人起訴與否,在什麼範圍內對於何人起訴,以及於何種情況下終結訴訟,原則上亦應該由當事人主導控制,而非法院公權力可以代為主張。因此,除了解決紛爭的方式可以由當事人自行決定之以外,對於審判對象,亦即訴訟標的的範圍及內容亦由當事人自行決定以尊重其程序主體權及程序處分權。被告共同正犯們為了濫權詐財受害者,逾越權限枉法裁定,違反論理法則,罪證確鑿。

〈二〉訴訟程序的開始︰訴訟的開始是因為當事人的起訴行為所致,若無起訴,則訴訟程序將無法開始,法諺中所謂「無訴,即無裁判」、「無原告,則無法官」、以及所謂的「不告不理原則」便是處分權主義在程序開始時的原理原則。本起訴案已開始訴訟程序,被告共同正犯們為了濫權詐財受害者,逾越權限枉法裁定,擅自結束訴訟程序,違反論理法則,罪證確鑿。

〈三〉訴訟程序的範圍︰關於訴訟程序是對何人進行(當事人)、應該接受審判的範圍為何(訴訟標的)皆應由當事人來加以劃定,法院應該受到當事人意思的拘束,若法院就當事人所未聲明的事項下判決,將會造成「訴外裁判」的情況發生。反之,若法官對當事人聲明事項不分青紅皂白悍然拒絕,違反「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通識,法官當然違反「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原則,侵權行為求償可另案提出,被告共同正犯們為了濫權詐財受害者,樂當共同正犯,罪證確鑿。

〈四〉訴訟程序的終結︰訴訟的終結,亦可由當事人來加以控制,當事人可以自由的撤回該訴訟或是上訴,亦能在訴訟中進行捨棄、認諾、訴訟上和解的行為,原告重申憲法訴訟權不容任由法官賤踏,被告共同正犯們等為了濫權詐財受害者,傷害原告訴訟權,有目共睹。

〈五〉公務員不法侵害係侵權行為:按有羈束力的判例裁判字號70年台上字第1561號裁判要旨:「公務員與政府間雖為公法上之關係,若公務員於執行公務時,假公務上之權力,故意不法侵害其所服務機關私法上之權利者,仍非不得成立侵權行為。」法官不得未審先判或未查先判起訴原告敗訴,便宜行事,樂當「行為關連共同正犯」。被告共同正犯們為了濫權詐財受害者,濫權霸凌傷害原告訴訟權,本原告一定追究到底,以侵權行為求償。

六、法官權限:「事實審法官」沒有權限不做「調查事實真相審判」、沒有權限「茶來伸手飯來張口被動審查」、沒有權限曲解法令「枉法裁判」、沒有權限「濫用假程序正義湮滅被告高官犯罪迫害人權證據」、沒有權限「詐騙裁判費枉法裁判上訴費更貴」、沒有權限「武斷不給訴訟救助」、沒有權限「把法院經營成詐騙法店圖利」、沒有權限「偽造公文書駁回聲請法官迴避案」、沒有權限「球員兼裁判,被申請迴避卻自己駁回不必迴避」、沒有權限「違反世界人權宣言兩大國際公約」,更沒有權限用「程序上表面法條名稱」詐騙「實體上法條內容」,一併敘明,切勿再逾越權限。

七、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起狀內容事實、證據、法條一應俱全,法官不開調查庭及辯論庭卻胡說八道欺人耳目吃案,泯滅人性,禍國殃民,濫權瀆職,惡性重大,天理昭彰,人神震怒,己身不正,何以正人?

八、本人聲請「訴訟救助」前釋明如下:原住房屋因學校自94年起迫害工作權,沒錢繳房貸,被迫賤賣住屋還房貸。房貸還清,信貸尚在。本人目前所住房屋非本人所有,房屋座落地是祖先遺產,與堂弟、妹、孩及孫字輩等「公用共有」,依民法規定「公用共有資產無自由處分權」,父母過世前也吩咐不得異動祖產,以免祖靈無家可歸。因本人自94年起長期被教育部共犯迫害工作權,原本健康的父母也遭池魚之殃患了憂鬱症,一病不起先後過世。學校歷任校長陳正男、林輝政、蕭泉源、王瑩瑋為利用在任期間安排新人事貪污圖利,泯滅人性毀我一生,毀我家庭。向法扶會申請訴訟救助,雖「通過無資力審查」,但審議委員自我角色錯亂當起法官,以「再審之訴無勝訴可能」,拒絕法律救助,台灣司法不倫不類,荒腔走板,世界級笑話。民間單位「法扶會」可以行使公權力嗎?法院判決可以依靠「法扶會」嗎?法院有三審,「法扶會」一審定江山,自我濫權膨脹,眾目睽睽下不三不四。法扶會公權力勝過法院,太離譜!說穿了,法扶會是特權「單位」、法扶會是立法委員安排人事就業單位、法扶會是特權享受打官司免費單位、法扶會是律師找機會賺錢單位、法扶會是司法院與立法院合作爭取預算單位。持平而論,「法扶會」是國家司法詐騙集團的「周邊外圍組織」,民進黨陳水扁總統御請律師鄭文龍、林永頌創立,馬英九食髓知味,蕭規曹隨,繼續違法營運逍遙法外中,台灣是法治國家嗎?依法無據的「特偵組」裁撤了,為什麼依法無據專職特權的「法扶會」仍然無恥地赤裸裸的、婷婷玉立中。

九、按有羈束力的判例民國 17  01  01 17年聲字第93號裁判要旨:「法院對於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調查其有無資力以為准駁,縱第一審已為駁回聲請之決定,若於上訴後更為聲請,已將事由釋明,上訴法院仍應予以調查,自不得僅以原審法院未許救助,遽將其聲請駁回。」欠缺法律學識、沒有法律知識、違反法律常識、未具「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通識的共同正犯司法強盜、司法流氓、司法植物人被告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川股第三庭法官王參和、被告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說「訴訟救助申請」,「法官不必調查就可以不相信訴訟救助申請」、「法官不必開庭就可以不相信訴訟救助申請」,枉法裁判罪證歷歷在目。

十、按有羈束力的判例民國 69  04  18 69年台抗字第175號裁判要旨:「關於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並未規定當事人就顯無勝訴之望,亦應釋明,故當事人不負釋明之責。至其訴訟是否顯無勝訴之望,應由法院依其自由意見決定之。」本「訴訟救助案」本當事人「不負釋明之責」,有拘束力的判例,司法植物人被告法官王參和、被告法官朱中和等無權違逆,但渠等卻要本原告「負責釋明」,「司法植物人王參和、朱中和」不主動依權責「嚴格事實審展開調查」,卻主動「睜眼說瞎話不予訴訟救助,主動湮滅被告犯罪證據」,知法犯法,玩權弄術,泯滅人性,禍國殃民,惡性重大,請判賠。

十一、按判例民國 29  01  01 29年抗字第179號裁判要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所謂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非當事人全無財產之謂,當事人雖有財產而不能自由處分者,如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即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本當事人雖掛名「公用共有」祖產土地持分二分之一,但依法「公用共有」不得「自由處分」,「司法植物人王參和、朱中和」等欠缺法律常識「枉法裁判」加害我憲法訴訟權,直接以「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司法植物人王參和、朱中和」不懂「雖有財產而不能自由處分」,也算是「無資力」,應予訴訟救助,台灣「無知法官囂張跋扈當權中」,頭上三尺有神明,濫權害人必報應,不得好死近日行,急急如律令!

十二、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並非由起訴人負擔,司法植物人被告法官王參和、被告法官朱中和未經資力調查就駁回起訴,主張「訴訟費用,由起訴之當事人負擔」,膽大妄為,枉法裁判,濫權偽造公文書霸凌台灣良民罪證確鑿,請判賠。

十三、公務員不法侵害係侵權行為:按有羈束力的判例(precedent70年台上字第1561號裁判要旨:「公務員與政府間雖為公法上之關係,若公務員於執行公務時,假公務上之權力,故意不法侵害其所服務機關私法上之權利者,仍非不得成立侵權行為。」被告不法侵害本人私權行為,民事可求償,判例已釋明。所謂「羈束力」係指法院對訴訟案件所作成之判決,經宣示而對外發表;不宣示者經公告主文而對外發表,此際,為該判決之法院即應受其羈束,不得任意自行撤銷或變更之,以維持法院之威信及裁判之效力,當然法官不得目中無人,還目不識丁,故意濫權偽裝權威,天理昭彰。

十四、顯無勝訴之望屬審判範圍,非程序所能武斷:有羈束力的判例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五年度抗字第一一一四號判例也指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七條但書,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之規定而為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然訴訟之勝訴之望如何,乃專屬本訴訟之審判範圍,殊非以訴訟救助程序所能武斷,以阻礙人民之訴訟權正當行使。按人民有訴訟之權,既為憲法第十六條所規定,而關於訴訟救助之制定,不外旨在貫徹保障憲法上人民訴訟權而設,則對提出訴訟救助之聲請,依上說明原無得以顯無勝訴之望為理由予以裁定駁回餘地,而竟據之為駁回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其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一○七條但書規定之法律,顯妨礙人民訴訟權之行使,殊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人民有訴訟之權之規定。」本人正式提出「訴訟救助」,訴訟之勝訴之望如何,乃專屬本訴訟之審判範圍,並非以訴訟救助程序所能武斷,以阻礙本人之訴訟權正當行使,沒想到「司法植物人法官們王參和、朱中和」屢屢「未審先判原告敗訴」,有違訴訟原理。如果「未審先判原告無勝訴希望」,卻要訴訟原告先繳裁判費,那就是不折不扣的司法詐騙集團行為。枉法裁判越多,法院可以賺取越多裁判費,這與司法公平正義本質背道而馳,法院成了「詐騙法店」,嚴重違反「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論理法則。

十五、增加債務負擔,有賠償損害請求權:按有羈束力的判例94年台上字第104號裁判要旨:「關於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請求權,固以受有實際上之損害為成立要件,惟所謂實際上之損害,原不以財產之實際上減少者為限,於增加債務負擔之情形,亦足當之。」本人因渠等共同正犯侵權行為,債務日積月累,陰霾罩頂,痛不欲生,自殺念頭時起,受害嚴重。

十六、名譽權刑法民法定義不同:按有羈束力的判例90年台上字第646號裁判要旨:「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本案因渠等共同正犯侵權行為,抹黑、栽贓、嫁禍本人,毀損本人名譽,不言而喻,請判賠。

十七、身體損害賠償責任:按有羈束力的判例裁判字號39年台上字第987號裁判要旨:「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此在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所謂權利,應指一切私權而言,故因身體上所受損害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當然包括在內。」人受到人權迫害,長期的僨怒所造成的身體傷害,難以估計,請判賠。

十八、數人行為關連共同侵權行為:按有羈束力的判例裁判字號:66年台上字第2115號裁判要旨:「數人因共同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依法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苟各行為人之過失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本案共犯被告們是「行為關連共同正犯」,為虎作倀,請判賠。

十九、按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121點:「第一審、第二審之判決,原則上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當事人所有之聲明及陳述以提供判決資料為目的者,必於言詞辯論時以言詞為之,始得為判決之基礎。以言詞提供之資料,雖未見於該當事人提出之書狀,法院亦應斟酌之;其未以言詞提出而僅於辯論前或辯論後提出之書狀表明者,不得為判決之基礎。」「言詞辯論」是裁判基礎,司法植物人被告恐龍法官王參和、被告法官朱中和,違法共犯共組「集權又集錢」法庭執行「極權統治」,濫權輪姦霸凌加害受害人「未審先判原告敗訴,不給裁判費就不辦」,「訴訟救助不必談」,哪來「言詞辯論」是裁判基礎?司法詐騙集團當權啦!還敢引用台灣未光復民國26年滬字第34號判例當裁判依據,不要臉啦!台灣民主社會法官用極權統治時代判例當藉口,蔡英文一定會說「無恥!無恥!再無恥!」搞不清楚現在是什麼年代?馬英九一定會說「去牠媽的!」連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理念都沒有?連戰一定說「混蛋!」怎麼法院只為有錢人開呢?鄭弘儀一定說「幹你娘!」為什麼未審先判原告敗訴?阿公說「幹你祖公祖媽!」司法欺負貧窮人家!

二十、按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一:「法院收受書狀人員應注意各種書狀應備之程式,遇當事人遞送之書狀不合程式,如住居所未記載明確或未合法簽名者,應加以指示請其當場或攜回補正;其未添具必要之繕本者,亦同。但當事人不補正者,仍應收受,於狀面黏簽記明其事由,俾法官注意。(民事訴訟法一一六、一一七、一一九、一二一)」恐龍法官司法植物人被告法官王參和、被告法官朱中和,違法共犯共組「集權又集錢」法庭,執行「極權統治」,濫權輪姦霸凌加害受害人「以未載明訴訟標的,當事人遞送之書狀不合程式,拒絕收受」駁回起訴,枉法裁判罪證明確。

二十一、按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二:「收受書狀人員應注意有關裁判費徵收之規定,依書狀內容應徵裁判費者,即應計算裁判費額數,遇有計算方法不明者,送請法官指示。(民事訴訟法七七之一三至七七之二二)」司法植物人恐龍法官被告王參和、被告法官朱中和,違法共犯共組「集權又集錢」法庭,執行「極權統治」,為了詐財訴訟費,不理會「應徵裁判費計算方法不明」,不「送請法官指示」直接駁回起訴吃案,枉法裁判罪證明確。

二十二、按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九:「裁判費之繳納為訴訟合法要件,法院應依職權審查。(民事訴訟法二四九)」司法植物人恐龍法官被告王參和、被告法官朱中和,違法共犯共組「集權又集錢」法庭,執行「極權統治」,為了詐財訴訟費說「不必依職權審查」,濫權詐騙裁判費比較省事。

二十三、按民事訴訟法第77-1條:「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據上,不管是「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或是「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應由法院核定,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法院之核定,得為抗告。司法植物人恐龍法官被告王參和、被告法官朱中和把「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誤判為「不必依職權調查證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偽造公文書,欺人耳目。鄭弘儀說:「幹妳娘!」沒人性。連戰說:「混蛋!」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馬英九說:「去妳的!」玩文字遊戲,雞毛當令箭。阿公說:「幹妳祖公祖媽!」逼人去搶劫。陳昱元說:「台灣司法詐騙集團當權!無所謂『人權』,很認真『搞錢』,天理昭彰,人神共怒!不得好死,就在近日!」

二十四、司法植物人恐龍法官被告王參和、被告法官朱中和違反「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者,不得逕以裁定駁回」:按民國 6777日釋字第 153 號大法官解釋文:「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者,審判長應定期命其補正,不得逕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五十年台抗字第二四二號判例,雖與此意旨不符,惟法院就本案訴訟標的未為裁判,當事人依法既得更行起訴,則適用上開判例之確定裁定。」未繳納裁判費者,不得逕以裁定駁回,本案司法植物人恐龍法官被告王參和、被告法官朱中和卻裁定駁回,將來本人不得不「更行起訴」,渠等浪費國家資源,迫害受害人憲法人權,枉法裁判事證明確。

二十五、司法植物人恐龍法官被告王參和、被告朱中和把「有權利即有救濟」,誤判成「有權利不給救濟」:按司法院97.12.26.大法官釋字第653號解釋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本院釋字第四一八號解釋參照)。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此乃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不得因身分之不同而予以剝奪。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及司法資源之有效配置等因素,而就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命令限制者,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方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無違。」司法植物人恐龍法官被告王參和、被告朱中和故意官官相護,剝奪身分低之受害人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觸犯背信罪及枉法裁判罪等,喪盡天良,不得好死!急急如律令!

二十六、司法植物人恐龍法官被告王參和、被告朱中和係「行為關連共同,依法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按有羈束力的判例裁判字號:66年台上字第2115號裁判要旨:「數人因共同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依法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苟各行為人之過失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司法植物人恐龍法官被告王參和、被告朱中和,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天理昭彰。

二十七、按民國 92  01  16 92年裁判字號台上字第69號裁判要旨:「按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所稱之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之消極不作為國家賠償責任,自保護規範理論擴大對人民保障而言,凡國家制定法律之規範,不啻授與推行公共政策之權限,而係為保障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該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之作為義務有明確規定,並未賦予作為或不作為之裁量餘地,如該管機關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復因具有違法性、歸責性及相當因果關係,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即應負上開消極不作為之國家賠償責任。」司法植物人恐龍法官被告王參和、被告朱中和,應負國家賠償連帶賠償責任,天理昭彰。

二十八、按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亦得抗告。」再按民國19 0101日裁判字號19年抗字第160號裁判要旨:「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四條第一項所明定。本件原法院對於抗告人更審之請求,以批示駁斥,應認為法院之裁定,抗告人對此批示不服,自應許其提起抗告。」參按刑事訴訟法第415條:「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但對於其就左列抗告所為之裁定,得提起再抗告:一、對於駁回上訴之裁定抗告者。二、對於因上訴逾期聲請回復原狀之裁定抗告者。三、對於聲請再審之裁定抗告者。四、對於第四百七十七條定刑之裁定抗告者。五、對於第四百八十六條聲明疑義或異議之裁定抗告者。六、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對於所受之裁定抗告者。前項但書之規定,於依第四百零五條不得抗告之裁定,不適用之。」肆按刑事訴訟法第410條:「原審法院認為有必要者,應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抗告法院。抗告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請原審法院送交該案卷宗及證物。抗告法院收到該案卷宗及證物後,應於十日內裁定。」本案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膽敢將本案回轉給臺灣台南地方法院不要臉的「集權」又「集錢」「集權專制」法官們,不利益迴避再吃案,本人一定追究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涉案人。

此 致

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公鑒

     具狀人:語文法資管教育學雙博士、留美研究所學人兩案關係座談會主席、

革命實踐研究院政治人才培訓班135期績優研究員、美國律師團顧問

陳昱元博士

語文法資管教育博士陳昱元




 

證據如后:從第11頁至第12頁。

請讓證據說話





語文法資管教育博士陳昱元








 

台長: JamesYuan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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