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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28 15:00:00| 人氣17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馬英九不是蔣介石;但比蔣介石夭壽高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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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介石「二二八」的腥味(Conan Yang),看馬英九現代版的「二二八」(陳昱元)

法學博士陳昱元評論:

一、Conan Yang的論述「心愛台灣」值得肯定。

二、李登輝當總統時「二二八事件」受難家屬有領賠償金額「新臺幣捌佰萬元」左右,這就是「轉型正義」。受難家屬如未領賠償金額,應向內政部查詢。

三、馬英九不是蔣介石;但比蔣介石夭壽高桿,分述如下;

1)日本殖民地臺灣當時交給蔣介石,台灣菁英帶頭反抗,引來殺機,當時治國理念程序分階是:一、軍政時期;二、訓政時期;三、憲政時期。「二二八事件」時適值「軍政時期」,台灣菁英帶頭反抗蔣介石接收台灣,引來殺機,有其「歷史背景」。bumbler馬英九為騙取「台灣人選票」假惺惺地把「國民黨」與「蔣介石」劃上等號,以「國民黨主席身分」代替「蔣介石」向臺灣人道歉,也影射了「馬英九」與「國民黨」劃上等號、更影射了法統上「馬英九」就是「蔣介石」、還影射了「馬英九」就是「國民黨」。馬英九把「專制治國」的模式套在「民主治國」的實務運作上,無知無恥無德,泯滅人性,詐騙治國。「蔣介石」用「槍」幹掉「叛逆者」,「馬英九」用「騙」降服「叛逆者」,馬英九不是蔣介石,但比蔣介石夭壽高桿。

2)蔣介石時期,公務員戰戰兢兢服務人民,恐怕被檢舉濫權飯碗不保,失去工作;馬英九時期,公務員服從高官指示辦理,不管人民檢舉,因「違法行政」或「濫權貪污」有人檢舉,上級長官一定會包庇,不擔心自己飯碗會丟。上級長官不包庇,部屬咬出長官違法真象,全盤一定輸。所謂「檢察一體」就是「按照長官指示辦理」;所謂「偵查不公開」就是「檢察官收賄貪污湮滅證據無人知」;所謂「司法獨立」就是「法官收賄貪污枉法裁判保證逍遙法外,外界無權置喙」。蔣介石時期,公務員個個戰戰兢兢服務人民;馬英九時期,公務員轉型成「黑幫治國逍遙法外」。馬英九不是蔣介石,但比蔣介石夭壽高桿。

3)蔣介石時期,公務員個人要「看懂法令」「依法行政」,違法一定受懲處;馬英九時期,公務員個人「看長官臉色行政」、「不管法令」、「違法行政受害人提出申訴、申訴事由委員會合議、不關濫權行政者之事、告違法行政者法官包庇也沒事」,馬英九用「合議制保貪污治國幫派貪污也沒事」,馬英九不是蔣介石,但比蔣介石夭壽高桿。

4)蔣介石時期,公務員個人要通過國家高普考才有「公務員資格」,才能行使公權力;馬英九時期,「黑官走騙天下無敵手」。回應10012月依據國立澎湖科技大學中華民國1001220日澎科大人字第1000008824號函,覆教育部轉陳師「檢舉陳情書」內容分析論述如下:「法務專員許光志先生」未具公務員資格,聘用時也未有法規依據,前校長林輝政(台大造船系來澎科大造人禍,不會造船但擅長造人禍)「先斬後奏」,用公務私房錢「校務基金」高薪聘用許光志後,再請其自擬「臨時約聘辦法」,為自己的聘用量身訂做。其工作奉校長指示專門收集陳師「電子郵件」及「訴訟資料」誤導學校教評會及申評會委員們鬥爭陳師。甚至於「未有律師資格」、「未有專業執照」還可以冒充學校「訴訟代理人」分別在台北及高雄兩地高等行政法院出庭應訊。陳師向行政院檢舉「冒牌法務專員」,許光志自己發公文謊稱其晉用是根據「臨時約聘辦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黃義舜不查,跟著如是說結案。陳師向澎湖地檢署提出告訴,指證許光志「公然冒用官銜」,「主觀上該冒用官銜已使人誤認其為公務員身分」,「客觀上真的使他人產生誤認其具有公務員身分」,顯然觸犯刑法第159條。此外,校教評會及申評會開會時,許光志以「法務專員」身份,列席指導法律知識,並「冒充公務員」「發公文」,「行使其職權」,已然觸犯「刑法158條」,事證明確,澎湖地檢署檢察官吳巡龍包庇不起訴結案,光天化日下公然隱匿證據包庇違法,濫權不追訴。目前許光志繼續逍遙法外執行公權力中。蔣介石時期,公務員個人要通過國家高普考才有「公務員資格」,才能行使公權力;馬英九時期,「黑官走騙天下無敵手」。所以,馬英九不是蔣介石,但比蔣介石夭壽高桿。

5)蔣介石時期,司法人員要遵守「人權法律明確性原則」、「遵守判例原則」、「自由心證不得違反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馬英九時期,法官「自由心證濫權成自由亂證」、「法官神經有病證」。陳昱元老師與澎科大是「公法契約關係」,契約內容為「教學、研究、輔導、服務」,陳昱元老師並未違約,學校藉故違反公法契約,法官卻包庇。按「大學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負校務發展之責,對外代表大學。」大學法第 8 條第1項明文規定。足見大學校長對校務負有行政監督之責。「校長對審查結果如有意見時,得將該結果退回教評會復議,賦與校長對教評會審查結果之核定權及復議權」,為什麼校長林輝政、蕭泉源可以縱容系、院、校教評會連續違反法律正當程序及證據法則?違反行政程序法第八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本案判決法官楊莉莉、林惠瑜、畢乃俊等從未盡調查證據責任,判斷違反法定之正當程序,濫用公權力。楊智傑博士(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在專題研究「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及其懲處效果之檢討」(國會月刊,3711期,頁42-63)中指出:「澎湖科技大學應用外語系陳昱元老師不滿系主任駱藝瑄、海洋運動與管理學系系主任吳政隆在校評會中對其著作升等的意見,寄發電子郵件給學校教職員批評駱、吳兩人「品德有問題」、「說話到處騙」等,駱、吳告陳誹謗,二審法官判陳敗訴,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減刑為五個月,得易科罰金,緩刑二年。陳昱元老師又批評校長,指稱校長陳正男與前教務長王明輝涉嫌利用職權,安插校長自己的兒子陳元冬錄取進入研究所,同時校長陳正男也將自己的弟媳婦黃素真,由圖書館員調升出納組長,而育成中心主任侯建章也有樣學樣,安插成績不堪入目的自己妹妹的兒子呂威聰以轉學考名義,由高苑技術學院轉入澎科大應用外語系就讀,涉嫌瀆職。其後來被校評會以違反教師法第14 條第6 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及第8 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經學校教評會決議:「停聘一年」,並報奉教育部96 8 6 日台人()字第0960119324 號函同意照辦在案。批評學校,指出學校的弊端,也構成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嗎?這樣適當嗎?事實上批評其他老師或校長,與教學研究工作並沒有關係。為什麼可以停聘老師?」檢舉學校違法是公義行為,卻被學校當權教評委員挾怨報復「有權無責」無記名投票迄今「解聘陳昱元老師」,嚴重迫害憲法人權。這也算是「依法行政」嗎?馬英九間接「幫派濫權治國斷人生計」「逼人自殺」「殺人」;蔣介石用「槍」直接「殺人」,所以,馬英九不是蔣介石,但比蔣介石夭壽高桿。

6)蔣介石時期,行政高官要「開會」「自我檢討」「改進服務品質」;馬英九時期,行政高官要「開會」「串通詐騙術」「貪污害民」。檢舉陳情自94年迄今,陳師所提「檢舉陳情」或「告訴告發」或「申訴」或「監察院舉發」論述內容,不是未受回應,就是被公權力人「避重就輕」吃案。有公權力者講話算數,連續肇事濫權霸凌欺負弱勢陳師,公務員剛愎自用無恥無德到如此田地,也算是動物園裡稀有動物弱弱強食的馬政府世界!別騙了!會下第十九層地獄!永不超生。嘴巴說「人民的小事是政府的大事」,雙手幹「人民的大事,政府肇事官官相護保官沒事」。行政法院二十四年度判四:「未經訴願決定之案件,原處分官署既自覺其處分為不合法,本於行政上之職權作用,原得自動的為撤銷原處分之處分或另為處分」。蔣介石時期,本師解聘案一定依本判例「自動撤銷處分」;馬英九時期,「本解聘案」要接受「上級指示」「法院裁判後」,才得以撤銷,所以,馬英九不是蔣介石,但比蔣介石夭壽高桿。

7)蔣介石時期,程序上教育部不敢包庇澎科大違法;馬英九時期,行政高官違法卻逍遙法外。事實如下:(1)本「解聘案」學校作業未遵守「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案作業流程」,教育部卻說「有遵守法律程序」,偽造公文書事證明確。(2)行政學教科書所述核准原則為「程序先審,實體後究;程序不合,實體不究。」本解聘案,既使「有遵守法律程序」,也應該「審查實體證據」,教育部包庇「澎科大實體偽證偽造公文書加害陳師」,還故意不審,嚴重失職。(3)此外,審查包括「形式審查」及「實體審查」。形式審查:應有法律依據(法律保留原則)+ 限制要件具體明確(法律明確性原則;實體審查: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比例原則)+ 踐行之程序合理正當(正當法律程序)。本解聘案教育部審查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嚴重違法,馬英九裝聾作啞。所以,馬英九不是蔣介石,但比蔣介石夭壽高桿。

8)「前總統選舉期間,教育部主秘莊國榮在造勢場合用不堪入耳的諧音,暗指馬英九父親馬鶴凌收那麼多乾女兒,別有用心(觸犯刑法侮辱死者)。說馬英九爸爸每天滿口仁義道德,每天在開查某,乾女兒變成X女兒,像這種人全家都在騙!」導致政黨輪替後,不僅莊國榮政大不續聘,甚至於連教職都可能不保,事後馬英九曾經表示「莊國榮如果終生不得擔任教職的話,不符比例原則」,因此整個案件格外受矚目。最後,莊國榮復職。何以澎科大可以以「提訴訟」、「寄電子郵件」、「教學評量」等事曲解「行為不檢』「解聘」(非不續聘)陳昱元老師,教育部照准?公然違反「比例原則」?教育部搞「二套標準」、搞「人權歧視」、搞「違法共犯」、搞「濫權報復」、搞「偽造公文書」、扮演「白領強盜」。馬英九卻不聞不問,歧視本人人權。所以,馬英九不是蔣介石,但比蔣介石夭壽高桿。

9)「言行不檢,尚須係具備主觀圖謀不法利益之法定要件,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事實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要件事實,雖得依職權判斷而適用法律,惟認定事實亦須經過調查證據程序,依證據法則判斷事實以為適用法律之依據,如認定事實違反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行政處分之事實認定,即違反證據法則,行政處分要難謂無違法(行政法院六十一年判字第七十號判例以及七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二一一號判決)。」本人從未有「主觀圖謀不法利益之法定要件」,學校公權力也從未「經過調查證據程序」,違反證據法則,教育部卻說「並未違反法令」,睜眼說瞎話,.違法事證明確,馬英九卻不聞不問,歧視本人人權。所以,馬英九不是蔣介石,但比蔣介石夭壽高桿。

10)憲法第48條規定總統宣誓就職誓詞:「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國家領導人都必須遵守憲法,何以教育部可以違憲迫害本師以下憲法人權:(一)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二)憲法第152 條:「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三)憲法第165條:「國家應保障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時提高其待遇。」(四)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五)憲法第16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六)憲法第12條:「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七)憲法第162條;「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八)憲法第24條:「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九)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馬英九對教育部違憲不聞不問,歧視本人人權。所以,馬英九不是蔣介石,但比蔣介石夭壽高桿。

11)公務員服務法第廿三條:「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公務員服務法第22條:「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刑法第十五條(不作為犯):「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刑法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馬英九對教育部違法充耳不聞,歧視本人人權。所以,馬英九不是蔣介石,但比蔣介石夭壽高桿。

 

 

台長: JamesYuan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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