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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頻三: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美國商標申請草案)摘要

公告日期 2017-09-12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

證券代碼:300647證券簡稱:超頻三

深圳市超頻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
(草案)摘要

深圳市超頻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九月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

聲明
本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保證本計劃及其摘要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
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本公司所有激勵對象承諾,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
或者重大遺漏,導致不符合授予權益或行使權益安排的,激勵對象應當自相關信
息披露文件被確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後,將由本計劃所獲
得的全部利益返還公司。

特別提示
一、本計劃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深
圳市超頻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訂。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不得實行股權
激勵的情形。
三、本計劃激勵對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
得成為激勵對象的情形。
四、本計劃采取的激勵工具為限制性股票。股票來源為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
發行深圳市超頻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A股普
通股。
五、本計劃擬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數量為360萬股,涉及的標的股票
種類為人民幣A股普通股,約占本計劃公告時公司股本總額12,000萬股的3.00%。
其中首次授予300萬股,占本計劃草案公告時公司股本總額12,000萬股的2.50%;
預留60萬股,占本計劃草案公告時公司股本總額12,000萬股的0.50%,預留部
分不超過授予權益總額的20%。本計劃中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在有效期內
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計不超過本計劃公告時公司股本總額的
1.00%。
在本計劃公告當日至激勵對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記期間,若公司發生資本公
積轉增股本、股份拆細或縮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數量將做相應的
調整。
六、本計劃授予的激勵對象總人數為133人,包括公告本計劃時在公司任職

-2-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

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中層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
預留激勵對象指本計劃獲得股東大會批準時尚未確定但在本計劃存續期間
納入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由本計劃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12個月內確定。
七、本計劃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為12.31元/股。在本計劃公
告當日至激勵對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記期間,若公司發生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
發股票紅利、股份拆細或縮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將做
相應的調整。
八、本計劃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
解除限售或回購註銷之日止,最長不超過60個月。
本計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為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12個月。激勵對
象根據本計劃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轉讓、用於擔保或償還債務。
本計劃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時間安排如下
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時間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12個月後的首個交易
第一個解除限售期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24個月內的最後30%
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24個月後的首個交易
第二個解除限售期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36個月內的最後30%
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36個月後的首個交易
第三個解除限售期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48個月內的最後40%
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九、本計劃首次授予部分各年度業績考核目標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業績考核目標

公司需滿足下列兩個條件之一:
第一個解除限售期①以2016年凈利潤為基數,2017年凈利潤增長率不低於10%;或
②以2016年營業收入為基數,2017年營業收入增長率不低於10%。
公司需滿足下列兩個條件之一:
第二個解除限售期①以2016年凈利潤為基數,2018年凈利潤增長率不低於20%;或
②以2016年營業收入為基數,2018年營業收入增長率不低於25%。
公司需滿足下列兩個條件之一:
第三個解除限售期①以2016年凈利潤為基數,2019年凈利潤增長率不低於30%;或
②以2016年營業收入為基礎,2019年營業收入增長率不低於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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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

十、公司承諾不為激勵對象依本計劃獲取有關限制性股票提供貸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十一、本計劃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方可實施。
十二、自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計劃之日起60日內,公司將按相關規定召開
董事會對首次授予部分激勵對象進行授予,並完成登記、公告等相關程序。公司
未能在60日內完成上述工作的(根據管理辦法規定上市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期間不計算在60日內),終止實施本計劃,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三、本計劃的實施不會導致股權分佈不具備上市條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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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

目錄

第一章釋義.................................................................................................................................6

第二章本計劃的目的與原則.....................................................................................................7

第三章本計劃的管理機構.........................................................................................................8

第四章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范圍.........................................................................................9

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來源、數量和分配...............................................................................10

第六章本計劃的時間安排.......................................................................................................11

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及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13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與解除限售條件...........................................................................14

第九章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調整方法和程序...................................................................18

第十章限制性股票的會計處理...............................................................................................20

第十一章公司/激勵對象發生異動的處理.............................................................................22

第十二章限制性股票回購註銷原則.......................................................................................25

第十三章附則...........................................................................................................................27

-5-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

第一章釋義

以下詞語如無特殊說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義:

超頻三、本公司、公司、上市
指深圳市超頻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深圳市超頻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
股權激勵計劃、本計劃指
勵計劃
公司根據本計劃規定的條件和價格,授予激勵對象一定
限制性股票指數量的公司股票,該等股票設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美國商標分類
達到本計劃規定的解除限售條件後,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計劃規定,獲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高級管理人
激勵對象指
員、中層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
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須為
授予日指
交易日

授予價格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價格

激勵對象根據本計劃獲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轉讓、用
限售期指
於擔保、償還債務的期間
本計劃規定的解除限售條件成就後,激勵對象持有的限
解除限售期指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並上市流通的期間
根據本計劃,激勵對象所獲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
解除限售條件指
滿足的條件

《公司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證券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管理辦法》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
美國商標查詢
《公司章程》指《深圳市超頻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券交易所指深圳證券交易所

元指人民幣元

註:1、本草案所引用的財務數據和財務指標,如無特殊說明指合並報表口徑的財務數據和根據該類財務數
據計算的財務指標。
2、本草案中部分合計數與各明細數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數上如有差異,是由於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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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

第二章本計劃的目的與原則

為瞭進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長效激勵機制,吸引和留住優秀人才,充分調動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中層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業務)人員的積極性,有效地將
股東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團隊個人利益結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關註公司的長美國商標註冊推薦
遠發展,在充分保障股東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與貢獻對等的原則,根據《公
司法》、《證券法》、《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規定,制定本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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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

第三章本計劃的管理機構

一、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審議批準本計劃的實施、變更
和終止。股東大會可以在其權限范圍內將與本計劃相關的部分事宜授權董事會辦
理。
二、董事會是本計劃的執行管理機構,負責本計劃的實施。董事會下設薪酬
與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薪酬委員會”),負責擬訂和修訂本計劃並報董事會
審議,董事會對激勵計劃審議通過後,報股東大會審議。董事會可以在股東大會
授權范圍內辦理本計劃的其他相關事宜。
三、監事會及獨立董事是本計劃的監督機構,應當就本計劃是否有利於公司
的持續發展,是否存在明顯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發表意見。監事會對
本計劃的實施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進行
監督,並且負責審核激勵對象的名單。獨立董事將就本計劃向所有股東征集委托
投票權。
公司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股權激勵方案之前對其進行變更的,獨立董事、監
事會應當就變更後的方案是否有利於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存在明顯損害公司及
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發表獨立意見。
公司在向激勵對象授出權益前,獨立董事、監事會應當就股權激勵計劃設定
的激勵對象獲授權益的條件發表明確意見。若公司向激勵對象授出權益與本計劃
安排存在差異,獨立董事、監事會(當激勵對象發生變化時)應當同時發表明確
意見。
激勵對象在行使權益前,獨立董事、監事會應當就股權激勵計劃設定的激勵
對象行使權益的條件是否成就發表明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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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

第四章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范圍

一、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
1、激勵對象確定的法律依據美國商標登記費用
本計劃激勵對象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
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而確定。
2、激勵對象確定的職務依據
本計劃激勵對象包括公告本計劃時在公司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中層管理人
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不包括獨立董事、監事)。
二、激勵對象的范圍
本計劃涉及的激勵對象共計133人,包括:
1、高級管理人員;
2、中層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業務)人員;
本計劃涉及的激勵對象不包括獨立董事、監事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勵對象中,高級管理人員必須經公司董事會聘任。所有激勵對象均須
在本計劃授予限制性股票時與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具有雇傭或
勞務關系。
預留授予部分的激勵對象由本計劃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12個月內確定,
經董事會提出、獨立董事及監事會發表明確意見、律師發表專業意見並出具法律
意見書後,公司在指定網站按要求及時準確披露當次激勵對象相關信息。超過
12個月未明確激勵對象的,預留權益失效。預留激勵對象的確定標準參照首次
授予的標準確定。
三、激勵對象的核實
1、本計劃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公司在內部公示激勵對象的姓名和職務,
公示期不少於10天。
2、公司監事會將對激勵對象名單進行審核,充分聽取公示意見,並在公司
股東大會審議本計劃前5日披露監事會對激勵對象名單審核及公示情況的說明。
經公司董事會調整的激勵對象名單亦應經公司監事會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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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

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來源、數量和分配

一、本計劃的股票來源
本計劃涉及的標的股票來源為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
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數量
本計劃擬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數量為360萬股,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
為人民幣A股普通股,約占本計劃公告時公司股本總額12,000萬股的3.00%。
其中首次授予300萬股,占本計劃草案公告時公司股本總額12,000萬股的2.50%;
預留60萬股,占本計劃草案公告時公司股本總額12,000萬股的0.50%,預留部
分不超過授予權益總額的20%。本計劃中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在有效期內
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計不超過本計劃公告時公司股本總額的
1.00%。
在本計劃公告當日至激勵對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記期間,若公司發生資本公
積轉增股本、股份拆細或縮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數量將做相應的
調整。
三、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況
本計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勵對象間的分配情況如下表所示:
獲授的限制性股占授予限制性股占本計劃公告日股
序號姓名職務
票數量(萬股)票總數的比例本總額的比例

1劉衛紅副總經理256.94%0.21%

2戴永祥副總經理、董秘102.78%0.08%

3雷金華財務總監102.78%0.08%

中層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
25570.83%2.13%
(130人)
預留部分6016.67%0.50%

合計360100.00%3.00%
註:1、上述任何一名激勵對象全部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過公司總股本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股票總數累計不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
2、本計劃激勵對象不包括獨立董事、監事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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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

第六章本計劃的時間安排

一、本計劃的有效期
本計劃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
除限售或回購註銷之日止,最長不超過60個月。
二、本計劃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計劃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由董事會確定。公司需在股東大
會審議通過後60日內對首次授予部分激勵對象進行授予並完成公告、登記。公
司未能在60日內完成上述工作的,將終止實施本計劃,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
效。預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會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一年內確認。
授予日必須為交易日,且不得為下列區間日:
1、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定期報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預約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3、自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
之日或者進入決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4、中國證監會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它期間。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間不計入60日期限之內。
三、本計劃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計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為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12個月。激勵對
象根據本計劃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轉讓、用於擔保或償還債務。
限售期滿後,公司為滿足解除限售條件的激勵對象辦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滿
足解除限售條件的激勵對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計劃的原則回購註銷。
本計劃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時間安排如下
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時間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12個月後的首個交易
第一個解除限售期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24個月內的最後30%
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第二個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24個月後的首個交易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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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
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36個月內的最後
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36個月後的首個交易
第三個解除限售期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48個月內的最後40%
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本計劃預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時間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時間解除限售比例
自預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12個月後的首個交易
第一個解除限售期日起至預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24個月內的最後50%
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自預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24個月後的首個交易
第二個解除限售期日起至預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36個月內的最後50%
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在上述約定期間內未申請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達到解除限售條件而
不能申請解除限售的該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將按本計劃規定的原則回購並註銷激
勵對象相應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股票由於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股票紅利、股票拆細
而取得的股份同時限售,不得在二級市場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轉讓,該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與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四、本計劃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禁售規定按照《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
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具體內容如下:
1、激勵對象為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其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
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在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2、激勵對象為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買入
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會將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計劃有效期內,如果《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
發生瞭變化,則這部分激勵對象轉讓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應當在轉讓時符合修改
後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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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

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及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為每股12.31元,即滿足授予條件後,
激勵對象可以每股12.31元的價格購買公司向激勵對象增發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不低於股票票面金額,且不低於下列價格
較高者:
(一)本計劃公告前1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前1個交易日股票交易
額/前1個交易日股票交易量)每股24.604元的50%,為每股12.31元;
(二)本計劃公告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
易總額/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量)每股22.715元的50%,為每股11.36元。
三、預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
預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在該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時由董事會確定。授
予價格的確定方法,將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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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與解除限售條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條件
同時滿足下列授予條件時,公司應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條件未達成的,則不能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
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
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3、上市後最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
潤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勵對象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
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條件
解除限售期內,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一)公司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
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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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

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3、上市後最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
潤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發生上述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勵對象根據本計劃已獲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應當由公司按授予價格回購註銷。
(二)激勵對象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
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勵對象發生上述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該激勵對象根據本計劃
已獲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應當由公司按授予價格回購註銷。
(三)公司層面業績考核要求
本計劃的首次授予部分解除限售的考核年度為2017-2019年三個會計年度,
分年度對公司凈利潤增長率或營業收入增長率進行考核。凈利潤、營業收入增長
數值均以公司該會計年度審計報告所載數據為準,凈利潤、營業收入均以經審計
的合並報表的凈利潤、營業收入數值作為計算依據。
隻有公司滿足各年度業績考核目標,所有激勵對象對應考核年度的限制性股
票方可解除限售。公司如未滿足當年度業績考核目標的,所有激勵對象對應考核
年度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價格回購註銷。
首次授予部分各年度的業績考核目標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業績考核目標

公司需滿足下列兩個條件之一:
第一個解除限售期①以2016年凈利潤為基數,2017年凈利潤增長率不低於10%;或
②以2016年營業收入為基數,2017年營業收入增長率不低於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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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

公司需滿足下列兩個條件之一:
第二個解除限售期①以2016年凈利潤為基數,2018年凈利潤增長率不低於20%;或
②以2016年營業收入為基數,2018年營業收入增長率不低於25%。
公司需滿足下列兩個條件之一:
第三個解除限售期①以2016年凈利潤為基數,2019年凈利潤增長率不低於30%;或
②以2016年營業收入為基礎,2019年營業收入增長率不低於35%。

預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業績考核目標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業績考核目標

公司需滿足下列兩個條件之一:
第一個解除限售期①以2016年凈利潤為基數,2018年凈利潤增長率不低於20%;或
②以2016年營業收入為基數,2018年營業收入增長率不低於25%。
公司需滿足下列兩個條件之一:
第二個解除限售期①以2016年凈利潤為基數,2019年凈利潤增長率不低於30%;或
②以2016年營業收入為基礎,2019年營業收入增長率不低於35%。

(四)個人層面績效考核要求
激勵對象的個人層面績效考核按照公司現行薪酬與考核的相關規定組織實
施,並依照激勵對象的考核結果確定其解除限售比例,個人當年實際解除限售額
度=標準系數×個人當年計劃解除限售額度。
激勵對象的績效考核結果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檔次,考核
評價表適用於考核對象。屆時根據下表確定激勵對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考核評級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考核結果(S)S≥9090>S≥8080>S≥60S<60

標準系數1.00.80

激勵對象考核當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價格回購註銷。
三、考核指標的科學性和合理性說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考核指標的設立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規定。公
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標分為兩個層次,分別為公司層面業績考核和個人層面績效
考核。
公司層面業績考核指標為營業收入增長率和凈利潤增長率,兩個指標均反映
企業盈利能力及成長性,能夠樹立較好的資本市場形象;經過合理預測並兼顧本
計劃的激勵作用,公司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設定瞭以下業績考核目標: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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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

2016年凈利潤為基數,2017-2019年凈利潤增長率分別不低於10%、20%、30%;
或以2016年營業收入為基數,2017-2019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分別不低於10%、25%、
35%。
除公司層面的業績考核外,公司對個人還設置瞭嚴密的績效考核體系,能夠
對激勵對象的工作績效作出較為準確、全面的綜合評價。公司將根據激勵對象前
一年度績效考評結果,確定激勵對象個人是否達到解除限售的條件。
綜上,公司本次激勵計劃的考核體系具有全面性、綜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標設定具有良好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同時對激勵對象具有約束效果,能夠達到
本次激勵計劃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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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

第九章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調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數量的調整方法
若在本計劃公告當日至激勵對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記期間,公司有資本
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份拆細、配股、縮股等事項,應對限制性股票
數量進行相應的調整。調整方法如下:
1、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份拆細
Q=Q0×(1+n)
其中:Q0為調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數量;n為每股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
股票紅利、股份拆細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經轉增、送股或拆細後增加的股票數量);
Q為調整後的限制性股票數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為調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數量;P1為股權登記日當日收盤價;P2為配
股價格;n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數與配股前公司總股本的比例);Q為調整
後的限制性股票數量。
3、縮股
Q=Q0×n
其中:Q0為調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數量;n為縮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縮為
n股股票);Q為調整後的限制性股票數量。
4、增發
公司在發生增發新股的情況下,限制性股票數量不做調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的調整方法
若在本計劃公告當日至激勵對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記期間,公司有資本
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份拆細、配股、縮股或派息等事項,應對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價格進行相應的調整。調整方法如下:
1、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份拆細
P=P0÷(1+n)
其中:P0為調整前的授予價格;n為每股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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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

利、股份拆細的比率;P為調整後的授予價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為調整前的授予價格;P1為股權登記日當日收盤價;P2為配股價格;
n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數與配股前股份公司總股本的比例);P為調整後的
授予價格。
3、縮股
P=P0÷n
其中:P0為調整前的授予價格;n為縮股比例;P為調整後的授予價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為調整前的授予價格;V為每股的派息額;P為調整後的授予價格。
經派息調整後,P仍須大於1。
5、增發
公司在發生增發新股的情況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不做調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調整的程序
當出現前述情況時,應由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關於調整限制性股票數量、授
予價格的議案。公司應聘請律師就上述調整是否符合《管理辦法》、《公司章程》
和本計劃的規定向公司董事會出具專業意見。調整議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公
司應當及時披露董事會決議公告,同時公告律師事務所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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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

第十章限制性股票的會計處理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的規定,公司將在限售期的每個
資產負債表日,根據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數變動、業績指標完成情況等後續
信息,修正預計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數量,並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
價值,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和資本公積。
(一)會計處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據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股份的情況確認股本和資本公積。
2、限售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
根據會計準則規定,在限售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將當期取得職工提供
的服務計入成本費用,同時確認所有者權益或負債。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達到解除限售條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
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廢,按照會計準則及相關規定處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價值及確定方法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及《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
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相關規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
為定價模型,扣除激勵對象在未來解除限售取得理性預期收益所需要支付的鎖定
成本後作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價值。公司於董事會當日運用該模型以2017年9月
11日為計算的基準日,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價值進行瞭預測算(授予
時進行正式測算)。具體參數選取如下:
(1)標的股價:24.96元(假設授予日公司收盤價為24.96元/股)
(2)有效期分別為:1年、2年、3年(上市日至每期首個解除限售日的期
限)
(3)歷史波動率:18.05%、32.19%、36.68%(分別采用創業板綜最近一年、
兩年和三年的波動率)
(4)無風險利率:1.5%、2.1%、2.75%(分別采用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金融
機構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準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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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

(5)股息率:0.63%、0.41%、0.65%(取本計劃公告前同行業最近一年、兩
年和三年的股息率)
公司按照相關估值工具確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價值,並最終確認本計
劃的股份支付費用,該等費用將在本計劃的實施過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進行分
期確認。由本計劃產生的激勵成本將在經常性損益中列支。
根據中國會計準則要求,本計劃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對各期會計成本的影
響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需攤銷的總費用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
股票數量(萬股)(萬元)(萬元)(萬元)(萬元)(萬元)

3001397.39312.08736.35265.9183.05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計,在不考慮本計劃對公司業績的刺激作用情況下,
限制性股票費用的攤銷對有效期內各年凈利潤有所影響,從而對業績考核指標中
的凈利潤增長率指標造成影響,但影響程度不大。若考慮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對
公司發展產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發管理團隊的積極性,提高經營效率,降低代
理人成本,本計劃帶來的公司業績提升將遠高於因其帶來的費用增加。
本次預測算是在一定的參數取值和定價模型的基礎上計算的,實際股權激勵
成本將根據董事會確定授予日後各參數取值的變化而變化,公司將在定期報告中
披露具體的會計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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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

第十一章公司/激勵對象發生異動的處理

一、公司發生異動的處理
(一)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計劃終止實施,激勵對象已獲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價格回購註銷。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
意見的審計報告;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
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3、上市後最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
潤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情形;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需要終止激勵計劃的情形。
(二)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計劃不做變更。
1、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
2、公司出現合並、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條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統
一按照授予價格進行回購註銷。
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勵對象應當返還已獲授權益。
對上述事宜不負有責任的激勵對象因返還權益而遭受損失的,可按照本計劃相關
安排,向公司或負有責任的對象進行追償。董事會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和本計劃相
關安排收回激勵對象所得收益。
公司因經營環境或市場行情等因素發生變化,若繼續實施本計劃難以達到激
勵目的的,則經公司股東大會批準,可提前終止本計劃,激勵對象已獲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統一按照授予價格進行回購註銷。
二、激勵對象個人情況發生變化的處理
(一)激勵對象如因出現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參與本計劃的資格,激勵對象
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做變更,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將由公司按照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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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

予價格進行回購註銷:
1、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
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勵對象發生職務變更
1、激勵對象職務發生變更,但仍在公司內,或在公司全資和控股子公司內任
職的,其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將完全按照變更前本計劃規定的程序進行。
2、激勵對象因不能勝任崗位工作、觸犯法律、違反執業道德、泄露公司機密、
失職或瀆職等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或聲譽而導致的職務變更的,自變更日起激勵對
象已獲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價格進行
回購註銷。
(三)激勵對象離職的,包括主動辭職、因公司裁員而離職、合同到期不再
續約、因個人過錯被公司解聘等,自離職日起激勵對象已獲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價格進行回購註銷。
(四)激勵對象因退休而離職的,其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將完全按照退休前本
計劃規定的程序進行,其個人績效考核結果不再納入解除限售條件,但其他解除
限售條件仍然有效。
(五)激勵對象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離職的,其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將完全按照
喪失勞動能力前本計劃規定的程序進行,其個人績效考核結果不再納入解除限售
條件,但其他解除限售條件仍然有效。
(六)激勵對象身故,其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將由其指定的財產繼承人或法定
繼承人繼承,激勵對象已解除限售的標的股票可按本計劃的規定,由其繼承人正
常行使權利;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仍按本計劃規定安排分期解除限售,除
激勵對象個人績效考核條件不再納入解除限售條件外,其他解除限售條件仍然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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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

(七)其它未說明的情況由董事會認定,並確定其處理方式。
三、公司與激勵對象之間爭議的解決
公司與激勵對象發生爭議,按照本計劃和《限制性股票激勵授予協議書》的
規定解決;規定不明的,雙方應按照國傢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
成,應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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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

第十二章限制性股票回購註銷原則

公司按本計劃規定回購註銷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計劃另有約定外,回購價格
為授予價格,但根據本計劃需對回購價格進行調整的除外。
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記後,若公司發生資本公積轉增股本、
派送股票紅利、股份拆細、配股、縮股或派息等影響公司股本總額或公司股票價
格及數量事項的,公司應對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購價格及數量做相應
的調整。
(一)回購價格的調整方法
1、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
P=P0÷(1+n)
其中:P為調整後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購價格,P0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價
格;n為每股公積金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經
轉增、送股或股票拆細後增加的股票數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為股權登記日當天收盤價;P2為配股價格;n為配股的比例(即配
股的股數與配股前公司總股本的比例)
3、縮股
P=P0÷n
其中:P為調整後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購價格,P0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價
格;n為每股的縮股比例(即1股股票縮為n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0為調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購價格;V為每股的派息額;P為調整
後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購價格。經派息調整後,P仍須大於1。
(二)回購數量的調整方法
1、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份拆細
Q=Q0×(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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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

其中:Q0為調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數量;n為每股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
股票紅利、股份拆細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經轉增、送股或拆細後增加的股票數量);
Q為調整後的限制性股票數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為調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數量;P1為股權登記日當日收盤價;P2為配
股價格;n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數與配股前公司總股本的比例);Q為調整
後的限制性股票數量。
3、縮股
Q=Q0×n
其中:Q0為調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數量;n為縮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縮為
n股股票);Q為調整後的限制性股票數量。
4、增發
公司在發生增發新股的情況下,限制性股票數量不做調整。
(三)回購數量和價格的調整程序
1、公司股東大會授權公司董事會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調整限制性股票的回
購數量及價格。董事會根據上述規定調整回購價格後,應及時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調整限制性股票回購數量及價格的,應經董事會做出決
議並經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四)回購註銷的程序
1、公司及時召開董事會審議回購股份方案,並將回購方案提交股東大會批
準,並及時公告;
2、公司按照本計劃的規定實施回購時,應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3、公司按照本計劃的規定實施回購時,應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解除限售該等
限制性股票,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後,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結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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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

第十三章附則

一、本計劃在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生效。
二、本計劃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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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
201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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