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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7 13:39:45| 人氣14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有進貨事實未取得合法憑證,恐無法適用盈虧互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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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進貨事實未取得合法憑證,恐無法適用盈虧互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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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進貨、費用及損失,依帳簿憑證相關法令規定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如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出具之憑證,除須符合財政部頒布之解釋函令規定外,將無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盈虧互抵之適用。

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出具之憑證,應依照財政部101年1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457660號令之規定,始得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

提示交易相關文件及支付款項資料證明其有實際交易之事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且未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所得稅者,視為情節輕微外,尚須符合下列規定,得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將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一、其已誠實入帳,且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 
二、其不符合前款規定,經稽徵機關查得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但當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依帳簿憑證相關法令規定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之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20萬元,或占同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依帳簿憑證相關法令規定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含應取得而未取得憑證部分)總金額之比例不超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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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公司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避免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出具之憑證,以避免被認定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導致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規定,影響自身租稅權益。

相關法律條文

財政部101年1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457660號令

摘要: 營利事業有進貨事實,惟取據非實際交易對象憑證適用盈虧互抵規定。

主旨:一、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適用以前年度虧損扣除者,其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應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之要件。所稱「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依本部52年11月22日台財稅發第8210號令規定,應以營利事業已依同法第3章第2節、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本部對帳簿憑證有關解釋令、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帳簿憑證相關法令)規定設置帳簿,並依法取得憑證為要件。
二、營利事業之進貨、費用及損失,依帳簿憑證相關法令規定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如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出具之憑證),其符合下列規定,並能提示交易相關文件及支付款項資料證明其有實際交易之事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且未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所得稅者,視為情節輕微,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仍得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適用以前年度虧損扣除:
(一)其已誠實入帳,且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
(二)其不符合前款規定,經稽徵機關查得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但當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依帳簿憑證相關法令規定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之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20萬元,或占同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依帳簿憑證相關法令規定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含應取得而未取得憑證部分)總金額之比例不超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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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以下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公司組織有進貨事實未取得合法憑證,恐無法適用盈虧互抵。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出具之憑證,除有符合財政部頒布之解釋函令規定外,將無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盈虧互抵之適用。

該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進貨、費用及損失,依帳簿憑證相關法令規定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倘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出具之憑證,依照財政部101年1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457660號令之規定,除能提示交易相關文件及支付款項資料證明其有實際交易之事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且未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所得稅者,視為情節輕微外,尚須符合下列規定,始得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得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將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一、其已誠實入帳,且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 
二、其不符合前款規定,經稽徵機關查得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但當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依帳簿憑證相關法令規定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之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20萬元,或占同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依帳簿憑證相關法令規定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含應取得而未取得憑證部分)總金額之比例不超過10%。

該局提醒,公司應避免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出具之憑證,以避免被認定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而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的規定,影響租稅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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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短漏報情節重大不適用盈虧互抵

國稅局查獲經會計師簽證申報甲公司有短漏報政府補助款情事,因短漏報所得額依當年度稅率計算之金額超過新台幣10萬元,且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虧損金額比例超過5%,短漏報情節重大,不得適用盈虧互抵之規定。

阿甘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除應遵守商業會計法及所得稅法之規定設置帳冊,依法給予並取得憑證,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外,亦應誠實辦理申報,以免因非屬短漏報情節輕微,致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核定之虧損金額不得作為以後年度盈虧互抵。

夫妻執行兩個以上專門業務虧損適用盈虧互抵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執行兩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如補教業補習班、安親班、托兒所、養護院所、診所、個人事務所等執行業務者,其中如經稽徵機關核定有虧損之部份,因執行業務所得係個人綜合所得之一類,現行稅法尚無〝跨年度〞盈虧互抵之規定,故虧損餘額亦不能於次年執業所得中抵減。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創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經營者,若符合下列條件,得自同一年度經核定之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
一、規定期限內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二、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供稽徵機關調查,並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之所得及虧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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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氣低迷開店商家善用合法節稅

景氣低迷,物價又不斷上漲帶來的成本上升,開店商家又不不敢將成本全數轉嫁給消費者,經營績效呈現虧損在所難免,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在渡過景氣低迷時期,可善用合法節稅譬如稅法盈虧互抵的規定減少稅負,以收合法節稅節省成本開銷的效果。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創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經營者,營利事業如同時符合下列4項條件就符合盈虧互抵適用資格:
j  公司組織
k 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l  虧損年度及申報扣除虧損之所得年度之結算申報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m如期辦理結算申報者,則可將其經國稅局核定的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所得扣除後,再行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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