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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8-30 17:20:03| 人氣44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談談競業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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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看】「智慧財產」另一章

■胡寧寧
盜版改公訴的撻伐聲日前一片沸沸揚揚,就連各黨派都不乏有人高舉「反帝」旗幟,抨擊執政當局面對跨國公司的萎縮軟弱。然就在輿論掀起反思智財權的同時,勞委會亦於近日內,密集研擬所謂的「競業禁止條款」定型化契約大綱,作為雇主約束員工離職後於一定期限內,禁止為同業服務以免有害自身營運的參考範本。
早在陳伸賢調任水利署副署長之前,這位前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處長曾表示,為了減少勞資契約糾紛,將修訂勞基法,規定雇主不得要求勞工簽定有關競業條款的勞動契約。然此刻勞委會官員已一改口徑,聲稱勞基法並沒有限制雇主不得訂定競業條款。是故,這回勞委會在保障雇主「營業機密」的前提下,依「契約自由」的原則,塞入一個所謂具有「合理範圍」的定型化契約參考範本,員工對雇主的從屬性,也因此延伸至離職之後。
究其實,企業的「營業機密」本為一種或多種資訊,而這些資訊因其商業上的經濟價值成了具有秘密性的財產。置於現行雇佣關係中,這些資訊在契約自由的普照之光下歸雇主所有,加貼上祕字封條後,物化成資訊載體的受雇者也套上了禁足令的緊箍。
「資訊流通自由乃自由市場的基石」,此等充斥於經濟教科書的文字,成了現實景況最佳的嘲諷。
(文字工作者)
【右看】企業版「旋轉門條款」
■陳正心
前陣子台積電洩密案掀出兩岸晶圓廠商業間諜的內幕。實際上,由於台灣高科技及專業技術產業近年來的迅速發展,類似機密外洩情況其實已日益嚴重,企業為了自保,紛紛要求員工到職時簽訂「競業禁止條款」,此乃保障企業競爭力不得不為之舉。
如同公務人員受旋轉門條款的約束,政務官員在卸任之後,一定的時間內不得出任與過去業務相關的職務,企業中簽訂競業條款同樣旨在於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以阻絕業界惡意挖角,輕易取得他人的營業機密。如此一來,將有助於提升投資與研發意願的效果,對改善台灣的投資環境實有裨益。
不過,由於台灣現行的營業秘密法,並未對競業條款做一明確規範,因此衍生不少爭議和員工反彈的聲浪。所幸主管全國勞工事務的勞委會,已於近日內委託法界人士,研擬競業條款的定型化契約範本,以規範勞、資雙方的合理限制範圍。雖然範本僅具參考作用,但此舉意味著政府對勞、資間契約自由空間的肯定。
擬訂企業版的旋轉門條款,看來正朝著勞委會本年度施政的目標-促進勞資夥伴關係穩步前進。

刊登於台灣立報2002.05.17


台長: 小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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