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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8-19 02:58:27| 人氣16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美國金融集團的整合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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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美國麥克法登法案(The McFadden Act)及1933年銀行法(Glass-Steagall Act),分別禁止銀行跨州及跨業經營,1960年修正存款保險公司的規定,除非經過適當監督機關的核准,銀行不得進行合併與併購行為;直到1994年通過芮戈-尼爾(Riegle-Neal)州際銀行暨分行法案,才取消跨州銀行的限制,也帶動1995年第一聯合銀行(First Union Bank)收購第一富達銀行(First Fidelity Bank),芝加哥第一銀行(First Chicago)和底特律國民銀行(NBD)銀行合併,其後1998年花旗銀行與旅行家集團的結合堪稱為合併的楷模,同年美國銀行將眾國銀行及巴涅特銀行納入旗下,萬恩銀行(Bank One)購併芝加哥第一銀行NBD(First Chicago NBD)。至1999年11月,美國通過現代金融服務法(Gramm-Leach-Bliley Act),允許銀行、證券與保險業相互經營,徹底解除跨業經營的限制;也促成2000年大通銀行與摩根銀行的合併。

台長: 隨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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