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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13 11:05:11| 人氣22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限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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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

立法院98年修改民法,一改民間父債子償觀念,全面改採限定繼承,目前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也列舉若違反隱匿遺產情節重大等三種情況,無法主張限定繼承;而民法第1174條則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呈報,以免民眾繼承親屬龐大債務難以翻身。

台長: 嘟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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