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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9 22:33:00| 人氣14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人民褓母-警界集體包庇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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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褓母-警界的一顆老鼠屎】一文中,我曾經提及原來吃案不是純屬個人行為,根據受害家屬與新竹市市警局第二分局的接觸過程,在在顯示本案透露著警察集體包庇吃案的行為。

根據市警局第二分局向檢察官提出的【刑事案件報告書】,內容指出警員范建華是因為受肇事者仲偉綱的請託,一時引發同情之心,才為肇事者湮滅酒測紙。這樣的說辭真是笑掉我的大牙,台灣警察原來是這樣當的啊,連所屬機關第二分局也採用這樣的說辭,來為吃案警員的失職行為脫罪,那警員為何不同情受傷倒地的老人家呢?難道要重傷昏迷的老太太也向警員拜託,他才會同情老人家嗎?

更無恥的是,第二分局對外宣稱,是本局主動偵查,向酒測棒廠商調閱酒測資料,才知道酒測值高達0.57MG/L,明明是因為自由時報記者從網路知曉受害家屬發動的網路信件,於是向第二分局求取資料,第二分局為了給記者一個交代,才說已向廠商調閱資料;這樣也可以叫做主動偵查啊?!真是很有辦事效率!

自由時報5月14日在竹苗綜合版的報導,曾訪問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長黃錦芳,報導如下:
『新竹市警局第二分局分局長黃錦芳表示,這件案子可說是錯在范姓員警的「一念之仁」,因為根據警方內部調查,范員到醫院與肇事者、被害人訪談時,聽信肇事者表示,被害人返家療養幾天就會康復的說法,因而未將他隨案移送,沒想到,事後被害人卻不治。』
『黃錦芳說,當時警方未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仲姓男子,顯然有重大職務疏失,因此已經將范員依湮滅證據罪嫌,移送新竹地檢署偵辦,並將他列冊風紀輔導。』
(引用兩段文字,來源:自由時報竹苗綜合版)

關於第二分局長黃錦芳的說詞有不少漏洞,首先,鄭老太太當場就身受重傷與重度昏迷,警員范建華如何到醫院訪談被害人,且為何要聽信肇事者表示,不向新竹署新醫院醫師求證被害人受傷的情形。其次,第二分局長黃錦芳自己承認警員范建華「顯然有重大職務疏失」(是瀆職的意思嗎?),竟可因為警員范建華的「一念之仁」,只將他列冊風紀輔導,而沒有譴責嚴辦。另外,警員范建華的「一念之仁」,是對每一位民眾,還是只針對酒醉駕駛肇事者仲偉綱呢?

再根據6月5日聯合報省市綜合新聞版報導指出:『市警局二分局長黃錦芳說,承辦的交通分隊警員范建華是禁不起肇事者求情,一時心軟,警方已將他依湮滅證據罪嫌函送新竹地檢署偵辦,獲緩起訴處分。』(引用此段文字,來源:聯合報省市綜合新聞版)

呼呼,那時已進入司法程序之中,第二分局長黃錦芳如何得知,警員范建華將「獲緩起訴處分」呢?個人質疑,難道是檢察官林佳穎事先知會了第二分局嗎?還是第二分局長具有預測未來的能力呢?

再來談談交通隊長彭鏡泉,在6月4日立委秦慧珠幫受害家屬召開記者會之後,因為當時此案新聞炒得沸沸揚揚,交通隊長彭鏡泉竟然在一次民防人員大會上,根據現場參與大會的人指出,交通隊長向民防人員強調說:「我們沒有吃案,都是記者媒體扭曲我們,亂寫亂報導。」這個強調的行為非常有趣,為什麼要在這樣的場合、時機,對這些民防人員發表這樣的談話呢?是否更欲蓋彌彰呢?交通隊長到底想要傳達什麼訊息呢?

還有一個警察也是非常奇特,那就是督察員魏煥昌,由於受害家屬曾發動網路信件,並請朋友們將信件轉給各相關單位,當然也有收到新竹市市警局的回函。根據督察員魏煥昌在5月26日回覆給網友的內容來看,曾寫到說:肇事者已與受害家屬進行「八次」的調解和解事宜,由雙方積極進行協調中;更提到肇事車輛已於4月25日辦理「異動註銷」,因此受害家屬指陳該車輛「早已註銷,應非事實」等等。哇!我想督察員是否都有全程參與談和解的事啊?不然,怎麼受害家屬印象中只有進行四次的和解,但未有結果,督察員卻說有八次且雙方積極協調中,還有啊,竟用一句已辦理異動註銷,帶過肇事車輛早已於民國90年註銷的事實。嗯,果然市警局督察員理解案情與處理案情的方式,完全超乎平常人想像!

我想,從種種跡象顯示,此件吃案並不如想像中的單純,卻充滿各種公權惡勢力的介入,不斷地掩飾、隱匿真相與案情,逼得受害家屬,這些毫無權力與影響力的小老百姓,逐漸對人民褓母失去信心,更別提對政府寄予厚望,期待真理正義的到來。

最近每每寫完一篇文章,我都會陷入一個思考的深淵,或是一個幻覺、錯覺之中,那就是,我們這些底層的小老百姓,真的可以或者真的能夠期盼公理正義的出現嗎?還是說,公理、社會正義等等抽象的名詞,是民主政治結構所賦予的假象呢?亦或是,這些抽象的名詞概念,只針對有權有勢的大人物呢?我真的很質疑也很困惑,但我深深瞭解到,我現在無法只是單純地相信這些名詞概念,並痴心地相信它們真的存在,我只知道必須靠小老百姓自己,來爭取這些名詞概念的存在,也許從這樣的爭取過程,我才能深切感受到它們的存在與意義。



台長: 不爽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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