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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17 17:40:36| 人氣28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及103年證券交易所得採「設算課稅」之扣繳方式及扣繳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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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自102年起至103年止個人證券
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採「設算課稅」與「核實課稅」雙軌制,個人如未
於限期內申請選定核實課稅,除特定範圍應採行強制核實課稅方式外,均視為
選定「設算課稅」。即個人出售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
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證書之所得,按出售金額之一定比例計算證券交易所得
額,並依20%扣繳稅款,分離課稅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前項所稱一定比例,以證券出售日之前一交易日臺灣證券
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收盤指數未達8,500點時,均不課稅,若收盤指數在
8,500點以上,即依不同級距按出售金額分別以0.1%、0.2%、0.3%純益率
計算所得額,由扣繳義務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依設算所得按20%的扣繳率
就源扣繳,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期限繳納,不須辦理結算申報。

上述設算課稅的扣繳義務人,依證券出讓方式不同區分如下:

一、經由證券承銷商出賣者:證券承銷商。

二、經由證券經紀商受客戶委託出賣者:證券經紀商。

三、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者:受讓證券人。

四、經法院拍賣者:拍定人。

台長: GoldenJ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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