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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18 22:24:10| 人氣18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轉貼--境外嫖雛妓 較不可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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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楊志宏到大陸嫖十一名雛妓,拍成影帶上網交換,卻獲以「情堪憫恕」減刑並緩刑;法院面對這項千夫所指的萬國公罪,竟予憫恕,難逃違背人民法律情感的抨擊。

類似一個場景發生在二○○三年二、三月的柬埔寨金邊市郊。加拿大的四十一歲男子巴克,在紅燈區嫖了多名童妓,也跟楊志宏一樣,錄下嫖妓的過程。協助該案調查的人權組織「國際正義使命」副總裁柯恩,當時感嘆地的說「我從未參與過如此野蠻對幼童的案件」。巴克被捕後,遭加國判刑十年。

同樣的的境外嫖妓行徑,加拿大的巴克遭嚴懲,強調人權立國的台灣,卻獲得緩刑的憫恕;這兩把懲罰的戒尺,竟然如此天差地別。

其實,我國刑法處罰嫖雛妓行為是夠嚴厲的,明定與未滿十四歲女子性交,不管對方是否自由意願,仍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重刑,如此嚴刑重罰,就是要充分保護幼女的身心發展,不得任何人以任何理由予侵害。

不諱言,本案若發生在台灣,不要說十一個少女,就算只有一個,嫖客的刑期不可能像楊志宏這麼好運;本案的法院判決,是否與被害人是「大陸幼女」而非「台灣之女」有關,判決書中並未敘明,外界不得而知,但因與一般法院判決的刑度相去太遠,因而難免讓人有此聯想。

然而,嫖童妓行為被視為「萬國公罪」,不應有國界之分,楊案的判決恐怕很難服眾。

【2006/04/18 聯合報】

台長: 艾若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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