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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17 01:02:23| 人氣1,08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也談外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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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的問題
今天在自由時報見報了:

脫逃無罪,人道有罰 ──也談外勞問題 

勞委會準備放寬外勞看護工的聘雇規定,對於確有需要的家庭來說,真是德政一樁。
但是,另一項結構性的聘雇權責與懲罰條款,似乎更宜在此時也請李應元主委一併列交
檢討,以免為德不卒。
 目前政府的規定是:假使你家的外勞「跑了」,除非找回來,否則便不准你再雇用外
勞。
 表面看來,外勞逃跑,增加社會成本太甚,身為雇主,自有責任。施予懲罰,自屬合
理。但是事實卻非如此單純。因為外勞並非雇主自行前往國外觀察、選用,而是透過專
業機關──仲介業者遴派而來。仲介業者負有選拔、訓練、職場工作紀律及工作道德之
教導之權與責,這是雇主向仲介業晉用,付與仲介高額酬勞的道理。就如同購物,生產
及銷售者本應負責提供商品之無瑕疵及完整性才對,更何況外勞仲介過程中,雇主與仲
介業是完全不對等的,雇主從何在一面之間了解仲介者所提供之外勞品操、紀律?一旦
外勞逃跑,仲介者得免責免罰,政府則以剝奪消費者(雇主)權益來懲罰,豈是正理?

 相信全國外勞看護工雇主,和本人有相同遭遇,相同困擾、相同不平之心者大有人在
。政府基於人權考量,規定雇主不得扣壓外勞薪酬,不得代管護照,對於逃脫的外勞也
不肯認真追捕、遣送,不啻是變相鼓勵外勞逃逃,促使外勞動輒脫逃的原因!而理應負
最大責任的仲介業得免罰,難道真如坊間所言:仲介業均由民代與高官幕後經營或操盤

 家慈因失智等問題,生活無從自理,巴氏量表評定為零分,獲得聘雇兩名看護工的機
會,但我們以視外勞如姐妹,如家人的心情及態度,和外勞和睦相處,外勞要求休假返
鄉,我們甚至額外提供機票、盤纏,用意無非相逢有緣,也圖個悲微的彼此相安,無奈
兩名外勞依然相繼脫逃,致使照護生變,造成萬分困窘困擾。這種外勞脫逃,即不准再
有聘雇權利的規定,能說是一個合理、合情的規定嗎?

台長: (砂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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