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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0-13 10:49:06| 人氣6,042| 回應5

施小寧檔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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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小寧檔案(上)

台灣社會的外籍新娘人數是愈來愈多了。根據行政院的資料顯示,截至今年,嫁入台灣的外籍新娘人數,已經接近二十五萬人。而衛生署的統計資料中也看出,去年在台灣出生的每一百名新生兒當中,就有八人是由外籍新娘所生,另有四人的母親是大陸新娘。換句話說,如果這樣的趨勢不變,再過個二十年,你就會發現,每八名年輕人當中,就有一個人是所謂的「混血兒」。新台灣之子的樣貌,正在快速的改變之中。

這二十五萬人之中,大陸新娘所佔的比例不低。如果再仔細分析,又可以把她們分為三類。其中一類,是屬於自由戀愛而結婚的;第二類,是通常被學者們稱之為「經濟型」婚姻的,白話一點說,就是所謂「買賣型」婚姻;第三類,則是警政單位最為頭痛的假結婚。這類的大陸新娘,來到台灣之後,目的根本不是成親,而是為了打工,更多的人是為了賣淫。

一竿子打翻一條船,當然不對。可是,入出境管理局很難從大陸新娘的入境資料中,一眼看出她們是屬於哪一類的婚姻,也因此,對於她們申請來台依親,審查作業自然就更加嚴格。很多明媒正娶的台灣新郎,時常抱怨政府歧視大陸新娘,把她們都當成抱著特殊目的來台灣掏金的女人。不過,有時候我也會想,比起十來年前,政府現在對於大陸新娘的處理方式,要人道得多了。以前,發生在兩岸之間的夫妻悲劇,那才真的多呢!我隨便翻翻資料,就能舉出一籮筐來。

印象中,讓我最感到無奈的新聞,有兩件。

第一件的女主角,名叫劉靚。

劉靚是四川重慶人。民國七十七年時,她才十七歲。那一年,她遇到了一名到重慶探親的台灣男人王顏雲。雖然,王顏雲的年紀足足大了她十四歲,但是兩個人很快就墜入了愛河,並且論及了婚嫁。

可是,依照大陸的法律規定,女子未滿二十歲,不能申報結婚。王顏雲和劉靚私訂終身,但是無法取得結婚證明。

此後兩年內,王顏雲七度到大陸探親,努力爭取和妻子相聚的時間。但長久分離之後的相聚,卻使得再次的分離變得更加的痛苦。旅途上的舟車勞頓,王顏雲還能承受,但兩地相思,卻讓王顏雲和他的妻子劉靚無法忍受。到了七十九年,王顏雲終於下定決心,他要把他的妻子接來台灣,夫妻倆決心要團聚在一起。

把大陸新娘帶回台灣,這種事,說的比做的容易。真到了要實行的時候,王顏雲才發現問題重重。原來,這時的法令,還不准台灣新郎把他們的大陸媳婦帶回台灣來。怎麼辦呢?既然法律不能讓他們夫妻團聚,那麼,他們只好鋌而走險,以體制外、法律外的方式自力救濟了。

七十九年十月,王顏雲透過關係,找到了一艘經常往返台海兩地的大陸漁船。船老大平常就常幹些接運大陸偷渡客的勾當,他聽到了王顏雲的故事後,很氣魄的拍著胸脯說,願意成全他們的好事。王顏雲大喜,立刻掏出兩千塊人民幣當作船資,之後,他馬上飛到重慶,把妻子劉靚接到福建平潭,等待上船。安排妥當之後,他又馬上飛回台灣,在碼頭旁等著妻子來到。

不料,到了約定的時間之後,王顏雲左等右等,就是盼不到佳人的芳蹤。又急又怒的王顏雲不知道出了什麼狀況,他只好四下打聽。這時,他才知道他的妻子竟然被大陸偷渡集團給放鴿子。原來,那個外表看來頗有義氣的船老大,收錢不辦事,拿了他的兩千元人民幣之後,竟然就跑路了。

可是,王顏雲不想放棄。

十二月二十九日,他又再次到大陸,這次,他花了兩千五百元人民幣找船。一切都安排好了,王顏雲決定要親眼看著妻子上船之後,他才離開。

沒想到,這艘漁船正要出發時,船上的發動機卻又故障,動彈不得。

看著妻子一臉失望的表情,王顏雲咬了咬牙,他決定要再試一次,而且,這次他要跟妻子一道兒偷渡回來台灣。

十二月三十日,他以四千元人民幣買了兩個船位,陪著妻子登上另一艘大陸漁船,在海上漂流了三十多個小時後,在八十年元旦凌晨五點多,抵達台北縣瑞芳鎮瑞濱公路附近的海岸。

看到台灣的陸地就在眼前,王顏雲心中當然有說不出的雀躍。可是,好運似乎很難降臨到王顏雲夫婦身上。漁船還沒靠岸,旁邊就突然竄出一艘海軍的艦艇。一群荷槍實彈的海軍官兵大聲喲喝,斥令這艘大陸漁船停俥受檢,船老大嚇得驚慌失措,只好乖乖把船停在海上。海軍登上漁船,四下搜尋,果然在船艙裡查到王顏雲和劉靚要偷渡上岸。劉靚是大陸人,她的行為百分之百屬於偷渡,海軍也不由分說,馬上把她送到新竹靖廬等待遣返,而王顏雲因為有台灣的身分證,但又未經合法程序申請入境,所以被送到台北地檢署偵辦。

這件案子送到檢察官手上後,檢察官開庭偵訊,問明緣由,得知王顏雲是為了要護送妻子來台灣,所以才會選擇偷渡方式入境。對於王顏雲夫婦的遭遇,檢察官也很同情。

依照軍方移送的資料指出,王顏雲的行為是「未經許可入出境」,涉嫌違反國家安全法。可是,檢察官發現,王顏雲出國時,是從正常管道,由中正機場搭著飛機出去,他的出境程序是合法的。而他沒有任何犯罪前科,也沒有被政府單位下令限制入出境,所以,只要他申請入境,政府不可能不准,他並沒有一定得偷渡入境或是故意違反國家安全法的動機。檢察官知道,他之所以會選擇這條路回台灣,全然是為了妻子。

照著法律的規定走,檢察官勢必要把王顏雲起訴,但是,如果就這麼毫不考慮這件案子裡的來龍去脈,直接起訴被告,又未免太過於冷血無情。檢察官反覆思量後,決定網開一面,他故意曲解法律,把王顏雲的偷渡行為,解釋成「不能算是未經許可入出境,頂多只能算是『規避檢查』。」檢察官還認為,王顏雲為了要讓相識多年的妻子來台,才安排偷渡,因而誤觸國法,妻子又將面臨被遣返的命運,其情可憫,符合職權不起訴的要件,於是把這件案子結掉。

結掉了這件案子之後,這位檢察官還是覺得良心不安。有一天,我到他的辦公室跑新聞,這位檢察官看到我,二話不說,他悄悄的把這件案子的不起訴處分書塞到我手上。我拿到四下無人的角落一看,發現是一件很有故事性的新聞,於是把它報導出來。

不過,很遺憾的是,我和那位檢察官都沒有通天的本事。在能力範圍內,檢察官能做的,就是動用法律賦予他的職權處分權限,寬恕了王顏雲的犯行;我所能做的,只是把這件新聞報導出來。檢察官和我都沒有能力把王顏雲的妻子留下來。劉靚最後還是被遣送回大陸去了。

很慚愧,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我沒有繼續追。不過,有時我也會想,在兩岸森嚴的法律規定下,這一對夫妻註定不能團聚。那麼,王顏雲該怎麼辦呢?他會乾脆跑到大陸去,和妻子劉靚廝守終生嗎?或者,他會就此屈服於冰冷無情的法律,從此斷念,另外在台灣再娶一門妻子?不管是哪一種選擇,都會留下遺憾吧?

我沒有能力把劉靚從靖廬裡救出來,讓他們夫妻團聚。但另外一件案子,我卻成功了。可是,成功了之後,就真的皆大歡喜了嗎?那倒也不一定。

同樣是在七十九年底發生的故事。

十二月二十日那天上午,我到台灣高檢署採訪。在走進高檢署那棟建築物之前,照慣例,我會先到門口外的公佈欄四處看看。公佈欄就設於高檢署大門的左側,依規定,高檢署的檢察官每次結掉一件案子,公佈欄裡就會貼出公告,但那些公告,平常也很少有人會去關心。

看著密密麻麻的公告,我一件一件的掃描過去,突然,有一張公告吸引了我的目光。

那張公告上,被告的姓名是「林世珍」。坦白說,從這個很中性化的名字裡,我猜不出那是男、是女。林世珍當然也不是個名人,所以,真正吸引我的,並不是這個名字,而是在名字下頭那一行「案由欄」。這人被移送的罪名是「懲治叛亂條例」,而再之下的一欄「偵結結果」,裡頭寫的是「不起訴」。

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內亂、外患和妨害國交罪,是由高檢署擔任一審管轄的司法機關,但高檢署一年難得辦上幾件內亂罪,只要有這樣的案子,我們這些記者一定都非常關心。可是,如今,不知從哪裡冒出這件叛亂案,被告的大名我們連聽也沒聽過,那可就妙了。

雖然,在我的直覺裡,被檢察官不起訴的案子,大多都沒有什麼新聞性,不過,反正這天本來也沒有什麼大事,我心裡想,不如就去碰碰運氣,說不定讓我碰到一件大條的新聞。

於是,我就根據這張公告上的資料,查出承辦檢察官是誰後,走到他的辦公室,問他能不能給我這件案子的不起訴處分書。

在這裡,要先解釋一下。一般來說,檢察官都必須遵守偵查不公開的規定,但是,所謂的「偵查不公開」,指的是案子在偵查終結之前,不能對外透露案件的內情。可是,等到案子結掉之後,不管是起訴還是不起訴,那都沒有什麼偵查公不公開的問題了。跑司法新聞的記者跟檢察官要一份已經結案的起訴書或不起訴處分書,那更不是什麼違法的行為。在以往,只要我們開口,檢察官也很少會不給的。

可是,這一天,我跟檢察官要這分不起訴處分書時,他卻很訝異的看著我,還一直追問:「你怎麼知道這件案子的?你怎麼知道這案子是我辦的?」

我被他問的煩了,就挑明了說:「你們結了案以後,外頭的公佈欄都會貼出公告。我就是從公告裡看到的。是怎樣啦?為什麼不給我處分書?是怕我看到什麼嗎?」

他想了一想,才壓低了聲音說:「算你厲害,看到這件案子。」

說完,他從抽屜裡東翻西找,好不容易找出一分處分書,遞給了我。

我很快的看過一遍,發現並沒有什麼很特別的地方。裡頭只是說,被告林世珍在十二月十四日向台北市刑警大隊自首,聲稱她在大陸念平潭第一中學時,曾參加叛亂組織「共產主義青年團」,所以認為自己觸犯懲治叛亂條例。市刑大接受林世珍自首後,把她移送到台灣高檢署偵辦。

不起訴處分書裡說,檢察官曾傳訊林世珍的丈夫施小寧。施小寧也作證承認林世珍在大陸時期,的確曾經參加過叛亂組織共青團,所以,檢察官就採信了林世珍的自白。不過,依照懲治叛亂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參加叛亂組織者,只要自首並宣告脫離,司法機關可以不起訴處分。檢察官因此決定不起訴林世珍。

我拿著這分不起訴處分書,心裡頭隱隱然覺得有些事情不對勁。

我抬頭看了檢察官一眼,他也用一種神祕莫測的眼神看著我。那眼神帶著一絲挑釁,好像是說:「看你挖不挖得出這條新聞!」

我決定再仔細看一次手上這份資料。這一次,讓我看出問題來了。

首先,我看到不起訴處分書結案的時間,是十二月十七日。前面說過,林世珍是在十四日那天才向台北市刑大自首的,檢察官卻在十七日就結案,整個偵查的時間只有短短的三、四天,未免太快了吧?是什麼樣的案子,要讓檢察官用這麼快的速度結案呢?這與常情不合。

第二、一般來說,很多早年待過大陸,後來跟著政府來到台灣的人,在大陸時期大多曾經參加過什麼「少年先鋒隊」、「共產主義青年團」之類的組織。這和我們這些在台灣長大的年輕人,小時候也曾參加過「青年反共救國團」的活動,是一樣的道理。這種事,說大不大,說小不小。當政治鬥爭發生時,參加個共青團、先鋒隊,就會被視為參加叛亂組織,會被抓去關起來。可是,這種事,只要自己不張揚,別人大概也都不會知道。在我的記憶中,好像還沒看到有人自己跑到警察局,承認自己曾經參加過這類組織的事。林世珍這麼做的目的是什麼?是吃飽了撐著,替自己找麻煩嗎?

第三,更妙的是,林世珍自己頭腦燒壞,跑去跟警察自首,那也就罷了。怎麼連她的老公也一樣神智不清,還在檢察官傳訊時作出對妻子不利的證詞呢?如果檢察官沒有用懲治叛亂條例第九條,把林世珍不起訴處分,那麼,她老公不就害她要被抓去關了嗎?

最後一點,我注意到,這分不起訴書最前面記載被告資料的部分,最下方有一個小小的括號註記,上面寫著「在押」兩個字。

這更離奇了。不起訴的被告怎麼可以羈押呢?顯然,這件案子很不單純。

我的眼睛發亮了。一口氣的,我把想到的問題像連珠砲似的,全部提出來,要檢察官解釋給我聽。

檢察官含笑著看著我,他點點頭,說:「你不錯,看出這麼多東西來。」

但他並沒有直接回答我,反而伸出手指,指著起訴書上的幾個字,問我:「你沒注意到這個名字嗎?」

我順著他的手指看去,他指的是「施小寧」三個字。坦白說,我對這名字一點印象也沒有。我努力想了半天,還是想不出個所以然來,只好放棄。

我哀求他:「哎呀!算我孤陋寡聞吧!我真不知道施小寧是誰呢!你就行行好,跟我說了吧!反正,你告訴我,也不算丟臉呀!我都自己挖到這麼多了,你就幫我一點吧!」

他笑了起來,揮手叫我湊上前去。在我的耳邊,他小小聲的說:「這個施小寧大有來頭喔!他是『反共義士』呢!」

我嚇了一跳。咦?怎麼這麼巧?我怎麼老跟反共義士的案子扯在一起?

我要求他再說得詳細一點。

他說:「施小寧本來是大陸民兵,他在好幾年前,自己偷偷的駕了一艘小船,載滿了彈藥,開到馬祖去投奔自由。後來,政府認定他是反共義士,但是因為他開的是船,不是飛機,賞金沒有那麼多,新聞也沒有做大。之後,他就一直留在台灣,現在好像在永和市公所兵役課裡面工作的樣子。」

「那,他的妻子呢?」我追問。

「他的妻子不是反共義士啦!」檢察官解釋給我聽:「林世珍是在今年三月二十九日那天,才偷渡來到台灣的。最近,因為政府嚴格取締大陸偷渡客,施小寧可能是怕他太太的身分被查出來,所以才會決定走個險招,讓他太太出面自首,看看法院能不能讓他太太留下來。」

「喔!是這麼回事呀!」我好像有點眉目了。

檢察官看我一臉恍然大悟的表情,他想了想,終於忍不住又多說了兩句:「你如果真要寫這則新聞,我看你還是先去宜蘭跑一趟好了。」

「為什麼?」我問。

檢察官說:「林世珍的叛亂案,被我不起訴處分。可是,她還有偷渡入境這一條還沒處理完呀!她是從宜蘭那邊上岸的,所以我把案子移到宜蘭地檢署去。林世珍現在就押在那邊。」

我心中突然有了一個不妙的預感。我盯著檢察官的雙眼:「能不能老實的告訴我,這件案子後來會怎樣?林世珍會被遣返回大陸嗎?」

我覺得,檢察官就一直在等我問這問題。他聽我這麼一說,馬上嘆了一口氣:「很有可能喔!你想想看,反共義士的妻子,如果被遣送回大陸,那會是什麼樣的結局?」

看我在沈思,他又補了一槍:「而且,她這次偷渡,還帶著他們的小女兒呢!女兒今年才五歲,是可以留下來啦!但是,這下子就要變成母女分離了!哎!造什麼孽喔!」

我看看手表,截稿時間快到了。我知道,自己絕對來不及趕到宜蘭去了。我心想,沒關係,我先搶發一部分新聞,先讓這件消息見報,中午截了稿之後,我再去宜蘭追蹤後續的情況。

於是,我向檢察官道了謝,趕回記者休息室,抓起電話拼命打,努力在截稿之前把這則新聞拼湊得更完整一點。

連續打了十幾通電話查訪後,我慢慢把整件事的輪廓拼出來了。

原來,施小寧以前是福建省平潭縣「人民武裝部隊」彈藥庫倉庫的管理員,在民國七十四年八月十八日那一天,當年才二十六歲的施小寧和同事張木珠偷偷開著小船,載了滿船的彈藥,一路航行到馬祖西莒去投奔自由了。當他們兩人上岸時,駐防在前線的守軍還大吃一驚,以為他們是中共派出的間諜,要摸黑到馬祖搞顛覆破壞的。那時,他和小他一歲的林世珍才結婚不到兩年,家裡還留下一個剛出生不久的小女嬰。

他來台灣之後,他的大哥就被中共公安部門逮去,後來被大陸司法當局依「知情不報」的理由判刑入獄。林世珍也被抓去偵訊,不過,因為林世珍堅決表示,不知道丈夫要逃到大陸來,所以逃過一劫。

五年來,林世珍在家鄉辛苦的扶養女兒。眼看著孩子已經五歲了,卻一直沒有見過爸爸,林世珍下定決心,要偷渡到台灣來,讓一家三口團聚。

七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林世珍花了兩千塊人民幣,帶著女兒從渡過台灣海峽,從宜蘭南方澳附近上了岸,並且很快的就和丈夫施小寧取得聯絡,從此匿居台北。

一開始,施小寧心裡還有一點盼望,以為政府會為他破例,讓他的妻子和女兒留在台灣。所以,他接到老婆、孩子之後,就跑到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去陳情,請救總幫忙。但救總表示自己無能為力,只同意幫他把陳情書轉到行政院大陸工作會報和國民黨中央黨部,看看其他單位能不能幫他解決困難。可是,陳情書轉出去半天,都沒有下文,後來,施小寧也死了心,不再請政府幫忙了。

到了年底,施小寧和林世珍看到報紙上幾乎天天都有大陸客被抓的新聞後,心裡的恐懼感愈來愈深。施小寧有點後悔,因為他之前曾經請救總幫過忙,所以,如果有心人一查,一定會發現他家裡有一大一小兩名偷渡客。他不想坐以待斃,不想等著警察上門抓人,更不想眼睜睜的看著自己的妻子和女兒被抓到靖廬之後,再被遣送回大陸。於是,他和林世珍商量,決定出個險招。

施小寧事前曾經請教過律師,律師告訴他,目前警察機關把大陸偷渡客遣返回大陸的作法,根本於法無據。因為,偷渡來台的大陸客,一樣是違反國安法,依照法律規定,必須移送司法機關偵查、判刑、坐牢。可是,如果這些偷渡客服完刑之後出獄,他們就可以請領身分證,在台灣定居。因為,他們不是外國人,不能被驅逐出境。

律師說,政府就為了避免發生這樣的困擾,所以在處理大陸偷渡客事件時,都不把他們移送法辦,而是採取跳過司法程序的方式,直接把他們送到靖廬,然後遣返。這樣的作法,雖然違反法律規定,可是,反正不會有人跳出來替這些大陸偷渡客叫屈,所以政府也就有恃無恐。

律師告訴他,要讓林世珍留下來,唯一的方法就是透過司法程序,只要林世珍在台灣坐過牢,出獄之後就能留在台灣。

就因為律師的這一席話,給了施小寧靈感。他和妻子林世珍商量後,決定主動向台北市刑大自首,曾經參加過叛亂組織。

這件案子移送到台灣高檢署之後,檢察官一眼就看出來,林世珍自首的目的並不是為了要坐牢,而是為了想爭取留在台灣。檢察官以自首叛亂得不起訴處分的理由,免了林世珍的叛亂罪,但是,她涉及違反國安法的部分,卻不能不處理,因此把後續的案子又移到宜蘭地檢署偵辦。

我打電話問大陸工作會,是不是判刑的大陸偷渡客都能留在台灣定居?得到的答案是否定的。電話那頭傳來一陣冰冷的聲音說:「誰說偷渡客可以留在台灣的?他們就算被判刑確定,等到服刑完畢之後,一樣要被遣送回大陸去!」

我在電話裡面驚叫起來:「你們憑什麼把他們送回大陸去?你們不是說,大陸人民一樣是我們的同胞嗎?怎麼可以把他們送回去?」

電話那頭傳來幾聲乾笑。很不誠懇的笑聲。

我提到林世珍的案例。我說:「人家的老公是反共義士,你們如果把她送回去,她不是死路一條嗎?」

電話那頭的聲音仍然很冰冷:「這…這我管不著。大陸工作會管的是政策,執行面的問題不要問我。人要不要送回去,你要去問警方,那是警方在執行的業務。」

我還不放棄。我再追問:「她和一般的大陸偷渡客不一樣。她老公在台灣。難道你們不能用『大陸人士來台依親』的理由,讓她留下來嗎?」

這名官員很冷酷的說:「記者先生,你要不要仔細看看行政院頒布的辦法呀?照規定,大陸人士如果要來台依親,必須是要在七十五歲以上,或是十六歲以下才可以。我想,你提到的這個案例,年齡應該不符吧?」

「七十五歲以上?」我又叫了出來:「林世珍今年才三十歲,你要她再等上個四十五年呀?你這不是強人所難嗎?」

他說:「這沒辦法,規定就是這樣。」

他頓了一下,說:「其實,你也要體諒體諒政府的難處。你想想看,如果這些大陸配偶都要申請來台依親,沒過幾年,台灣街頭上就都是大陸新娘了,這會是個怎麼樣的光景。你不怕這裡面有中共潛伏過來的匪諜嗎?」

我被他堵得說不出話來。想了半响,終於又想到一個問題。我說:「那不一樣,這次的案主是反共義士的太太。政府不惜以重金厚賞,鼓勵大陸的軍人起義來歸,可是,當他們的妻子要來台灣依親時,你們卻不讓她來。就算來了,卻還要遣返回去,這有道理嗎?」

這次,換他被我堵住了。最後,他指點我一條路:「我們這裡真的是愛莫能助。你去試試看檢察機關有沒有辦法,如果他們不把林世珍交給警方,不送到靖廬,我想,我們也不會主動要把她遣返回去的。」(待續)

台長: 阿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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