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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8 22:57:20| 人氣46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一日市政 社會處 結案感謝狀】(1113)選舉投票日,護理人員,是否可以依法休假,行使選舉投票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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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市民反應,選舉投票日,護理人員,是否可以依法休假,行使選舉投票權利。
感謝社會處林處長,立即回應如下:
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勞工差勤說明。
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指定為應放假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放假1日(稱1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工資照給;原毋需出勤者,則不另給假。
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不同,該放假日無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雇主在不妨礙勞工投票之前提下,若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出勤工作之時間,應給付加倍工資,計算方式分為下列兩種類型:
一、原屬勞工的工作日:應加倍發給出勤時段的工資。舉例而言:勞雇雙方約定當天出勤8小時,勞工外出投票2小時,返回工作6小時,雇主須加給6小時的工資。
二、原屬勞工的休息日:視工作時數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勞工朋友或雇主如對投票日差勤或相關問題若有疑義,可與本府社會處聯繫諮詢。
(電話:05-2254185、05-2254321分機101、102、154、159),本府竭誠為您服務。
再次代表市民朋友,謝謝社會處全體同仁,將人民的小事,當作政府的大事,讓政治可以落實到每天的生活,解決問題。

台長: 凌子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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