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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02 14:02:07| 人氣91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民法51條 - 總會召集立法理由與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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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51條 - 總會召集立法理由與重點

法條原文

第五十一條條文總會由董事召集之,每年至少召集一次。董事不為召集時,監察人得召集之。
如有全體社員十分一以上之請求,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時,董事應召集之。
董事受前項之請求後,一個月內不為召集者,得由請求之社員,經法院之許可召集之。
總會之召集,除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於三十日前對各社員發出通知。通知內應載明會議目的事項。

重點與立法理由

這條的重點與理由為何呢?

1. 因為社團總會常會每年召集次數,沒有明文規定,所以造成多年不召集的情況,

影響到整各社團的運作,所以特別訂定 "每年至少召集一次",這樣的規定主要參考韓國與日本的民法。

"董事不為召集時,得由監察人召集之" -> 這段如果有讀過我國公司法應該不陌生,因為這段也是參考公司法

2. 那為什麼要規定 30日前發出通知呢?

主要是因為顧及住在較偏遠地區的社員,當然這樣的規定也是參考韓國與日本的民法

經過這樣的白話說,希望可以幫助對法條的了解與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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