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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17 18:41:44| 人氣97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刑事訴訟法404條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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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404條立法理由

404條文   

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不在此限:

  一、有得抗告之明文規定者。
  二、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及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
  三、對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裁定。 

立法理由 :

修什麼呢? 主要新增第三款 -  "三、對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裁定。  "

Why ? 說說理由.

大法官說話 : 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司法院釋字第六五三號解釋)

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這是訴訟權保障的核心,不得因為身分不同而剝奪.

所以對於像是第三類這樣的情況..被告 or 辯護人

在法律上都要給予救濟機會。才能達到憲法真正的精神 - 保障人民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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