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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15 10:56:14| 人氣1,01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薪水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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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薪水規定

資料來源 : http://wwwc.moex.gov.tw/public/Attachment/01026844571.pdf

任用及俸級有關規定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3條規定,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二、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規定,本項考試及格人員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於服務一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三、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所稱「本俸」: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年功俸」: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級之給與;「俸級」:係指各職等本俸及年功俸所分之級次;「加給」:係指本俸、年功俸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另加給分下列三種:(一)職務加給: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之。(二)技術或專業加給:對技術或專業人員加給之。(三)地域加給:對服務邊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加給之。
四、按公務人員俸給法第6條規定,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其等級起敘規定: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五、本項考試錄取人員薪資給與標準,依前揭法規及行政院民國94124院授人給字第09400001001修訂「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摘錄彙整如下:

 

等 級

 

專 業 加 給

 

        

初等考試

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者

一、本表係以現行一般行政機關(銓敘部)為計算實例供應考人參考,惟實際薪資仍應以筆試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二、如對任用或薪資有任何疑義者,請洽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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