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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31 17:41:07| 人氣17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政院修「建築師法」 精神疾病患者不可擔任建築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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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修「建築師法」 精神疾病患者不可擔任建築師記者陳思穎/台北報導行政院會今(29)日通過「建築師法」修正草案,配合「精神衛生法」、「社會工作師法」及「醫師法」等規定,修正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患者不能執行相關業務規範,並增訂外國建築師應我國建築師考試及執行業務之相關配合規定。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及其相關設施的規劃、設計、監造、估價、鑑定等業務,其服務品質良窳,攸關工程品質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吳揆指出,此次建築師法修正草案,增訂設立法人建築師事務所、調整建築師懲戒方式及國際間建築師相互認許等規定,對於建築師經營環境、服務品質與國際競爭力的提升,均有正面助益,內政部必須協調立法院各黨團,儘速完成修法程序。內政部表示,此次修正要點包括:配合「精神衛生法」、「社會工作師法」及「醫師法」等規定,修正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患者不能執行相關業務規範;配合我國進入WTO後營建產業未來發展趨勢,允許建築師可設立法人建築師事務所,使建築師事務所大型化;強化個人及聯合建築師事務所之規範。內政部指出,此次修正要點也包括:增訂法人建築師事務所之組織型態、股東、設立登記條件、程序及章程內容等規定;將建築師違規情形分成違反執業行為及行政規定2類,違反執業行為維持懲戒處理程序,違反行政規定部分增訂第6章罰則。內政部表示,因應我國已加入國際組織,推動建築師相互認許,此次修法增訂外國建築師應我國建築師考試及執行業務之相關配合規定,並增訂已設立之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組織適用調整之過渡期間。

台長: 小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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