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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27 16:17:54| 人氣291|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轉錄] 司法有罪 三人無罪-蘇案判決評析座談全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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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7年7月8日(日)14:00~17:00
地點:誠品敦南店B2視聽室(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245號)
主辦單位:輔大和平研究中心、蘇案平反行動大隊
協辦單位: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本教育基金會、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破報

主持人:
吳志光教授(輔大和平研究中心主任)

與談人:
蘇友辰律師(蘇案義務辯護律師團律師)
李茂生教授(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林峰正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蕭逸民先生(人本教育基金會蘇案專案秘書、義務律師團助理)

記錄整理:鍾信一、王柏喬、 簡至鴻、宋明潭、王顥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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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志光教授:

  各位關心蘇案的大家好,感謝大家在今天炎熱的下午來這裡參加座談會,原本無論蘇
案判決有罪無罪我們都要辦這場座談會,也算是對於蘇案一個回顧與省思。不過我們今天
是一個沈重的心情,對於司法雖不能算是無盡的失望,但最起碼是一個沈重的心情,來討
論這個案子。在宣判的前幾天我跟同事吃飯,我跟同事說蘇案被判勝訴的希望大概有九成
,而最後一成我沒有把握,直到判決出來的時候,我才知道是法官丟不掉自白的奶嘴,被
告的自白還是法官形成心證一個非常重要的理由。
  
  在座談開始前,先播放公視資深記者吳東牧先生所製作「消磁的正義」這則報導。
蘇友辰律師:

  在座各位關心蘇案的先進,首先,我要先在這裡表示我深深的歉意。一來,十六年的
努力,最後還是回到原點,這表示我們擔任這場的辯護律師沒有盡到責任,讓法院作了一
個不實裁判。今天要作蘇案的判決評析,在此,律師團也願意接受各位的評鑑,我們法庭
上所作的攻防,是否盡到了責任?
  
  律師團是在七月三日才收到高院的判決書,但我們在七月二日就聲請上訴,上訴我們
提出兩點。第一點就是要求最高法院能夠公開審理,讓法官面對大眾、面對自己的良心,
來作出另外一個裁判。第二點,也就是過去要求過去曾經在民國八十五年六月,違反法官
不語,在判決之後另外做出蘇案研討結論的法官,這裡頭包括有參與審判與沒參與審判的
四十多位法官,在未來要迴避這個案子,因為他們都已經有形成有罪的心證。
  
  蘇案走下去,有兩條路,第一條是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再發回高院更審。未來是
不是會有再一個十六年的時光,還要再陪著折磨?另外一個結果,那當然就是最高法院駁
回上訴,這案子就一了百了。然而,我有信心,這個案子,三個人不會再遭受到第二度傷
害。如果司法程序走窮了,根據赦免法第三條的規定,它提到,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
,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當然這也是最後一招。本
來蘇案救援一直到兩千年政黨輪替之後,新政府有意執行三人的特赦。當時高院已經裁定
准許再審,檢察官提出抗告,那時探詢我的意見的時候,我認為這個案子,在哪裡倒下來
,就從哪裡站起來。因為特赦讓別人有一種特權的誤解。特別法界對這個也非常反彈。所
以很幸運的,當時最高法院法官,現在的大法官曾有田,終於駁回檢察官的抗告,使這個
案子,又再度展開了再審的程序。
  
  其實,剛才各位看公視記者吳東牧所製做的「消磁的正義」這則報導,只是錄音原音
重現的一部分而已。如果整個過程全部放來聽會令人非常憤怒,筆錄是怎麼記的,錄音是
怎麼講的,兩相對照之下,你就可以知道公權力如何扼殺他們三個人。剛才,承審的崔紀
鎮檢察官,脅迫利誘起汐止分局慘無人道的刑求還要更可怕。所以他的經典名句,「我知
道你們被刑求,但不代表你們沒有作案。」各位想一想,在這樣一個有罪的心態主導之下
,他要進行蒐證,當然是對原告不利。
縫合自白後,就成了判決

  回歸到本案判決裡頭的相關記載,我看過以後,實在不知道怎麼去描述。一位曾在美
國當律師,現在回台灣擔任教職的朋友看完所有的判決之後,問說:為什麼會有這樣糊塗
的法官?為什麼會有這樣邏輯錯亂的判決理由出來?他的話,也是我對判決的評價。其實
,再審判決,法官寫了一百八十九頁,現在這個再審更一審的判決,寫了五十六頁。再審
判決花了大概有一半的篇幅,在對照被告王文孝,還有王文忠及蘇建和等三個人的自白與
犯罪的情節,有什麼彼此前後矛盾不符的地方,最後作成被告的自白有很重大的瑕疵存在
的結論,根本不能拿來作判決。今天,更審判決五十六頁,大概看起來只有兩三張的篇幅
是在說明他們的自白,是可以採信的。
  
  但是各位如果看過判決,所有人的自白可以說是像百衲被一樣,殘破不堪的。結果法
官可以用一些語詞,把它彌補過來。這個語詞裡頭,包括「所供略有出入」,「前後固非
完全一致」,「或有不一致之處」,「雖有不盡一致」,「稍有不同」,「雖有出入」,
「雖略有出入」,「前後固非一致」,「固非全然一致」,「有所不同」,「稍有不一致
」,這種詞句,出現在判決書裡頭,有十三次之多。各位想想,犯罪事實只有一個,不應
該彼此縫縫合合連起來,變成一個司法的裁判。
  
  各位知道,對質權是憲法保障被告的基本防禦權力,我們要求法官把王文孝、王文忠
提到士林地院來對質,但民國八十一年一月七日也就是槍決前四天,湯美玉法官自己跑到
軍事看守所去問話。結果呢,筆錄裡頭所講的,我們很懷疑是不是跟實際所說的是一樣的
。最後有一句話問被告王文孝,問他們是不是有作,罪有應得?那王文孝筆錄是這樣記的
:「他們都有做,罪有應得。」這句話,剛才影帶也出現過了,也就是後來有人說:「啊
,人之將死,其言也善。」其實八十一年一月十一日,執行槍決的執行筆錄寫的很清楚,
王文孝說,「我不服原判決,搶劫殺人我有做,強姦我沒有做。」這一次判決強姦罪拿掉
了,在過去更一審的時候也曾經拿掉,後來實際上那個部分不應該再受理,因為更二審的
時候是我們上訴,而且有理由。最高法院沒有發回更審,竟然撤銷原判,然後再作出裁判
。各位回去研究一下,這程序對不對?而且還把已經確定的,強姦的部分一起發回來。從
這裡可以看出,原來法院的裁判是怎麼形成的。

沒有證據、沒有鑑識、只有推論

  我要特別提到的,王文孝的初供、第一次在接受檢察官的訊問還有第二次崔紀鎮檢察
官訊問,都是承認一人所為,沒有共犯,因為他欠了電玩賭博的錢三萬多塊,所以在所以
在民國八十年三月二十四號凌晨,到鄰居吳宅裡頭去偷,而被他偷這是第二次了。前一個
月,八十年的二月份,他偷第一次得逞,後來食髓知味,第二次又進去了,結果被吳銘漢
夫妻發現,就拿了把菜刀,砍殺了他們。
  
  這個七十九刀,用李昌鈺的話來講說,身上有七十九次刀傷,不等於是說砍了七十九
下。但這種刀傷迷思一直在誤導這個案子。當然王文孝手法非常殘忍,但這個不代表說,
還有其他共犯。李昌鈺博士這一次來作證的時候,說他自己四十幾年的鑑識工作經驗,有
看過那種殺兩百多刀,只有一個人做的,所以用刀數,就來研判必然有其他共犯,不是王
文孝一人所為,就把大家害慘了。
  
  老實講,今天在審判的過程,所有的錄音帶全部都沒有,最可貴的是崔紀鎮檢察官在
八十年的八月十六日到汐止分局的那一個錄音帶,真的是一個救命的護身符。惟有那個那
個錄音帶出現,真相才能釐清。檢察官之前,一定有警察的初訊,但是警察把初訊的筆錄
藏起來,一直到現在,不敢提出。為什麼?因為這對被告有利。而且,王文孝也講,那一
天在汐止分局,作了筆錄以後,同步也製作錄音。結果那個錄音帶,到現在也沒有拿出來
。在王文孝第二次筆錄,他有提到,八十年二月曾經到裡面偷過一次,那份筆錄,警察也
不送,一直到地院,我們再追追追,才把它交出來。
  
  所以檢警一直在隱藏、湮滅、隱藏、湮滅,讓這個真相沒有辦法查清楚。我們找這個
調查紀錄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在力面可以印證王文孝他一直強調的,八十年八月十四號那份
筆錄是真實的;一人作案,真實的。既然你這樣作了,筆錄也這樣寫的,那為什麼後來那
一段又變成罪有應得呢?是要採信哪一個部分呢?其實王文孝的這個一人作案的說法,除
了這兩次之外,在民國八十年的八月十五日軍法審判之前,製作的筆錄也是這麼說的。所
以,印證起來,事實上,案發之後,包括法官的訊問、公設辯護人的訊問、包括王文孝臨
死之前的執行筆錄,都是說一人所為,沒有其他共犯。
  
  相關本案的罪證來看,沒有一件的罪證,可以證明說,蘇建和、莊林勳、劉秉郎三人
曾經參與行兇,搶劫。當時負責蒐證的鑑識人員,也就是台北縣原來的鑑識中心主任謝松
善都作證講,沒有看到任何被告犯案的罪證,包括沒有血指紋、血腳印,也沒有血衣、精
液還有毛髮。各位,強姦罪在這個案子裡頭已經被拿掉了,以前被告三人的自白一直強調
他們輪姦之後,然後又到衣櫥裡頭拿了一套衣服把它更換過。結果,透過科學的鑑識,發
現葉盈蘭上衣的那一個刀痕,是存在的。
  
  竟然有人說李昌鈺這次來是看圖說故事。過去,包括最高法院四十幾個法官的研討書
附了葉盈蘭上衣的彩色照片,他們才是看照片說故事,「欸,這個是血漬,不是破裂痕啊
,肉眼可辨,仔細看清楚。」結果調查下來,真的證明這衣服是破裂的。因為破裂,兇殺
後照片顯示出來繼續有這道痕跡。這就證明這件衣服沒有被換過,既然沒有被換過,被告
自白講:「我們把她姦殺之後,然後再滅口。」很顯然的一個大的錯誤。
  
  所以這個案子的物證,到目前為止,以前有菜刀一把,伸縮警棍一支,王文孝血指紋
一枚,還有小皮包一只,鑰匙一串,另外有二十四塊銅板。現在你看,銅板沒有了,二十
四塊拿掉了,因為這很明顯是辦案警察的栽贓。另外一個小皮包,還有一串鑰匙,全部都
拿掉。那剩下還有什麼呢?就只有菜刀一把。伸縮警棍跟本案的犯罪根本沒有關聯。還有
王文孝的一枚指紋。如果要嚴格來講,王文孝當時又拿了四枚戒指,分別在高雄和台北的
當舖典當,這後來也根據他的供詞去取贓出來。所以這些物證再再顯示,只有一人犯罪。
至於他所提到的開山刀,水果刀,自白裡頭是說,我們行兇之後,菜刀放在原來的刀架上
,在凶宅吳宅的廚房刀架上,另外兩把,我們把它拿去丟到基隆河裡頭去了。各位想一想
,如果我要湮滅罪證,我為什麼不丟三把,還留一把在裡面?因為根本就沒有這兩把的凶
器,所以只好說丟掉了。
  
  還有這個案子的判決很有意思,法官說,你們主張的那些不在場證人,我都不採信。
為什麼?因為那是臨時再去串供出來的。好,撇開這個不談,包括鑑識人員的作證,他們
講,現場找不到任何蘇建和等三人有在場的罪證。那就表示說,排除了。沒有這些物證可
以證明蘇建和等三人在場,這應該是最好的排除方法,比那個人證還更加有效才對。而法
官判決書中竟然用這種方法,說現場找不到任何被告在場的罪證,來證明被告自白說,「
行兇之後我們在浴室裡頭清洗,然後擦拭血跡。」李茂生教授曾在蘇案的一個研討會時說
了一個笑話,說現場鑑識人員也找到十一根毛髮,那這些毛髮經過比對以後,竟然沒有任
何一根是被告三人所有。李教授就說,難道是他們要離開現場的時候,仔細去看哪一根毛
髮是我的,仔細把它帶走,所以後來找不到罪證。而判決竟然以這個證明他們有湮滅罪證
的行為存在,所以這自白可信。各位想一想,這種邏輯,大家能夠接受嗎?且法官在判決
裡頭還誇誇其言,說是符合論理及證據法則。我不知道,這是不是能夠通過各位邏輯的檢
驗。
  
  我們的法官素質到這個地步,教人怎麼不傷心呢?而這批法官卻坐在那邊要決斷大家
的生死。我們不會害怕嗎?今天是蘇建和等三人,明天會是誰呢?
  
  我再簡單報告兩點,這個案子既然沒有開山刀,汐止分局就叫莊林勳去畫一把開山刀
,然後拿這個畫的圖去問蘇建和,蘇建和說,差不多。然後以此確認說有這把開山刀的存
在。有人講是畫餅充飢啦,我們這個案子可以說有畫刀來充數的情形存在。也因為大量使
用自白,而且花了很大的力量來自圓其說,所以犯罪事實的記載,大量使用消去法。
  
  另外有一個值得拿出來向各位報告的,就是他們採證的兩套標準。第一套標準,被告
的自白,有那麼多的不合,法官認為,「不礙基本事實的認定」,只要提到殺人,只要有
提到強姦,只要有提到搶劫,就夠了,其他枝枝節節,沒有關係。而對律師所主張,所謂
的不在場證人,法官就是要求嚴格,哪一個地方不對,哪一個地方有出入,這個就有問題
,是串供。但這種供述證據,特性就在這裡,由於時間的經過,記憶的模糊,有可能前後
不一樣,但是呢,認定被告的犯罪事實,法官所採用的供述證據,可以用那種十三項模糊
語詞來彌補。但對不在場證人,竟然就一律嚴格要求。這種選證的標準,公平何在啊?

豬頭可以代替人頭的鑑定

  這一次李昌鈺博士前來,也很謹慎,不想要得罪了他一手栽培出來的台灣鑑識人員。
法醫研究所,用豬頭來當人頭實驗,然後說四十度,就是開山刀造成的,二十度就是菜刀
造成的。各位想想,一把刀器,我使用的力道、方向,種種的因素,可以造成很多角度的
的刀痕。但法醫研究所可以神準的說四十度就是開山刀,二十度就是菜刀,所以本案有兩
把以上的刀器,跟被告的自白完全是契合的?沒有任何物證,結果拿了法醫研究所的這個
事後之明,來作補強,說是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李昌鈺博士這次來作證的時候,因
為法院也同意,高檢署的檢察官要求有兩位鑑識人員來對應作證,也就是要跟李博士互相
唱對台。向各位報告,二審這合議庭早就有有罪心證了,因為我請求讓李博士出庭作證,
他們處處刁難,幾經折衝之後,法官終於同意了。結果呢,檢察官要求派兩位鑑識人員來
跟他對應,合議庭審判長官有明他怎麼批的,「同意他們派兩個代表來,以便李昌鈺在作
證的時候,『能夠適時提出說明,以免扭曲真相。』」 各位想一想,李昌鈺博士是不是
白走這一趟?因為這句話裡頭,已經彰顯了合議庭本身認定有罪的心態,不得已,因為我
們的堅持,李昌鈺博士才首次站上我們的法庭接受攻防詰問,但是法官早就認定李昌鈺來
是要扭曲真相的,所以必須要兩個鑑識人員來回應。

  在法庭上,公訴人詰問李昌鈺博士,「那份以豬頭為實驗的鑑定報告,裡頭所使用的
方法,在你看來有什麼評價嗎?」李博士怎麼說?「這份報告,如果送到我這裡來,我要
退件的。」這句話本來就有危機存在了,檢察官不應該再問下去了,公訴檢察官陳玉珍還
追問說,為什麼?李博士只好不客氣的講,「你要我講實話,好,我就講。這份鑑定報告
的使用方法,是違反科學鑑識的原理原則,外國沒有。」

台長: Her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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