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 又再一次被挑戰對待藝術的品味有感而發而已......
就個人而言, 藝術是一種較深層次的體會(並不代表高深), 這可建築在任何一種層面上的。簡單來說, 是經過一種發酵的過程而衍生, 概括而論是思考, 追尋, 發掘, 幻想, 而非只流於表面來滿足各種官能刺激的產物。但這通常並不是社會的主流態度, 而否定其存在價值。
想說的是, 不同的品味及價值觀亦應可並存, 大家大可選擇自己所喜愛的, 而無需把 [看不明就是藝術] 這類反諷的罪名加在任何人身上。說實在, 我們如何肯定個人的價值觀是絕對真理? 在解決這之前, 我們又何故要判別人死刑?
難道真的要到世界未日之時, 真正的大同社會才會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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